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58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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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运发〔2012〕586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局内其他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部管股份公司筹备组,各部管管内合资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SHG/YS118-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SHG/YS118-2012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发展需要,明确路局、站段、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管理权限和安全责任,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委托铁路局经营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组织由铁路局负责的路产、非路产专用线以及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等比照办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
畴。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分类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4条 本办法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1办理。
文中注明范围(高速铁路或普速铁路)的章节按指定范围适用,凡未注明的为同时适用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全部营业线范围。
第5条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6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7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8条 施工项目
施工项目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基建站场改造、行车固定设备大中修、涉及铁路的地方委托建设工程(简称地方涉铁工程,下同)等。按其作业性质、影响程度、项目管理、专业管理等特点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含GSM-R)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办法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车辆轨边设备、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等线路大中修施工。
10.路基、桥、隧、涵大修施工。 11.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施工。
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
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地方涉铁工程。
17.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9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含补充电文)的维修项目,施工计划下达后其组织实施按施工项目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10条 天窗时间标准及使用原则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1.施工天窗是用于基建改造、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等施工作业,按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作业的时间。施工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不应少于180分钟。
2.各条线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路局因施工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路局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3.施工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大型施工专题研究
对于施工天窗内难以完成的大型施工及特殊性质的施工作业,由路局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并纳入施工计划或单独行文公布。
第11条 施工区段的划分及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1.施工区段的划分
施工区段依据各线车流密度、年度施工任务等进行确定,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区段的划分需经铁道部批准。路局管内普速各线施工区段划分详见附件1。
2.桥涵施工慢行速度
各项施工应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3.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施工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施工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的,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施工分号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
第12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清筛、换轨、成段换枕、更换道岔、路基处理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
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14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
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6)电化区段上跨铁路结构物过轨施工(电力线上跨过轨及架拆防护网除外)。
人工处理路基基床,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大修列车施工,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等常规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施工等级的审定
施工单位在上报施工计划申请时,按上述规定初步提出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及路局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审核施工计划时按规定进行
审核,提出本部门的意见。路局运输处综合各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确定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其中Ⅰ、Ⅱ级施工应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路局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具体的施工等级在施工计划中公布。
5.高铁(客专)线施工因天窗时间较长,其施工等级划分依据具体的施工项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路用列车配合方案、施工路料机械的配合方案、施工工艺要求等实际情况,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先行研究,提出建议等级方案,运输处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15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多专业同时综合施工时,为主体项目和主要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路局建设管理部门分管副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遇枢纽内、客运站等对客车运行秩序影响较大的施工,根据施工协调小组安排,路局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调度所、上铁公安局、相关公安处等部门指派主管人员参加。
3. 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遇新线开通、更换道岔、拢口拨接、接触网分相改造、电务联锁软件更换、新信号机启用等施工时间长、工作量大、行车设备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施工,以及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其他情况必要时,可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指定),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16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点名会和总结会。
4. 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17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配合人员资格:Ⅰ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Ⅱ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副),Ⅲ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班)长,具体由路局主管业务处按专业、分系统根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特点具体制定。
第18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19条 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0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1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本办法第11条之规定时。
(9)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10)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需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2.铁路局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计划。 (2)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所(客整所)、专用线内影响机车、动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3)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内影响国铁列车、机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4)调度区段属路局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调度区段隶属公司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细化办法(影响分界口接发列车的施工计划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2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专题研究审定。
第23条 加强组织,严肃纪律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以及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相关配合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
第24条 施工方案审查牵头部门
施工方案按基建更新改造、大中修、地方涉铁工程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项目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审查。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 2.地方涉铁工程施工方案由地铁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牵头。
3.大中修施工方案(含设备主管业务负责的更新改造项目)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
4.路局管内部直管建设工程(如:京沪高铁、京福、杭甬、杭长公司等,下同)施工方案按施工项目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牵头;因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家专业时,按谁先谁牵头、其他专业同步一起共同组织审查的原则办理(如工务线路拢口拨接、接触网相应拨接、电缆相应拨接,由工务处牵头供电、电务三个部门联合通知组织审查,三个部门联合下发会议纪要,下同)。
