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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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质量的提高

摘要:

关键词:

一.完善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着积极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靠完善科学的立法程序来保证。地方立法涉及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规草案,审议、修订和废止法规等程序。目前,地方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地立法,地方特色不突出,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设置不平等,存在部门利益倾向。要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完善立法程序,在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 (一)在立法项目确定程序上 增强民主化和透明度

要规范和完善年度立法项目确定程序,建立向公众和人大代表、相关利益阶层、团体和行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制度,改变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要建立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预防

和杜绝立法项目确定过程中的寻租现象。要重视对人大代表立法议案的落实,提高常委会立法的自主性,增强立法项目的民意基础。

(二)在法规草案起草程序上 增强起草者的中立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主体起草法规草案的过分依赖,以及执法主体对法规草案起草的过分介入,是造成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片面强调执法主体权力,弱化执法责任,致使权责失衡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一要提高常委会自身起草法规草案的比例;二要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积极开展委托立法,组织和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三要实行混合制起草机制,由政府法治部门、执法主体和人大常委会共同起草法规草案。 (三)在法规草案审议程序上 充分听取不同声音

审议程序是立法的重要环节,一定要保证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在审议中得到充分表达。一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在统一审议报告中,对这些意见一定要有所说明和回应;二要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听取和采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三要尝试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各方争议较大的法规草案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四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和邀请相关利益方的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和旁听法规草案的审议,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五要开展立法听证活动,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相关利益方争议较大的法规草案,开展听证活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和不同利益主体、行业、阶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特别要尊重相对弱势方的表达权。

(四)在法规实施绩效反馈程序上 积极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活动 探索开展地方立法后评价活动,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绩效进行及时、客观、全面的检讨和评估, 为完善立法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完善制度入手提高立法质量。 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t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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