商品编码实战技巧

更新时间:2024-03-20 10: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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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第1章至第24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组成这部分的四类24章,主要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来进行排列,主要遵循着初级产品――简单加工――深度加工的顺序。其中活动物(1、3章)经过简单加工后分别归入可食用动物产品(2、3、4章)和非食用动物产品(5章),可食用动物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成后归入食品类(16章);活植物(6章)经过简单加工归入植物产品(7~14章),可食用植物产品中的蔬菜、水果、坚果经过进一步加工则归入蔬菜、水果、坚果制食品(20章)。 以上可见,在涉及本部分商品归类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产品的加工程度是初级加工还是深度加工。在初步确认加工程度后,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加工方式、储存方式、商品种类、商品用途。如活的淡水小龙虾,首先通过加工程度判断其为活的甲壳类动物,查阅第1章章注发现此类活动物应归入第3章,查阅第3章品目条文,发现本章品目分为鱼及甲壳、软体动物两类,鱼及鱼类产品是以储存方式进行区分,软体、甲壳动物产品是以商品种类进行区分,查阅品目条文后归入品目0306(品目0306是甲壳动物、0307是软体动物),在品目按种类区分发现后品目0306项下的子目是按储存方式进行区分的,因题目中是活小龙虾,故归入03062190。

此部分的有关归类流程还有:

本部分重点提示:

1、鲸、海豚、海狮、海豹、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龟、甲鱼、水蛭、蛙等两栖动物虽然看起来与第3章范围类似,但应归入第1章内。

2、第2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初级加工或保藏(鲜、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表面撒糖或糖水)。如果超出此范围进行深度加工(经蒸、煮、烧、煎、炸、烤等方法加工的)的,就不能归入本章(一般归入第16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在商品的加工程度要求上,第3章与第2章相同。但是经蒸、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虽属于深度加工,仍归入第3章,经蒸、水煮过的去壳甲壳动物则应归入第16章,这是一个特例。

3、海龙、海马属于鱼类动物,即使经干制后供药用,也应当归入第3章,而不是按供配制药用的动物产品归入0501或按中药归入第30章。

4、带壳蛋、去壳蛋及蛋黄都应归入第4章,但是蛋清则应归入第35章。

5、第6章注释二所称“品目0603、0604的各种商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商品制成

的花束、花篮、花圈及类似品”,说明在用其他任何材料与0603、0604的货品组合成花束、花篮、花圈时,并不必考虑衬底或支撑材料,仅需按此两品目内的商品进行归类。 6、第7章的归类中,应当重点注意各品目所列的加工、保藏方法。本章包括各种可食用的蔬菜。甜玉米也做为蔬菜归入本章,而不按一般玉米归入1005,但超出本章所述加工范围的甜玉米仍应归入相应品目。如甜玉米的粗粉、细粉、团粒应归入第11章,进一步烹调或加工的甜玉米应归入第20章。

7、第9章商品范围中的“茶”仅指茶叶,而不包含由非茶树叶制作的商品或添加其他物质的茶叶。如由玫瑰花干制后而成的“玫瑰茶”、谷物烘焙后制成的“大麦茶”、以杏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杏仁茶”等。

8、第12章主要包括有特定用途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作各种工业的原料。例如,榨油工业用的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啤酒酿造业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制糖工业用的甜菜及甘蔗;饲料用的稻草、秸秆及其他植物;食品工业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药用植物,以及供其他行业用的刺槐豆、藻类植物、植物香料等。但既可以食用又可以种用的种子一般归入其他相关品目。如07011000的种用马铃薯。

9、品目1704的白巧克力,其形状与巧克力相似,一般用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混合而成,而不含可可,所以不可按可可及可可制品归入第18章,因其主要成分为糖,所以归入17049000。对于第18章的可可及其制品中,如确认商品主要原料为可可,则下一步应当考虑它的形状和是否夹心。对于夹心并没有成分的限制,比如酒心巧克力,虽然巧克力里所加的是酒,相对于通常认为的馅料更特殊,但也按夹心可可食品归入18063100。

10、第20章的范围包括用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制成的食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需经判断超过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一章所列的加工范围。 品目2009所述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如酸梅晶,就是酸梅原汁经过脱水后形成的结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标准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商品中水的含量超出水果、蔬菜天然原汁的含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22章。应当注意22章的饮料含量中可含有部分酒精成分,但只要不超过0.5%仍不能按照酒进行归类,还应归入饮料的相应品目。考试大编辑整理。

