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更新时间:2024-04-13 16: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1.总则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释义和理解】 1.总则
1.1本条为制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依据“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条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本条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评审要点】
1.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下载或收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
件,作为外来文件进行控制。
2.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3.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建立管理体系时引用上述文件,作为建立管理体系相关依据。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条文释义和理解】 3.术语和定义
3.1本条“资质认定”是指
1.“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2.“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等部门规章。“资质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殊要求及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4.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法定要求,目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3.2本条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既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相应国际标准为ISO/IEC17025: 2005)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分为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校准检验检测机构两大类。检验检测机构既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检验检测机构,目前只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
质认定制度管理。其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视为检测机构;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评价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
2.使用仪器设备出具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
数据和结果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评价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对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目前,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相应国际标准为ISO/IEC 17020:2012)定义,检查机构是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组织的一部分。检查是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其设计的审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均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合法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4.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法规、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联盟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判断等技能。
5.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法定特定对象。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均为产品。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司法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鉴定、电子物证、刑事技术鉴定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6.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法定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3资质认定评审
资质认定评审的主体有三个层次,第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可以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即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具体要求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的特殊要求以及申请认定的标准、规范。
评审的关注重点是机构整体运作能力、人员能力和检验检测方法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
4.评审要求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委员会。 【条文释义和理解】
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许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包括四种: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因此,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两类:
一是法人。无论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其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内包括检验检测内容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的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内设部门(非法人、非其他组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可由其法人授权其申请资质认定,申请的机构名称
要包括授权法人名称,资质认定证书应当明确由授权法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明示,该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其授权法人承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入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二是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私营独资企业;(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即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4)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事某些特定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其他组织。例如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部制定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客观公正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带有居间性质特征的“信用证明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指按照标准及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能夹杂非客观因素,更不能是凭主观随意作出评价。对所有客户,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都要做到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独立,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超然和平衡。据实出具数据和结果。
3.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从法律上讲,检验检测机构有两种情况必须注意区分:一种是检验检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它在国家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获得政府的批准,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因此它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一种情况是检验检测机构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而是某个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这时母体组织必须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这样才有可能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应有的法律责
任,而且母体组织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正式书面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与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活动。能满足以上两种情况之一,并能提供书面有效的法律证据则可认为本条款要求得到满足。
法律地位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组织要成为独立法人单位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⑨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很重要的一种)。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它是具备独立法入单位资格的,显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本身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而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母体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是母体组织中可区分的一部分时)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法定代表入书面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并声明愿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样也可以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其法律责任就应由母体组织来承担。
东方质检院 化学检验检测部门 电器检验检测部门 食品检验检测部门
关于本条款中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技术工作和支持服务工作之间的关系,现说明如下:
