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景区森林防火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4-05-22 22: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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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景区森林防火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消防结合、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工作方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中央、省、市、县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受害率,促进我镇森林防火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自然保护区 (简称甲方)和旅游景区(简称乙方)决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1、 确保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

0.5‰;其余的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 2、 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工作措施

1、 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必须召开两次以上的森林防火工作专题

会议,切实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

2、 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村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实负起

责任,都应设立森林防火机构,由 主任任总指挥 ,配备干部3-5人,承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3、 要按照标准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造林时结合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预防和杜绝

森林火灾。

4、 要建立一支30-50人,以青壮年为主要成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加强对扑火队伍

的日常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

5、 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纳入村财政预算。村财政应适当安排森林火灾扑救资金。森林火

灾扑救基金主要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的资金临时调度。事后由发生火灾动用扑救基金的个人筹资及时偿还。

6、 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令、政策和有关法规。高火险期和节假日,要在

林区主要路口和醒目位置设立防火宣传牌或标语;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7、 要及时把防火戒严令发布到村、宣传到户、火险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和双休日、

节假日值班制度,并有领导带班 ,保证信息畅通,指挥灵敏。

8、 要加强野外火源的监督管理。把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山头地

块、建立对痴呆、弱智、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杜绝其上山玩火。对野外违章用火的要严格查处。

9、 要按照 管委会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辖区

内的森林火灾在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10、 要加强对本村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与监护人

签订防火监护责任书。 三、考评与奖惩 (一) 考评

把森林防火 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每年要将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专题报告。考评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对各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 奖惩 1、 表彰奖励

能够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措施得力,无发生森林火灾的;无突破省定森林火灾“双控”指标,无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森林火灾能够按照《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积极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的;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章用火、森林火警、火灾的处理

(1) 违章用火,未造成损失的。一般林区:每起处50-500元罚款;风景区的规划控

制区:每起200-1000元罚款。违章用火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2) 发生火警(15亩以下),对肇事者处1000-2000元罚款。 (3) 发生火灾(16亩以上),每起起点处罚2000元,每增加1亩,增加处罚50元。 要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迅速查清火因肇事者。火因与肇事者不明,则由起火的行政村按上述标准计算支付罚金。 4、责任追究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给予通报批评:

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突破省定森林防火“双控”指标之一的;指挥扑救不力,森林火灾明火燃烧12小时至24小时的;明火延烧2小时内,区 正职或分管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区一年内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森林防火责任制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对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审批涉及森林防火管理项目的;未按规定制订本辖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组织应急扑火分队,对森林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森林防火各项管理工作的。

(2) 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森林火灾发生率或受害率突破省定森林防火“双控”指标1倍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因指挥扑救不力,森林火灾明火燃烧24小时以上的;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区分管领导未赶到现场指挥扑救的;自接到发生火灾报告后3小时内,区正职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因交界双方相互推诿、扯皮,没有及时组织力量共同扑救、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对发生的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对伤亡事故调查的。

四、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实施,期限一年,不受人事变动的影响。如有人事变动,须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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