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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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2013年煤炭供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 签订本合同。

1. 煤炭供需质量、数量

1.1 2013年6月-2014年5月供需数量240万吨。 1.2 品种和质量如下:

表1 品种和质量

品质规格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混煤 <15 灰分 Aar % <17 挥发分 Var % <25 全硫 St,ar % <0.8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5000 灰熔点 ST ℃ 1250 粒度 mm 0~50 1.3 月度供需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煤质调价

2.1发热量以5000kcal/kg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2硫分为1.0%基准,实际交货硫分小于0.8%,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0.8%,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30元/吨。

2.3除2.1和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2.1和2.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质量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价,价格参考秦皇岛港动力煤价格指数,在指数低限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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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暂停执行本合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秦皇岛港 4.2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4.3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数量确认

5.1.1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显著失准(偏差>5‰),由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2质量验收

5.2.1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2.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5.3装船港数量和质量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运输调度

6.1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在装船前10天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

6.2装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结算及付款

7.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7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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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甲方向乙方开出符合乙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7.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7.4乙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乙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7.5乙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帐户,要求发票帐户与该指定帐户一致。 8.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不可抗力

9.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9.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9.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争议解决

10.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10.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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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3.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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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so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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