①质量管理工作是指领导和控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它是各级管理者所进行的活动。它又可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4方面活动,它对技术运作起到保证作用,保证技术运作在受控状态下进行,保证数据和结果的正确性、可靠性;
②技术工作在检验检测机构中是指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并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资源(人力、物力包括资金、信息)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将过程输入转化为一系列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输出即数据和结果,最后“包装”为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证书,这就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的主过程。在这个检验检测服务的主过
程中,需要有足够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要控制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条件,要选择利用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有一套科学的检验检测机构方法,以便得出正确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通过记录和数据处理最后向客户报告检验检测的结果,这就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工作内容。
③在检验检测机构中,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和参考标准)、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的采购属供应品采购;样品和仪器设备运输、仪器设备的校准服务提供、人员选择、教育培训提供和结果报告的外部传递服务等均可认为是支持服务工作,它主要对技术运作起后勤保障作用,保障技术运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3种工作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
①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是检验检测工作的.主干线,质量管理体系与技术工作的关系是:质量管理体系是是技术规范正确运行的保证,是技术运行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②检验检测机构的支持服务工作是为技术工作服务的,为技术工作做好一切资源上的准备,起后勤和保障作用,质量管理体系与支持服务的关系是支持性服务也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的,如:对供方、分包方的第二方评审;
⑧质量管理包括技术管理和服务管理,主要起着策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的作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高效地实现预期的目标。质量管理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来实现的。
技术运作 质量管理 支持性服务 主过程 产品实现过程 数据和结果形成过程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 保证作用 受控状态下进行
保证数据和结果的正确可靠 保障作用
正常进行
保障获取数据和结果 (质量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体系) (行政管理体系)
4.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应隶属于或者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完全无关,也不应受到这些相关方在经济、行政、司法或者其他的方面的影响和约束,能够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相应的数据和结果:这也是“第三方”机构的基本定定位。但在当前我国检验检测体系转型的过渡阶段,还存在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或者销售的企业的状况,也有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与质量监管、监测、鉴定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这检验检测机构尚不能算是完全意义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上述检验检测机构一方面应当努力尽早实现独立登记、独立运行,一方面应当在过渡阶段制定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与隶属的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完全分开,不受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行的授权文件应当清晰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5,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以设立技术委员会,协助技术管理者进行标准方法的证实;非标方法的确认;方法偏离的技术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方法的制订。可以设立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助最高管理者对检验检测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预防,减少风险,或将风险降低到最低。可以设立申投诉委员会,及时处理客户申投诉,将客户的申投诉结果做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评审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法入是否具备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常是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法人常是工商主管部门颁发“执照”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如果是非独立法人是否法人授权文件: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本身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而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母体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是母体组织中可区
分的一部分时)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母体组织书面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表明愿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所在组织中的地位,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是否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解决或将其降低至最低。
5.检验检测机构如果建立了专门委员会是否发挥了他们的作用,查证有关记录。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质量手册中或以其他管理体系文件的方式规定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尤其是从事的工作对检验检测质量能够产生影响人员,在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录用条件。通过组织培训、宣贯、内部沟通等形式解读这些规定,尤其是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及与其他人员工作的相关性,确保理解后执行,相互配合、协调,实现组织的既定质量目标。
【评审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是否规定职责、录用条件、任职资格、持续满足要求的措施、录用和考评规则、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及其权力和相互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2.是否有培训、宣贯或内部沟通记录,是否能保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得以理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诚信守法的从事检验活动。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以检验检测活动、
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参与任何对检验检测的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数据、结果的正确可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检验检测利益相竞争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活动,保证其诚实守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在组织上,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机构、职责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应与所在母体组织有明确界定,特别是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的部门,如设计、开发、生产和营销等部门,应当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界限,不得影响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依据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完成检验检测过程操作,如实记录,依据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数据和结果,绝不在没有实施检验检测或没有完成全过程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数据和结果,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评审要点】
1.有保证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及制度或规定。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实行诚信守法检验检测,实行检验检测事务公开。
2.通过检查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报告证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检验检测工作,真实、客观、准确的数据和结果。
4.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条文释义和理解】
所谓的秘密是指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涉及到相关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检验检测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机密及所有权的有关措施,如明确保密的事项及保密的范围、规则和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保密工作,设置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等措施,这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的保密义务是基于数据和结果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数据和结
