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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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13 注册管理(掌握)

二、注册的分类及有效期

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变更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三、相关规定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 执业管理(掌握)

二、执业效力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Z201015 继续教育管理(掌握)

变化:第2~3段修订为: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2Z201017 监督管理(掌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由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事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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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2Z201022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提出意见,如果认为适用于地方性法规,决定适用于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于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制定机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制定机关裁决。

2Z201030 宪 法

2Z201031 公民的基本权利(掌握)

一、平等权

具有相对性,不排除合理的差别:如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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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Z20103 公民的基本义务(掌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

2Z201041 民法法律关系(掌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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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

行为:物化的结果(房屋、道路),非物化的结果(培训行为)

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二)客体变更

(三)内容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

(三)违约终止

2Z20104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三、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形式合法。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

2Z201043 代理(掌握)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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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

去委托;

2Z201044 债权、知识产权(掌握)

一、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合同之债

2.抵销

三个条件:(1)必须是对等债务;(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3)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4.混同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二、知识产权制度

(一)涵义

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记忆】从时间、地域方面对内容进行专有。

(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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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及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为20年;(2)实用新型为10年;(3)外观设计为10年

2Z201045 诉讼时效(掌握)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记忆】把身体寄托在收租金的商铺里。

(三)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一)起诉(向法院、向仲裁机构)

(二)债权人提出要求

1.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2.债务保证人

3.债务人的代理人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表示同意履行或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2.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

2Z201050 物权法

2Z201051 抵押权(掌握)

可以用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Z201052 质权(掌握)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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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3 留置权(掌握)

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的实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2Z20105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熟悉)

一、不动产交付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因征收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Z201055 建设用地使用权(熟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Z201060 建筑法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类)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可以施工)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量安全保证)

【注意】如必须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但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必须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注意】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资金落实标准: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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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消防许可)

三、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临时性建筑

3.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

5.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发改委)

6.抢险救灾工程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废止的条件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故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

(二)重新核验的条件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2Z201062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掌握)

一、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

2.工程勘察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

2Z20106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掌握)

共同特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

2Z201064 工程发包制度(掌握)

一、工程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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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四、禁止违法采购

1.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1)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单位。

(2)未包括在总包中的材料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由建设单位招标。

(3)包括在总包中的材料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由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

2Z201065 工程承包制度(掌握)

一、资质管理

(一)资质管理规定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以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判定标准:

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视为废标。

外部责任:(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转包(法律禁止)

四、法律责任

2Z201066 工程分包制度(掌握)

一、分包的含义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具有否决权)。

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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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Z201067 工程监理制度(掌握)

一、工程监理的含义

二、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6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3.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

4.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

【注意】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标准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监理的依据(四个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一旦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设计文件

4.承包合同

(二)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监理任务的承接

五、履行监理合同

2Z201070 招标投标法

2Z201071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掌握)

一、招投标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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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投标过程公开

(二)公平

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三)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四)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6项)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2Z201072 投标的要求(掌握)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2Z201073 联合体投标(掌握)

一、联合投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中标后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签一个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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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74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掌握)

2Z201075 开标程序(掌握)

1.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4.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5.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2Z201076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掌握)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二、评标

(一)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不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推荐的候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Z201077 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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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合同

2Z201078 招标程序(熟悉)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适合的情形: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注意】必须是三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2Z201079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了解)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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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2Z20108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掌握)

一、保障措施(四项)

(一)组织保障措施(两项)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①矿山②建筑施工单位和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①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明确岗位责任(三类)

(1)主要负责人职责6条(宏观责任)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①经常性检查;

②对检查中发观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二)管理保障措施(两项)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Z20108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掌握)

一、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项)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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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83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一、应急救援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单位报告

(1)现场有关人员报告——立即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可越级汇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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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时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整改

3.处理结果公布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

2Z20108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与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2.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如无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注意】对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行政处罚;

3.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4.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掌握)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二、群防群治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Z201092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掌握)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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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2Z201093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掌握)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Z201094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掌握)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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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2.新岗位培训:

①“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一)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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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95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熟悉)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设计负责)

2Z201096 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熟悉)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生产(制造)许可证

2.有产品合格证

3.有检测合格证明(出租时检测,判定责任的关键)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10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12条)(掌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2Z20110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熟悉)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主体——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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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档案

关于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Z20111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

5.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保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经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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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2Z20111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并不得转让业务。

二、独立监理

不得与被监理对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依法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Z20111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主体:施工单位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1.提交保修书的时间: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保修书的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

三、保修责任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一)

1.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r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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