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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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5]12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5]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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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9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精神,原与苏州市卫生局合署办公的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设置,挂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的职责,对化妆品生产加工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 2 / 4

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药品进口备案及口岸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防范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依权限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 3 / 4

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

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经营的许可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体系,开展相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省局完成本地区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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