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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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供应商的评估及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物料、包材、设备、消耗品等符合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化工原料、包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劳保消耗品等之采购控制。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所有原物料、消耗品等等采购的归口管理。

3.2 采购部负责采购计划的拟报和采购单的签订。

3.3 总经理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

3.4 仓管员负责验证采购进仓的原物料、包材设备、消耗品等品种、数量和重量。

3.5 质检部负责采购进仓的原物料、包材的检验和试验,以及相关的质量记录。

3.6 采购部负责组织生产部、质检部的负责人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和重审。

4 供方选择和评审

4.1 采购产品的分级

4.1.1 1级——重要原料,包括主要基础原料、乳化剂、功能添加剂设备等;

4.1.2 2级——主要包装材料,容器、彩盒、纸箱、热收缩膜、说明书等;

4.1.3 3级——价低并对质量影响小的产品,文具用品、劳保消耗品等;

4.2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部根据生产的需要,依采购原物料、包材、设备、消耗品等的品种和类别,收集供应商资料,选择2-3家信誉好 、价格合理 、质量可靠的供应商,作为候选,填写《供应商调查表》(附件1),经初评合格后转入评审程序。

4.3 评审程序

4.3.1 1、2类产品供应商的评审

4.3.1.1采购部负责了解或实地考察供应商,并采集样品交质检部。

4.3.1.2 质检部负责对样品的检测和鉴定,出具检测报告。

4.3.1.3 采购部组织生产部 、质检部对样品验证合格的供应商的资格信誉、样品评估,质量保证能力、生产能力等进行评审,填写《供应商评审报告》(附件2记录),评审合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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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批准。

4.3.1.4 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是否有第一方认证,或根据需求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体系评定。

4.3.1.5 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作为本公司之定点合格供应商,由采购部编入《合格供应 商名录》(附件3)中,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3.2 三级采购产品供应商的评审

对该类分承包方进行现场评估和样品评估合格后,即可将该供应商编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

4.3.3 合格供应商的持续评估

4.3.3.1 质检部每月评价分析各供方的进货检验任务,作为对各供应商每年持续评估的依据之一。

4.3.3.2 采购部每年根据采购任务情况,应按4.3.1.3要求对《合格供应商名录》所列供应商进行一次持续评估。

4.3.3.3 评估结果应记入《供应商评审报告》中。

4.3.3.4 经持续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将依照以下办法处理:

——限期整改,复评;

—或取消供应商资格。

当供应商处于限期整改状态下,采购部应停止向其采购,待对其复评合格后,方可向其采购。

4.3.4 《合格供应商名录》修改时,对名录中增加或取消的供应商,应填写修改说明表,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5 采购文件

5.1 质检部根据产品技术质量要求编制各类采购原物料的采购文件,作为采购的依据,必要时,应附加在《采购单》(附件4)后。

5.2 采购文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采购原物料、包材、设备、消耗品等的名称、类别、型号、性能等级;

b、质量要求、应有质量体系名称;

c、验收要求、交货期等规范要求。

5.3 采购文件按《原料内控标准》与《包装材料内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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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购安排

6.1.1采购申请。原物料由生产部提出,仓库根据市场产品销售预测结合仓库库存填写物料需求单交相关人员审核。

6.1.2设备、办公用品劳保消耗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仓库结合库存由管家部填写请购单交相关人员审核批准交采购部采购。

6.2 采购计划。采购申请经核准后,交采购部,采购部以生产部生产计划结合仓库物料需求表编制采购计划呈总经理批准执行。(原物料采购)

6.3 订货采购。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指定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与其签订规范的《采购单》,必要时并附上采购技术文件,报采购部经理审核.

7 采购产品的验证

7.1 采购部将《收货通知单》(附件5)交对应部门相关人员检验或验证并在进仓单上记录。

7.2 采购产品经仓管员按送货单进行名称、型号、规格、供方、生产日期(批号)、外观、数量等项目的验证,并在“进仓单”上记录。

7.3仓管员通知质检员,按《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7.4验收不合格品不准入库,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7.5如果在销售合理要求下,顾客有权到供应商货源处验证采购产品的质量,采购部应在采购单中向供应商提出相应要求。经顾客验证后的产品本公司仍需按本程序7.2和7.3进行进货验证。

8 相关文件

8.1 《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8.2 《文件控制程序》

8.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8.4 《原料内控标准》

8.5 《包装材料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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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什项设备)。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两年以下,非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定)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以 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公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调动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附件表3-1)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第一联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的部门以电脑报表代替。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盘存单”(附件表3-2)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两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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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和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附件表3-3)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一般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立即通知补正。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 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于企业财务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第三节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附件表3-4)一式三联会同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如果管理部门不同,要加印一联,会同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如果管理部门不同,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让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以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日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以后入厂,经点收后第五联由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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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因故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 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承 运商运送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验收后转 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杂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条出租名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诸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 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 联,并依第十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已报废者,应

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附件表3-5)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 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管理部门转记入“固 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 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 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 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规定 办理。

第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

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附件表3-6),拟定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 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管理部门的资产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让售部分开具“固 定资产让售比价单”(附件表3-7)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 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

一、第二联呈报(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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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物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 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入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 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 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交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地翌日转会计部 门复核。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 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 存。

第十九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前备函写 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 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第四节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杂项设备处理

第二条 马达、仪表处理。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半日”加盖“附属设备 管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条规 定处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片自订),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归使用部门自存。

(二)移转时应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 应填写“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三)需送厂外修理者、应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五)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各公司必须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 上的马达始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七)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减损单应加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 资区别。

第二十一条 工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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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 项资产的购置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

账。

(二)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项资产列为人个保管时应依个人分别(共同使用者以部门设立,经理为当

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 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入各科保中保管。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该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 在“财产保管卡”上签认。

(五)领用本 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者领料单须经总经理核准,如系以旧换新

者,凭经理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 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 该退回品得例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务性杂项设备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勿需经由物料账处理,于验收以后直接以设备或 费用列账。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加盖“列入财 产管理”章并会总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 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 管卡”。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分别设立“财产保管卡。”其作的自订项

目及保有的期限,超过保有期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的期限, 超过保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并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于不用或报废时,应编制保管清册视情况转呈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 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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