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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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51号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2004-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

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沈阳铁路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

辽宁省铁路系统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加速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就我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我省铁路系统中小学校、医院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境内铁路系统中小学、医院的分离工作,解决铁路系统国有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强化政府对社会服务功能的整体规划;坚持与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坚持与稳妥安置职工相结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与合理分担改革成本相结合,保障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 二、移交范围?

1?中小学校。沈阳铁路局在辽宁省境内的中小学校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接收。?

2?医院。对铁路医院的分离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确定的原则,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各

市,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部门商定。? 三、移交人员?

1?中小学校在职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实有人员为依据,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规定,由各市与铁路部门协商办理。?

2?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移交,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医院人员移交中涉及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铁路部门与接受方商定办理。? 4?铁路系统的中小学、医院移交后的人员管理,按移交后的单位性质及有关规定进行。铁路中小学、医院要为移交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地政府要按有关政策及时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移交费用?

分离中小学、医院所需费用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由铁路部门商地方政府确定,对财力困难的市,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承受能力。? 五、移交单位的债务?

移交单位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得移交地方政府。移交单位移交前已由铁路局或分局纳入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再移交。? 六、组织关系划转?

移交人员的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应随移交人员一并划转到地方相关部门管理。? 七、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铁路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积极推进并配合铁路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在充分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测算费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离移交方案。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各市政府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与铁路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做好分离工作。???

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s8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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