果在贸易出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方面具有证明的作用,作为公证数据将产生法律后果;某些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掌握了被检样品的有关参数,了解其组分、结构、性能、用途、范围以及被检验检测方的相关情况,有的数据和结果涉及科技发展水平和国家技术秘密。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态势下,技术秘密始终是竞争的双方最为关注的信息,甚至会出现不择手段地得到对方秘密的现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任何泄密,将给客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从合同评审和样品管理直到报告发出,其间获得或产生所有信息,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应作为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都应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和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还应以明示承诺的方式告知客户: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履行保密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乃至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并有效实施保证其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的程序。涉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可能受到影响时,应有回避制度和相应的记录。保证检验检测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受到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商业、经济、财务或人际关系等的压力或影响,使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独立完成相关的技术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检测人员的公正检验检测行为规范及防止商业贿赂文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自律,抵制商业贿赂。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也就是说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使用正式聘用的或建立劳动合同制的人员,明确其相关职责和权限,保证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在合同有效期间只能在本机构任职,不得同时为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在录用检验检测人员时应当明确告知、书面形式承诺只在本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自觉执行检验检测公正性、诚信性、保密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和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评审要点】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承担保密义务,不管是获得的、还是产生的秘密,应制定并实施保密规定或措施,是否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概念及范围,设置相应的技术手段,指定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了保密教育、保密检查,对有关现象进行
相应的处理,是否有记录可查。
2.是否制定并实施保证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回避制度或规定和相应记录。 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使用人员有管理规定和措施。是否有被使用人员的自身诚信性承诺。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和理解】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者应对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策划,分析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现状,识别人员的培训需求(包括监督结果),在策划的基础上制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的中、长期目标(作为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和年度培训和具体实施计划。培训需求的来源可以是管理层依据技术能力的拓展而做出的决策,中层管理人员根据负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技术需要,也可以是具体执行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培训要求,不管来自哪个层次,必须有负责部门或个人,予以筛选、审核,汇总成人员培训计划。
2.人员的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充分考虑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确定培训的时间和时机、频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机构的选择、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培训的资源配置等,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有关标准或规范;检验检测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检测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3.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价培训计划和实施、每次培训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对人员能力的考核来实现每次培训的有效性评价,如通过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监督、内部或外部审核等方式,进而证明人员培训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和实施效果评价由培训组织管理部门完成,至少包括培训政策和程序的制定、
培训需求的识别与分析、培训目标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现、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培训结果的考核方式等方面。
4.人员监督是保障检验检测结果正确性、可靠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监督计划,明确认定并授权监督员对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连续监督,以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符合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监督的内容、频次和时机、被监督对象、记录和评价的要求等做出明确要求,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或任命,监督应覆盖所有专业领域。监督员应按计划实施监督,发现和及时纠正偏离和不符合工作;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机会和措施,必要时,启动不符合工作和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人员的初始能力和持续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保留监督活动记录。监督的对象是所有检验检测人员,重点是在培的、新上岗的、转岗的、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不满意的、发生客户投诉的员工以及操作新标准或新方法和允许方法偏离的、检验检测对环境条件有严酷要求的项目的员工。监督基于检验检测活动的特性,可包括下列方法的组合,如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检测以及其他评价被监督人员表现的方法。也可结合内部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来完成。人员监督是否充分,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检查:(1)监督员满足资格条件;(2)监督员覆盖不同专业、不同领域,满足人员监督工作的需要;(3)制定监督活动计划;(4)有完整的监督活动和效果评价记录;(5)监督结果作为培训需求,监督报告作为管理评审输入。
【评审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证人员的能力,是否制定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分析培训需求和有效实施培训。
2.依据培训需求等,是否对人员培训进行全面策划,依据实际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是否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实施和效果评价记录。
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计划的对所有人员,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员是否符合条件要求、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与评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
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条文释义和理解】
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上岗的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如授权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包括所使用设备)、签发某范围内的结果报告等。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有熟悉专业领域或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确认的方式可以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个人的学历、经验水平等而有所差异,有些岗位或人员可能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见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授权,有些岗位或人员可能仅需要简单的确认后就可授权。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注意识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要求,并确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这些规定要求。
【评审要点】
1.查质量手册或其他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等。
2.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的人员是否都必须有考核、评价合格证据,是否持上岗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可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验、实际操作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应满足检验检测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从事食品、司法、刑事技术检验检测等特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资格。