第五类与第十三类一起进行总结,主要因为这两类产品中的第25章与第68章是简单加工与进一步加工的关系;而第69章、70章的陶瓷、玻璃主要原料也是第五类的矿产品。在第五类的三章中,排列顺序依次为:非金属矿(第25章,盐、石料、天然砂、粘土、大理石、花岗石等)――金属矿(第26章,金属矿砂、矿渣等)――其他矿产品(第27章,矿燃料、矿物油、矿物蜡)。在涉及本部分产品归类时,首先确定是原料性产品还是制成品,其次再

按产品材质、具体列名分别归入各自章中。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25章主要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加工程度仅限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如果通过再结晶使产品提纯,制作成形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的上述产品一般归入后面有关章内(如第28章、第68章等)。但本章还包括一些其天然状态或加工状态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具体列名的矿产品,如纯氯化钠(品目2501)、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品目2519)等。本章25010011的盐,包括厨房及佐餐用食盐。但不包括加调料的盐,如芹盐、归子目号21039090及制成药品的氯化钠(子

目30049090)。

2、品目2514~2516的粗加工岩石如超出本章加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加工成型至可用作刻碑则归入6802及6803;6810的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均由2517、2522、2523等25章的

货品制作而成。

3、编码25061000石英,必须是天然状态的硅石结晶体,不适宜制造宝石的,且未超出本章允许的加工范围。编码25062000其他石英岩,是指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板、

块,不包括明显筑路或铺地用的矩形石切石、路缘石(编码6801)。

4、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26章中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矿砂及精矿,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品目26.01至26.17相应编码,也就是说本章矿产品同样适用“从后归类”原则,而不仅仅是通常认为适用最多的纺织制品。本章编码2620包括除冶炼钢铁产生的灰、渣外的含有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的矿灰与残渣,还包括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主要用于回收铅或铅的化合物。本编码不包括第28章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编码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锌粉(编码7903)、机械加工第十五类金属产生的金属碎料、品目2621的焚化多种废物产生的灰渣及品目2710的来自储罐的

主要含石油的淤渣。

5、子目26179010的朱砂,又称辰砂,主要成分为硫化汞,是汞的重要矿物,具有金属光泽,用以提炼汞及制造汞齐和硝酸汞等,也可用于制颜料、中药。但其并非化学纯净硫化

汞,故不能归入第六类。

6、第27章的产品基本按照煤――蒸馏产品--矿物油--矿物蜡--其他产品的顺序排列,这种排列基本上是按照本章标题排列的顺序而排列。本章主要包括煤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还包括矿物蜡的天然沥青物质。但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机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燃料,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 300立方厘

米的则应归入品目3606;

7、品目27.10包括成品油和废油。其中成品油包括品目27101110至27101999的轻油及其制品和其他成品油,其他成品油包括中油、重油以及芬芳族成分以重量计超过芳族成分的类似油。并且还包括加有不同物质以适合某些专门用途的上述油,只要这些产品含有按重量计在70%及以上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而且在其他品目没有明确将其包括。包括变压器

油、绝缘油、切削油、清洗油、脱模油、液压油等。

8、第68章中6805的砂布和砂纸应当注意因其是矿产品的制成品,而不符合“布”及“纸”的概念;品目6807的沥青制品也应与2708~2710的沥青原料区分;6812的品目条文中所

述产品均由于材料为石棉的特性而不按其用途进行归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

9、子目68151000主要包括非电器用的石墨和碳精制品,而电器用的则按电器产品零件归入8545;用第69章陶瓷为主要原料制的绝缘子也因其用于电气工程中的特性而归入8546。 10、第70章子目70022010为制作光导纤维的原料,而同样材质的光导纤维则应按其用途归入90011000;子目70200091的钢化玻璃无论用于何种机械、器具、运输工具上,如单独报验,均不可按其零件归类;子目70120000仅指玻璃制的保温瓶胆(未带外壳),而带壳(无论外壳何种材质)的保温瓶胆则应归入品目9617;7018的品目条文中所述的仿宝石或仿半宝石的货品仅指由玻璃为原料制成的,此时未经镶嵌、组合成为仿首饰成品,否则应归入第71章相应品目;品目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虽然看起来像纺织制品但因其材质不符

