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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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

(二)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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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校纪的。

第八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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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煽动组织闹事、参加非法团体或邪教组织、参与非法传销,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窃取、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国(境)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学校荣誉的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入境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非正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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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学校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办理离校出国(境)请假手续或未按时入境返校销假,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打架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煽动、策划、指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积极参与打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助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责任人承担因打架产生的医疗、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旷课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节(含20节)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19节(含11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6-10节(含6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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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5节(含4节,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下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早操(1课时)、晚自习(2课时)、会议(1-2课时)等,缺席时间按旷课论处。每学期末,根据学生本学期累计旷课时间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时偷看他人考卷、交换考卷、传纸条,闭卷考试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者以其他手段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证件及警用物品管理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警服、证件或警用物品的,视情节和结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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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责任人承担因伪造、变造、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台灯、不合格充电设备和接线板、大功率音响器材、电视等影像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者,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规使用明火、擅自焚烧物品、燃放焰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者,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请假外出或未按时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利用网络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计算机病毒,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播、复制、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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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但是,经学校和工商部门批准的、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饮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指定的吸烟区域以外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非指定场所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球类运动或拍踢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堂教学规范》,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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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翻越校园围墙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私自外出到非游泳区游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教职员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包括: (一)事情经过;

(二)本人检查(如本人拒绝检查由大队注明); (三)主要旁证材料; (四)对处分的上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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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分决定(一式三份)。

第四十六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大队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校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和北京市教委备案。

处理意见应由大队长签名;上报学校的处分请示,应由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名;处分决定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大队、学生工作处和校办公室各保留一份;本人拒绝签字的应该注明,但处分依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违纪处分种类,并告知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如实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在学校存档。

违纪处分决定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四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适用对象为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校生。

第四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经考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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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现良好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后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大队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撤销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校备案;撤销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处理意见应由大队长签名;上报学校的撤销处分请示,应由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名;撤销处分决定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大队、学生工作处和校档案室各保留一份。

第五十一条 凡撤销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 (三)本人所在区队意见、中队长意见、学生所在大队意见和学生工作处、主管校领导意见;

(四)撤销处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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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t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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