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项目管理者的奖惩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25 15: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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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奖罚制度(试行)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奖惩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原则 二、工作绩效考核的原则

三、奖惩分明、全员参与、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奖惩的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中高级管理者 第三条:奖惩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目标 二、项目管理人员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创建优秀项目部的目标 四、人才、技术的引进与开发 第四条:奖惩的方式

一、奖励的方式: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 二、惩罚的方式:通报批评、记过、罚款、开除 第五条:奖惩的办法

一、实行目标控制的奖惩办法,以计划目标为标准,对其进行奖惩 二、奖惩的结果作为发放薪资和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奖惩的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记功的奖励 1、积极参加培训,考取高等级资格证书的,通报表扬; 2、为公司引进先进技术、先进人员的,通报表扬,记功;

3、在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记功。4、每发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记功,通报表扬;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奖金

1、工程质量稳定,进度按要求完成得到业主好评的发放奖金 1000-10000.00 元; 2、工程在安全生产时,做到100%的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发放1000-10000 元的奖励;

3、在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的前提之下,每节约工程材料 元,可获取节约部分的10%的奖励;

4、使用先进材料、先进技术,来节约工程成本的,提取节约部分的成本的20%的奖励;

5、工程项目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经理级人员奖励 元,总工级人员奖励 元;

6、工程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的,经理级人员奖励 元,总工级人员奖励 元;

7、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考评,被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部奖励 元; 8、发明一项先进工程技术的,奖励 元;

9、每引进一个符合公司要求高级工程师级别的,奖励 元,引进一个符合公司要求中级工程师级别的,奖励 元;引进有潜力的技术人员的,奖励 元。

10、每引进一项先进技术的,奖励 元;

11、为公司引进新的工程项目的,可获取工程竣工之后利润的5%的奖励; 二、惩罚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1、出现不文明施工现象的,通报批评; 2、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通报批评;

3、在施工现场出现打架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导致公司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5、施工现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个人出现违法行为的,自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不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下达的任务未认真执行,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二)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罚款

1、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工程质量未达到公司要求,被业主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被勒令停工的,罚款 元,并处予留用察看或开除;; 2、工程质量不及格的,要求返工的,罚款 元;

3、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视事故的责任,经理级人员承担罚款 元,总工级人员罚款 元;安全员罚款 元; 4、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处理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

5、项目组织安排不力,导致投诉或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及验收的,对责任人处于3000-5000元的罚款;

6、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轻度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承担80%的经济责任,安全员承担20%;一般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承担50%的经济责任,安全员承担10%;重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承担20%的经济责任,安全员承担5%; 7、配合工作未到位,服务意识差导致业主投诉的,罚款 元; 8、项目部职责未积极履行,推卸责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 元; 9、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项目管理人员处以 元的罚款; 10、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等实施计划,罚款 元/次;

10、接到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罚1000元/次,拒绝整改性质恶劣者,加倍处罚并记过处分;

11、在省、市、区/县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分别处罚10000、5000、3000元。 12、工程进度未达标者,每延迟一天,项目总管及总工分别处罚1000/500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13、材料成本控制上,材料浪费每次罚款 元,材料采购计划制定错误,堆积材料,导致资金成本增加的,每次罚款 元。

14、工程项目如果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理级人员处以 元的罚款,副经理级人员处以 元的罚款;

15、由于项目管理者的管理不当,导致人才流失的,每流失一个技术人员罚款 元。

16、工程验收准备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时进行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天,总管罚款1000元;

17、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对严重的质量通病每发现一处,对项目经理罚款人民币 50元/处。凡在公司组织的项目管理季度检查评比中获得倒数第一名项目经理部的惩罚5000元。

18、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对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惩罚:

1、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分管领导分别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罚款,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损失的2%罚款。; 3、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由公司成本控制部审定,报集团审核、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v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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