合第十一类的材质范围故归入本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第六类化工产品在进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所以在报关员考试中出题数量也相对较多。但是由于化工产品的化学名称、成分比较复杂、因此涉及本类的产品归类难度较大。尤其是对于化工类产品并不十分熟悉的考生,应当注意第29、30章中的化学品名与第39、40章中塑料原料和橡胶原料的商品名称进行区分。那么对于本类的了解首先要从章节结构入手,化工品由28章至38章十章组成,其中第28章、29章是化工原料,而第32章~38章则是由化工原料制成的产品。相对而言,这类的难点还是在于第28章、29章。从往年的经验看,海关在出题时也考虑到了这两章极具专业性,所以没有在28章、29章出现过难的题目,而把化工产品的题目重点放在第30~38章。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28章及29章中有很多商品既有化学名又有商品名(俗称),这些商品名大多以在化学名后注明的方式出现,在复习的时候应当给予重视,我们虽无需将其全部背下来,但必须熟悉,做到心中有数。在此我们将部分化学名和商品名进行总结:

商品名 生石膏 纯碱 酒精 福尔马林 醋酸 草酸 阿司匹林 尿素 糖精 安尼林 安福粉 化学名 硫酸钙 碳酸钠 乙醇 40%甲醛的水溶液 乙酸 乙二酸 临乙酰水杨酸 脲或碳酰二胺 临磺酰苯甲酰亚胺 苯胺 磷酸二氢胺 税号 25201000 28362000 22071000 2208 22072000 29121100 29152110 29152190 22090000 29171110 29182210 31021000 29251100 29214110 31054000 用途 用于建筑材料、塑膜、外科包扎等 盐类化合物 80%以及上的未改性乙醇 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常温下浓度大于98%的醋酸,又称冰醋酸或冰乙酸 浓度小于98%,大于10%的醋酸 可以食用的醋酸溶液 化肥,不论是否纯净 用作甜味剂 用作燃料,有毒性 2、有部分从化学名称看起来好像应归入第28章、29章的商品,但是需归入其他相应章节,我们在此进行了总结。另外化工产品有一定的归类流程,可以通过流程来解决28章、29章的归类问题。

不归入第28章或29章的纯净物

商品名称 纯氯化钠 纯氧化镁 纯硝酸钠 纯硝酸铵 纯硫酸铵 3102 所归品目 2501 2519 商品名称 纯尿素 纯氯化钾 纯硫酸钾 纯甲烷及丙烷 纯蔗糖 3104 2711 1701 所归品目 3102

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归类流程,按最后加工方法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71章注释五对于贵金属合金原则进行了含量的限制。由此可见,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优先考虑的是铂的含量,其次是金的含量,最后是银的含量。如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铂含量2%及以上时,应优先归入铂合金。

2、第71章注释九对于品目7113所称“首饰”给予了定义。但应注意,注释中所述物品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必须超出作为小配件的范围,符合这一条件的上述“首饰”可以镶嵌珍珠、宝石、半宝石、仿宝石、玳瑁、珍珠母、兽牙、琥珀、黑玉或珊瑚。还应注意,此品目不包括表及手表带及超过一百年的首饰。

3、第71章注释十一对品目71.17仿首饰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不含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镀层或小配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耳环、袖扣、饰扣等,而并不限制“仿首饰”的材质范围。

4、包贵金属的货品应按贵金属归入第71章,而表面镀贵金属的贱金属的制品则应按内底材料归类。

5、第十五类类注二对“通用零件”进行了解释。应当注意的是,本注释的定义适用于整个目录,即HS编码各类注、章注、品目涉及到“通用零件”必须符合本类注二的定义。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通用零件”有些尽管其本身的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品目。如汽车专用弹簧应归入品目7320而不应按汽车零件归入品目8708。

6、当遇到合金钢材归类时,应当首先注意第72章子目注释对于各种类别钢材的元素含量定义,通过元素含量的对比来确定它的类别。

7、第82章中有5个子目中出现成套商品,其中子目82059000、82060000的子目条文列得非常清楚,而子目82111000、82151000和82152000则须用章注三加以解释,品目8215的成套商品可以是含有在数量最多占50%的刀,其余是品目8215的商品;子目8211.1000的成套商品可以是品目8211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商品,也可以是在数量上以刀为主,由不同小物品构成的成套商品。

8、品目8208的机器用可互换性工具及刀具,如锻压、冲压用工具、机床上用的刀具,虽作为第十六类机器的零件,但仍要归入第82章。

在归类时,第84章的机械产品与第85章的电器产品经常被混淆,能够准确区分这两章的货品范围是本部分学习的重点。

1、第84章商品主要包括用来转换或利用机械能的机器,及其零件,它主要由下列三部分商品组成:

