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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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28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 A.《我们共同的未来》 C.《21世纪议程》

B.《同一个地球》 D.《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2.在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允许地方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体现了环境立法应遵循 A.“时空有宜”律 C.“能流物复”律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家能源局 C.环境保护部

4.限期治理制度主要体现了 A.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C.公众参与原则

B.预防为主原则

D.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B.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D.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B.“负载定额”律 D.“协调稳定”律

5.我国对“三同时”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是 A.《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C.《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B.《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在我国,个人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 A.法定取得 C.开发利用和继承

B.确认取得 D.天然孳息

7.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水主管部门 C.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是 A.临时倾倒区 C.一类倾倒区

9.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 A.《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C.《工业“三废”综合排放标准》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B.试验倾倒区 D.二类倾倒区

10.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区分标准是 A.噪声的物理量 B.噪声的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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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 D.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低限值

11.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在进口者不明时,应承担退运责任或处置费用的是 A.出口人 C.国家

B.承运人 D.承保人

12.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三个月 C.一年

B.六个月 D.两年

13.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应适用 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C.《劳动法》

14.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A.可以进行皆伐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B.只准进行择伐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B.《职业病防治法》 D.《劳动合同法》

15.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所规定的占用补偿原则,是指由占用者 A.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C.有偿使用占用耕地

16.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

A.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天然林 B.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C.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D.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17.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D.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除外

18.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 C.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D.珍贵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

19.我国《渔业法》规定,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 A.环境影响评价 C.适应性评价

B.经济可行性评价 D.安全性评价 B.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D.占多少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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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国《草原法》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除应报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征得

A.草原所有者的同意 C.当地草原保护协会的同意

B.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21.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 C.核心区

B.实验区 D.外围保护地带

23.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是 A.联合国开发规划署 C.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24.全球性环境保护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是 A.联合国决议+行动计划 C.框架条约+附件

B.联合国决议+附件 D.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 B.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5.我国《宪法》和相关自然资源法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 A.水资源 C.土地资源 E.野生动物资源

26.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A.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B.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C.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D.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E.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的企业

27.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被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城市类别包括 A.直辖市 C.沿海开放城市 E.重点旅游城市

2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内水、领海

B.毗连区 B.省会城市 D.计划单列市 B.森林资源 D.草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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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专属经济区

E.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D.大陆架

29.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允许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是 A.储量规模较大的矿产资源 B.零星分散资源

C.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D.为生活自用而开采的少量矿产资源 E.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内发现的矿产资源

3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土地用途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 A.农用地 C.未利用土地 E.草原用地

31.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A.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C.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D.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E.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

32.在废弃物和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 A.《海洋法公约》 B.《伦敦倾废公约》 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B.建设用地 D.森林用地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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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39.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4分)

40.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8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 A.《我们共同的未来》 C.《21世纪议程》

(A).29-462

B.《同一个地球》 D.《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2.在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允许地方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体现了环境立法应遵循 A.“时空有宜”律 C.“能流物复”律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家能源局 C.环境保护部

4.限期治理制度主要体现了

B.“负载定额”律 (A).5-77 D.“协调稳定”律 (C)8-97

B.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D.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A)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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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多(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 (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

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力建设用地的,也要履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39.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8-140、11-193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11-193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4分)11-198 答:

(1)不成立,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企业用排污费买“污染权”,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要免责,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已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故八企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不成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昀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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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污染危害的发生通常是在污染源集中地区,企业在正常生产并符合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发生违法性问题),但污染物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污染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这种合法排污的行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不应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2001)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0.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8分) 答:该公司违反了以下向个环境保护制度: 1.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这也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费制度规定的突破,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2.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只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都要实行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为两控区)。根据《国务院关于酸而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函[ 1998]5号)的规定,两控区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

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时,对计划年度内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做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即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含两控区)实行排污许可并按排放总量核定收费的制度,而不执行一般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制度。 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依照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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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st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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