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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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 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序 号 1 种 类 水泥路面 计算 单位 平方米 收费标备序号 17 种 类 行道树 计算收费标备 注 以树兜准(元) 注 160 单位 准(元) 厘米 1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沥青路面 砂石路面 沥青路路肩 砂石路路肩 石砌边沟 土质边沟 石砌护坡 土边坡 墙式护栏 挡土墙 浆砌石堡坎 干砌片石堡坎 拱涵 园管涵 盖板涵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米 米 米 平方米 米 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米 米 米 100 50 70 30 160 18 80 20 200 300 400 200 240 400 300 柱式护栏每根40元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油路搭接费 水泥路搭接费 砂石路搭接费 里程桩 百米桩 分界牌(钢质) 地名牌(钢质) 指向牌(钢质) 警告牌(木质) 警告牌(水泥) 警告牌(钢质) 安全柱(水泥) 安全柱(木质) 铝质反光标志 铝质反光指向牌 处 处 处 块 根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根 根 块 块 5000 8000 1000 100 20 500 500 250 150 120 250 100 100 1500 1200 直径计算,樟树等名贵树种每株加20元。 带 杆 带 杆

说明:1、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 2、面积和体积以四舍五入计算;3、拱涵直径1米以下240元,1米以上2米以下500元/米,2米以上1000元/米;4、盖板涵跨径1米以下300元,1米以上2米以下400元/米,2米以上800元/米。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种类 油路路面 油路路肩 油路边沟 泥沙路路面 泥沙路路肩 泥沙路边沟 单位 平方米/每天 同上 米/每天 平方米/每天 平方米/每天 米/每天 占用费(元) 0.50 0.20 0.20 0.50 0.10 0.10 备注 包括水泥路 包括水泥路 包括水泥路 说明:1、占用时间需超过公路管理部门原批准的时间,必须办理延期占用手续; 2、经批准后,按限期一次性收取占用费,不得先占用后交费;

3、临时占用公路包括: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自搭的各式简易棚屋及违背公路管理条例的其他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s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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