(1)能量转换机器。例如,热能变成蒸汽能的锅炉;水能转变成机械能的水轮机;核能变成热能进而转化为机械能的核反应堆;燃料能转变成机械能的各种汽油、柴油发动机等。 (2)利用能量变化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如烘炒设备、消毒设备等。

(3)利用能量(包括机械能、非机械能)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金属切削加工机床、激光加工机床等。

但有些机器例外,例如品目8471的电子计算机不归入85章而列在84章相应品目。其所以列在84章,是因为电子计算机是由机械式的手摇计算机发展而来,目录仍保留传统的分类方法。

2、第85章商品主要包括产生、利用、和传输电能的设备、器具及其零件,它主要由下列三部分商品组成:

(1)利用电能作功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机械能变成电能的发电机,电能变成热能的电熨斗、电热快速热水器等。

(2)利用电信号产生、变换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电视广播发送设备脉冲编码调制设备等。

(3)利用不同形式电信号进行工作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微波炉、电磁炉等。 本部分重点提示

1、机械产品的编码排列规律。

第84章的内容主要是机械器具,这其中主要以机械器具的功能和产业进行分类。他们的排列规律如下: 84章

品目 8401 包括核反应堆、非放射性释热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品目8402至8424的机器、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通用性强 品目8425~8478,这组品目是按机器所适用的行业排列 品目8479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

品目8480除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以外,还包括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 品目8481~8484通用零件

品目8487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2、第84章章注三对于加工机床的归类原则是由于编码将加工机床细分成10个四位数级品目,而且按二种方法分类,一种按机床车、钻、磨、刨等切削功能分类,另一种按切削加工、非切削加工即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等十种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因此在归类上可能会引起歧义,需要明确,故设此条注释。例如,有一种激光机床其功能是切割、打孔并能对石料、陶瓷等矿物材料加工,按加工方式归入品目8456,而不按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

3、功能机组的归类。功能机组是指由几个不同功能的机器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机组。如果组合后的功能明显符合第84章或85章某个品目所列 功能时,按其功能归入该品目。 4、优先归类原则。在本章中如果出现既可按功能归类(品目8401~8424)又可按用途(品目8425~8480)归入84章两个品目的时候,根据本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

照功能归入品目8401~8424的范围内。如品农用水泵既可按液体泵归入品目8413,又可按农用机器归入品目8436内,根据本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8413。

5、第84章章注七指出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同时说明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也归入品目8479。

6、当出现既可归入品目8501~8504又可归入品目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情况时,可根据第85章章注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归入后者。如内燃用的永磁直流发电机,根据本注释应归入品目8511,而不应作为一般的发电机归入品目8501。

7、家用电器的归类,应当首要确定是否符合“家用电器”的限制(小于20公斤)。但也有部分电器并不受此限制,例如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等。同时应当注意部分电器产品是在84章的部分品目内,如8414、8421、8422、8450等。

8、品目8419的条文中看,本部分商品是有一定限制的,仔细阅读品目条文可知:条文中分号前面的部分商品必须是非家用的,无论是否用电进行加热,而分号后面的商品必须是非电热的,无论是否家用。

9、第90章章注二是用以确定第九十章的仪器、设备的零件、附件的归类,其下有三条具体规定,区别三种情况对零件、附件进行归类。规定一是指已构成第84、85、91章中商品整机特征的,不能按零、附件归类,而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规定二是指主要或专用于本章已有具体列名的机器、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则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例如;主要或专用于照相机的机壳、皮腔、快门、暗盒等应归入照相机品目9006。在第90章中,这种情况是大多数,因为在本章30个品目下均设有零、附件子目号,作为该品目仪器、机器、器具零部件的品目。规定三,是指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章仪器、机器或器具的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其归类流程如下:

其他归类重点提示

1、杂项制品的归类

杂项制品在协调制度中主要有第21章、第38章、第83章和第96章。这些杂项制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多,而且没有太多排列规律的限制,尤其是第96章。对这些章的学习,主要就是在做习题的时候多练多看,虽不必将他们背下来,但也需做到对杂项制品的品目类别心中有数。

2、第84章、85章的复习

第84章是协调制度中最大的章,其中涉及品目数量最多,除了按照以上重点提示掌握排列规律外,还应花时间熟悉这两章的具体品目内容和具体子目内容,方便查找。 3、第91章钟表制品里需要注意与某些其他物品组装在一起的钟表,应按归类总归则的规定进行归类,但内部有照明装置的钟表仍应归入本章。但本章不包括用于计时的日晷、沙漏、水漏等计时工具。此外,玩具钟表、超过100年的钟表也不应归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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