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云审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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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
云审发[201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实施审计对象调查、审计计划编制、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5个程序。
第五条 审计对象调查。指在拟定审计计划之前,对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性调查。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建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留尾工工程及费用合理;
(二)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通过了交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施工、监理方等已按规定编制了完整、规范的竣工文件,竣工结算已由
建设单位确认,且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基本完成;
(四)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或竣工决算审计,且审核(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或审核(计)报告已提交。
调查人员在认真调查审计对象后,填制《竣工决算审计对象调查表》,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并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形式、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内容,投资批复及重大的变更和调整概算情况; (五)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竣工资料的准备情况等; (六)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七)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情况; (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涉及项目的通用(专业)定额、技术标准;
(三)银行开设账户资料、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以及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统供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其它经济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重要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上报申请及批复文件; (七)以往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工程方面:
1.审计工程项目批复概算,熟悉工程建设内容;
2.审计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料,对工程造价变化及合同中相关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计;
3.审计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签证、监理日记等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中工程价格变化(固定价格和固定单价)进行符合性审计,重点落实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单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5.审计工程结算,初步确认工程结算中量、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财务方面:
1.审计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计工程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3.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4.审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账户设置情况; 5.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效益方面:
1.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关数据; 2.收集项目运行的真实数据,对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进行分析; 3.根据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按有无对比原则,分析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4.根据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报告,在实地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对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工程结算中应重点关注工程量、价的异常变动情况),分析被审计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与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工作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对象; 4.审计内容与重点; 5.审计组织与分工; 6.工作要求。
(二)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
5.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应把工程结算审核作为重点之一);
6.审计组内部沟通与协作配合关系及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8.其他有关内容; 9.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
根据审计需要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并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办理资料借用、移交手续,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 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审计人员应在审前调查阶段取得的审计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审计按以下主要步骤进行:
1.接收、收集竣工结算资料;
2.踏勘现场,对各单项、单位工程的结算资料进一步核实、汇总; 3.在造价审计负责人的组织下,与被审计单位的结算编制专业人员核对结算情况;
4.在审计组长的组织及建设单位的配合下,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审,并办理签章定案手续。
(二)财务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踏勘现场,了解项目情况,收集项目资料;
2.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报表分工实施审计;
3.完成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结果的对接,并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会审,听取各方意见; 4.调整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效益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项目效益评价招标、行业标准等效益审计资料;
2.实地了解、分析项目完工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3.根据效益审计情况,对项目立项报告中效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的最终结果应纳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编写,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审计组所在
部门要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是否采纳,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交审计决定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按照审计机关归档要求对项目立卷归档。进行项目资料电子信息处理。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织机构(如下框图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
(一)土建工程造价审计:以土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土建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合理性,确定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造价。
(二)安装工程造价审计:以安装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确定安装工程建安投资及设备投资。
(三)项目管理及其他专业造价审计:以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相关专业工程结算。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会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支出及资产形成的真实、完整、合法情况。 (六)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报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单位概算执行情况,分析超概算或概算节余原因,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
(七)经济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实际的经济数据(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与可行性报告分析数据是否一致,并分析差异原因。
(八)社会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当地的就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对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环境生态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环境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项目环评报告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填埋和噪音是否达标,是否实现循环利用,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无环保设施闲置现象。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程序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项目建设的主要报建程序是否履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
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符合项目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是否建立确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会计核算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筹资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专户存储;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成本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的真实、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形成、移交的真实、合法性。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单项工程项目是否按概算内容建成,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本归集,概算执行情况及超概算原因分析; 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件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统供材料结算是否准确无误,确认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已包含统供
材料及价差;
4.建安工程投资是否与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一致,财务与工程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二)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内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概算外投资的问题; 2.设备成本核算是否准确,设备的买价、运杂费、采保费及安装调试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3.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待摊投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正确,主要包括: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征地手续是否完备,征地及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是否真实、合规;
2.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
3.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是否真实合规;
4.临时设施费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5.负荷联动试车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试运行结束前发生,与正常生产费用的划分、试车收入的处理等是否存在问题;
6.借款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存款利息及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冲减工程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是否存在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
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四)其他投资审计主要审查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养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概算范围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其他事项审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使用资产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交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抽查,房屋建筑屋为100%,设备不低于50%,流动资产不低于50%。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主要审计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资产保全原则,核销基建支出的情况。
(三)尾工工程的审计。尾工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后,批准建设内容的未完配套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尾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有无擅自增加的项目,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物资采购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环节,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二)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相符;
