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更新时间:2023-09-12 18: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06-08 14:29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在“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后增加:“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tj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