管理人员是指所有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部门主管等。检验检测机构应合理设置岗位,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知识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和运作相适应,不仅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管理,而且要有职、有权、有资源,同时熟悉检验检测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指具体完成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验证和核查人员。操作人员是指具体从事检验检测技术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也包括如样品前处理人员等间接从事具体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人员。验证和核查人员是指对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审核、校对、验证的人员,以及授权签字人。技术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技能满足检验检测领域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和辅助人员等)在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时的工作职责、责任和授权、权力和相互关系、可支配的资源做出明确规定,对其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在工作中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做事有人管、做完有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有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人员技术档案。人员技术档案包括能力确认的记录(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取得的资质及证书、培训学习和效果评价、工作经历或技术经验证明、人员监督活动及效果等记录,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以便验证检验检测人员持续具有相应的能力。
【评审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配置满足要求的、与检验检测能力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查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一览表,与申请或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对应,是否可以证实管理和技术人员满足检验检测能力的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程序,对人员职责、任职条件、权利和相互关系进行规定,是否满足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需要。
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人员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建立了录用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员,与所有使用人员建立合同关系,如长期雇佣人员(相当于我国的长期正式职工)、签约人员(与之签定合同的相对固定的合同工)。在人员使用时,尤其是使用签约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关键支持人员(为技术运作服务的,为技术运作做好一切资源上的准备的关键人员)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且受到充分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确保其工作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满足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应全面考虑具体工作的需求,围绕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运行配置人力资源,确定所有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培训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定岗定责,对与验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
【评审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与使用人员签订合同,是否证实使用建立了录用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员。
2.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有人员管理规定,是否清晰描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当前工作状态,且信息完整。
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机构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总体目标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主持制定并发布或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包含了
检验检测质量、服务质量以及管理体系目的。质量目标具有挑战性、可测量性和可实现性。在最高管理者的主持下,围绕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配置资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有效运行管理体系,定期评审和修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总体目标。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外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手段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持续满足客户和社会的需要,对客户的承诺要对客户公示,接受客户的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其人员理解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与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提高管理体系的整体功效,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要求每个人要了解自身岗位的工作同其他部门、其他岗位协同配合的要求,处理好相互关系的接口。作为最高管理者应发挥领导的作用,营造和谐的内部环境,使每位员工认识到自身所在的岗位和工作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做到人人参与,为改进检验检测机构的整体业绩,为质量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最高管理者应真正在管理体系运作中发挥指挥和控制作用。最高管理者要了解管理体系运作现状,要能提供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特别是在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方面履行承诺的证据(如:应搜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记录;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客户不满意,数据和结果未满足要求的情况记录:利用内外部审核的结果不断发现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纠正措施,尤其是预防措施,避免不合格的发生或再发生的记录;通过管理评审活动中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评价,发现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改进机会的记录等)。
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沟通机制是最高管理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最高管理者应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在和谐的环境中,愉快的完成工作。沟通是指组织内若干层次之间以及职能之间的信息交流。应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侧向沟通,信息传递畅通无阻。达到促进各职能、各层次间的信息交流,取得共识的沟通目标。通过沟通意图、统一行动,提高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沟通的内容可以是客户的要求、法定的要求、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的要求或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交流与研讨等。应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沟通,可以在行动前(明确目的、要求)、中(怎么做、交流程序、方法、途径)、后(总结业绩、提出改进措施),也可以每天、每月或定期进行。沟通的方式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如宣贯、会议、面谈、网站交流、简报、宣
传栏、内部刊物等。沟通应不图形式,关键是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能提供有关沟通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活动(包括评价沟通方式有效性)的记录。
【评审要点】
1.强调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是否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发布或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输入管理评审。
2.查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是否表明最高管理者履行全面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包括管理体系变更时,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证据。
3.最高管理者是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是否有管理体系文件和政策、制度的宣贯、学习、培训记录。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条文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立一名,对于规模较大、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设置多名或每个专业设立一名,在一名总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负责技术工作。如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验检测领域分别设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与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负责人的素质与水平,因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见4.2. 1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知晓质量控制方法和步骤,掌握检验检测标准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动态,能对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的技术实施、关键环节控制、可疑结果进行分析和判定,利用完整、有效、适应的管理体系对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控制,包括:标准方法的证实、非标准方法的确认以及方法偏离的批准,以保证检验数据、结果准确、清晰、明确、客观。
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质量负责入或质量经理),赋予其明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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