5.多经企业自筹资金施工方案由路局投资中心牵头。 6.路企直通等非国铁设备施工方案按设备管理专业分类由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
第25条 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流程 1.施工方案的编制、自审、完善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先行组织自审,并由建设项目管
理机构指导、完善。为保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和既有设备情况,原则上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前要与设备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施工方案的预审
建设、更新、部管项目等施工方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地方涉铁工程由地铁公司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等单位参加,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完善。
3.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方案审查由路局牵头部门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路局相关业务处、安监室等单位、部门参加(具体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1)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的大中修、更新改造施工项目可不预审,直接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方案审查。
(2)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须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不进行预审、审查。
5.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路局运输处可牵头组织审查。
第26条 施工方案审查的一般要求
1.预审会议纪要和完善后的施工方案提前3天送主管业务处。
2.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必须完整全面,不能以设备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代替审查小组意见。
3. 施工方案审查人员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4. 施工方案审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5.已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27条 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凡施工作业均需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除外),线路拨接、接触网拨接、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插铺道岔、分相改造、改变接触网供电方式、隔离开关位置或运行方式变化、拆除或新建接触网设备等站场改造复杂的施工项目应分阶段编制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如: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施工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等具体施工内容。
(2)需实现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
(3)属独立项目或子系统分项目单独发挥效益。 (4)独立项目中关键的子系统分项目及关键时间节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完整、清
晰、明了,正确反映施工目的。
2.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及开通后的设备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电气化区段施工结束后对接触网等供电设备有何影响,并经监理确认。
(2)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管理机构、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3)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等部、局规定的要求。
(4)如采用突破现行规章制度的特殊方法施工时,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5)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限制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是否经路局货运部门审核批准。
(6)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更换车站联锁软件,须明确软件更换的因由、更换后的功能、显示界面、操作变化等事项。
3.运输条件
后(CTCS-2级以上区段还需确认列控设备数据修改已完成),提交书面计划经运输处审核后,调度方可撤消限速运行揭示命令。
路局施工调度室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临时限速的申请和路局电务处LKJ管理机构确认全部换装完毕经运输处审核同意的撤消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临时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须标注取消限速的原因和依据。
(3)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时,由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4)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我局施工调度台转达时须按本规定办理);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下达[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向相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
第36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
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第37条 其他事项
1.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纳入路局调度行车区段指挥及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安排路企直通的非国铁线路行车设备施工时,应避开路企直通列车运行时间段内进行;无法避开时原则上安排路企直通列车晚点开行或停运,并按运输安全协议规定通知接轨站,按规定向非国铁单位的机车乘务员传达。
(2)因特殊原因,如线路限速运行时间无法避开或长时间停用信号(接触网线),且该时间段内必须由国铁机车乘务员担当路企直通列车运行时,该行车设备施工项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需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铁道部统一格式填写月度施工计划申报表,经设备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审核(盖章),按行车设备专业分类于9日前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11日前向路局运输处申报。
(4)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由路局统一公布后,由接轨站所
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转发给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的产权单位,由其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含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路局调度所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调度所按规定审核并发布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5)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含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其中,对本单位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列车,同时做好IC卡数据管理工作,出乘前向机车乘务员交付相关运行区段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和写入对应IC卡数据文件的IC卡。
(6)相邻非国铁线路车站在未纳入路局调度所行车区段指挥前,由接轨站负责向相邻非国铁线路车站传抄列车调度员的施工调度命令。
(7)非国铁单位机车乘务员担当非国铁线路的列车区段,月度施工计划编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传递,LKJ基础数据、IC卡数据管理等,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比照执行。
(8)接轨站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必须将本办法向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的产权单位转发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应根据本办法要求会同产权单位细化管理办法,将施工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安全措施及时纳入运输安全协议。
(9)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尚未建立健全以前,接轨站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应
会同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传递、通知的方式方法。按附表格式要求填写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接收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等内容,由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加盖公章后上报铁路局调度所核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和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收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列表格式详见附件3。
(10)涉及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同时发布给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担当的运营单位。
2.工务、牵引供电、有关工程等单位自轮运转设备运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日计划,由调度所发布给路局工务、供电、建设处等业务、建设部门,由主管业务、建设部门负责及时转发。
3.为提高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编制的质量、准确性、时效性,必须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为运输生产服务,确保行车安全。
未纳入路局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计算机提报、编制、传递、确认、签收网络管理系统的,或尚未建立健全以前或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时,各专业系统、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传(交)、通知的方式方法,必须形成确认、签收闭环管理。
第十章 施工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8条 施工计划的变更
1.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同时通知相关配合单位,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由运输处安排施工。其中:
(1)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按路局LKJ数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提报LKJ基础数据,经各单位、部门会签、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申请必须提前20日报运输处(按程序网上流转到运输处)。
(2)须增加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路局提前10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2.因材料、气候、施工单位原因等特殊情况施工不能按计划进行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或通知调度所发令取消。
涉LKJ数据换装、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得提前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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