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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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常识

——新教师入职培训学习心得

关于校园安全的认识

摘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然而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离开我们。是学校的失职也是家长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悲痛。

关键词 校园 法律 安全 正文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而且近年来这个数字有增无减。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每天都有整个班的学生就这么凭空消失了,这是什么样的情景。

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五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为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纪学生。

2006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011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内,海南各地就有17名学生溺水死亡。 ......

像这样的案例简直就是不胜枚举,让即将成为一名教师的我都不忍心去看。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对中小学生而言,没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虚的,是飘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们却时常能看到一些有关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报导。在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而且使无数个幸福家庭片刻间支离破碎。学生交通事故、中毒事件、意外伤害事件的不断增加,使学生产生恐惧心理,望校生畏,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家长提心吊胆,忧心忡忡,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干扰,学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法律规定学生的权利包括: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2、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制定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

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未成年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等提供里法律保障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学生中出现安全事故很大一部分是在家长和学校教育管理“盲点”上出现的:有的家长平时不注意对子女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甚至带着孩子违反安全常识;学生活泼好动、自控力差,好奇心强,安全意识淡薄,学校虽然进行了教育,但是对校外安全管理鞭长莫及。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但仅靠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显然捉襟见肘;很多家长建议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规来弥补安全“盲点”上的空白,规范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界人士也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多为人大代表也提出来《校园安全法》的立法提案,我们也期待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

虽然有法律的保障,但是屡屡放生的学生意外事故告诉我们这还不够,因此作为家长和老师我们也应该肩负起我们的责任。作为学校的老师,学生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做个文明市民,在遵守生活安全方面对孩子进行言传身教;家长和学校要共同督促孩子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乘车、文明行路、互助互爱的好习惯,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技能,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从而更全面的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然而物极必反的道理我们都懂,同样一些学校由于害怕安全事故的发生,大有谈“安全”色变的味道。“禁止学生到山塘、江河游泳”“禁止学生提前到校”“禁止学生在双休日到学校足球场踢球”“禁止学生春游、野炊”等等诸如此类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行政的“紧急通知”把本该充满生机活力的校园窒息得死气沉沉。可安全工作并未安全,学生伤亡现象时有发生。那些“制度”和“通知”倒成为一些负责人推卸责任的材料。制订和完善各种安全制度是应该而且是必需的。可一旦矫枉过正,势必会与学生的成长,与目前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相冲突。我们一方面提倡学生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自然,学会生存,学会做人。而另一方面又在“安全”的重压下,采取这个“不准”那个“禁止”等种种措施限制学生的活动与自由。培养新世纪的人才又该如何着手呢?如果我们学校把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教会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中小学生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沉着对付突发事件,那么“马后炮”式的“紧急通知”肯定可以少发一些。

我们也即将成为一名教师,校园安全问题我们也将考验我们。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t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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