(三)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各单项、单位工程、设备等是否与概算、送审结算相符,界定各施工单位、合同段的范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则规范,是否准确; (五)各类费用计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六)材料价格是否执行了甲乙双方约定或符合工程所在地同期的市场情况,材料用量及损耗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七)有关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理;
(八)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及业主代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适应; (九)结算是否存在重复或疏漏。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复核。对竣工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过内部审计的项目,其工程结算复核可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的要求采取抽样审计的方法进行。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抽样样本要选择影响项目造价较大的主体工程或工程量大、价高的单项、单位工程;
(二)结算审计抽样样本量,应当利用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规模分段确定: 1.建安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抽审10%; 2.建安投资10-50亿元的,抽审15%; 3.建安投资5-10亿元的,抽审20%;
4.建安投资5亿-1亿元的,抽审25%; 5.建安投资1亿元以下的,抽审30%;
(三)除需要特别关注事项以外,审计人员应当在对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结算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确定单位工程结算的可容许偏差率,据而推断建设项目工程的总体可容许偏差率,作为确认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抽审结果,按以下分段判断可容许偏差率:
1.抽审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偏差率在±6‰以内;
2.抽审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偏差率在±5.5‰以内; 3.抽审总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偏差率在±5‰以内; 4.抽审总额在10000万元-50000万元的,偏差率在±4.5‰以内; 5.抽审总额50000万元以上的,偏差率在±4‰以内;
在上述偏差范围以内,审计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可作为确认内部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的依据,不再扩大样本量;偏差率超过的,审计人员应根据专业判断,扩大、甚至全面复审内部审计工程结算审核结果。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建立是否完善; (二)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相关质检部门验收; (三)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一致;
(二)调整概算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的
管理程序报批;
(三)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外项目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
(二)竣工决算财务报表是否编制完整,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准确、齐全,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对应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说明书内容反映的数字是否与决算报表一致,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分析是否真实、客观。 第三十三条 投资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效益情况评价分析。重点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工期、质量等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的对比,即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完成了相应的建设内容,是否实现了使用功能要求;项目总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若有超概算情况,对超概算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建设质量、工期的控制情况。
(二)项目运营使用效益情况评价分析。主要采取有无对比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原则,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1.经济效益分析,从收入、成本、偿还贷款和投资回收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评价项目建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社会效益评价是非经营性项目评价分析的重点。
3.环境效益分析,对项目建设前期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总结分析,考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建立三级复核质量控制体系,即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一级复核,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进行二级复核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规工作机构审理。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规工作机构的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中,审计组应当全面记录工程和财务的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等情况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前,应当安排时间和人员进行审计对象调查;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要全面、完整,方法得当; (四)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文书格式要素齐全; (五)实施方案中要把工程结算审核作为审计重点给予突出;
(六)实施方案要确定工程结算审核的步骤和方法,明确工程结算审核与财务决算审计的协作配合关系和时间、进程的协调关系;
(七)审计组应当分析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前期内部审计的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
(八)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方案的情况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证据的收集应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进行; (二)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为有效证据。
(四)通过计算方法收集的工程结算审计证据,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计算工作记录,并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及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五)要特别重视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预结算审定书,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审计证据; (六)审计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七)审计组长要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结算,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并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名称; 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被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一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期间为项目准备发生投资支出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期间;
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复核的日期;
7.索引号和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8.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三)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因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或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查出问题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应对复核意见负责,
并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2.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5.内容;
6.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7.签发日期。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完整,主要包括: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2.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和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5.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项目建设程序及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项目管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
制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情况。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效率、经济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或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6.审计处理,主要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7.审计建议,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以及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保留。
(五)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实施方案、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负责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
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一)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要遵守和执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的各项要求,客观反映建设项目审计的特点。
(二)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三)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在审计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实行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同时归档,以达到归档资料完整、简洁的目的。
1.纸质文档。原则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全套料都要整理立卷归档; 2.纸质文档中,属于工程结算审核各单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的计算底稿、计列每一个子目计算结果的《预、结算审定书》可不装入档案,只装入该《预、结算审定书》封面页,以及《审核定案汇总表》、《审核说明》; 3.电子文档。原则上项目的全部文件资料(外来的取证材料等复印件除外),包括使用造价软件计算的结果、电子工作底稿等都要归入,形成完整、全面的电
子文档。
4.电子文档中还应包括涉及影响造价的已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监督控制,除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按本《操作指南》的其它条款执行外,审计机关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控制措施:
(一)对入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其资质、业务优势与特长、执业规模及项目投资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委托安排,以保证其资质等级、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派出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开展工作;
(三)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审计机关要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能胜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淘汰。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要按照审计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属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格式,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要求加以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操作指南在省审计厅试行,各州(市)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指南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格式;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3.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4.审计报告封面格式;
5.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6.审计对象调查表; 7.预、结算审核定案表; 8.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表; 9.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表; 10.工程造价抽审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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