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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01-002

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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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01-002

特别告知

一、

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

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 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

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 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

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 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

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 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

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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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 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

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 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 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

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

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 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

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 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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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出租方(甲方):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

承租方(乙方):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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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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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本市(区/县)单元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租赁面积为(见补充条款)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综合,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出租】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以为商业名称的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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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见补充条款)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见补充条款)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币)(见补充条款)?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元(见补充条款)。(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该房屋租金?年内(见补充条款)不变。自第?年(见补充条款)起,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见补充条款)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见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见补充条款)。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见补充条款)个月的租金,即(?币)(见补充条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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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见补充条款)承担。

5-3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见补充条款)。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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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见补充条款)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50 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转租收益另行约定。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部分或同时转租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承租人。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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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见补充条款)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见补充条款)日内仍未交付的;

2)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

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个月后经甲方书面通知催告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 7) 乙方不支付租金以外的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逾期累计超过壹个月后经甲方书面通

知催告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

8)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

9) 乙方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目的的;

10) 乙方被强制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

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11) 乙方在该房屋开业前未能取得该房屋经营所需的消防验收合同证明的;

1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未能办妥在该房屋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

能取得营业执照和/或必要的许可证等)的;

13) 乙方在该房屋内未能按照附件四约定的商号名称进行经营,或在该房屋内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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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主要服务或其类型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14) 出现其他归因于乙方,法律法规允许甲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重大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间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若双方对租金减少事宜协商不成,则合同解除,甲方应按本合同补充条款 3.7 款规定履行。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补充条款 10.2 款规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5?1 款规定的保证金之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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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乙方商号名称/经营摆放品牌名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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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乙方商号名称: 乙方经营的品牌: 乙方经营的服务: 附件五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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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六

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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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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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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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内能够修复的,本合同不得终止。修复期间若乙方无法正常营业,则甲方同意减免或免除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一旦完成修复则该等费用立即恢复。)或

(2) 在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该房屋必须停止继续出租的: (I) 该房屋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用; (II) 该房屋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 (III) 该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IV)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3)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I) 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 (II) 任何人士向法庭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法庭受理该破产申请且已公告; (III) 该房屋或乙方位于该房屋内的任何财物因法庭强制执行其判决而被查封; (4)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I)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 (II) 任何人士向法庭申请对甲方进行清算,法庭受理该破产申请且已公告;

(III) 因甲方原因致使该房屋或甲方位于该房屋内的任何财物因法庭强制执行其判决而被查封。

8.3 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租赁期内,如一方的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从而使得一方的现有控股

股东不再成为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则一方应于有关该股东变更之协议书签署之日或该股东变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日起三天内通知一方。

8.4 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之前,如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续租该房屋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续

租通知”),则甲乙双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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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乙方须于该续租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与甲方签署关于续租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房屋续租合同”),并随同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从而将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延长相应的月份。就该等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6 如果甲方未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之前收到乙方发出的续租通知,或者续租通知所要求续租的

房屋不是该房屋之全部,或者乙方未能按照上述8.5款之规定与甲方签署房屋续租合同,或者乙方于租赁期届满三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表示不再续租,则乙方按照上述8.4款之规定所享有的续租权失效,并且乙方将被视为放弃了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 该房屋交付后,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但本合

同并不因此而解除),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甲方也可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9.2 该房屋交付后,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

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于退还,此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违约金为该房屋三个月的固定租金。

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抵付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中相等金额的部分。如果乙方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偿差额。

9.3 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除有权就其在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

损失行使本补充条款 9.2 款规定的权利以外,甲方还有权同时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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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就本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9.4 如乙方违反本补充条款下述第14 条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除依照该条规定中的直接约定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为了追索上述赔偿所支出的律师费和调查费等)。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5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装修押金、装修配合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

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保证金,经甲方通知后三天内仍未支付的,自逾期第四天起,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2%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停止有关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6 乙方未按本补充条款第 5.1 款之规定支付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

0.05%支付滞纳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催告后逾期 7 天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四个月固定月租金的违约金。

9.7 若乙方需于本补充条款第 3.6款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中断、停止其业务经营(即指公众人士未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若乙方在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同意之情况下连续两天中断、停止其业务经营,乙方将被视作违约,出现第一次该等情况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如乙方在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上述情况的,则甲方有权扣罚相等于半个月固定租金之罚款,如乙方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上述情况的,将被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及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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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若乙方租赁该房屋是为其拟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下称“子公司”)使用, 乙方承诺

乙方将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子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所需的其他各类证照。无论任何原因子公司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设立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子公司或分公司承租期间违约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9.9 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国家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后

因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权威部门认定,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经营者因此产生与消费者的纠纷最终解决前,甲方可以实施先行赔付,经权威部门认定为乙方责任后再向乙方追偿。 9.10

当发生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而引起的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经济责任时,

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共同处理。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

尽管有主合同第 9?2 款第(一)和(二)项和第 10?1 至 10?4 款的规定,乙方特此同意,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非甲方原因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但需甲方出面维护乙方利益的,甲方有责任按乙方的要求于 24 小时内出面协调,并协助乙方追回赔偿:

(1)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厦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厦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2)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动乱、暴乱、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事故,致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入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3)由于乙方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伤害;

(4)任何时间该房屋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商厦提供的保安服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保卫责任); (5)乙方因政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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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该房屋交付后,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乙方有权行使解除本合同主权利的,甲方须按该房

屋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如因情况变化等各方面因素,甲方不能或不再需要继续出租上述物业,甲方有权选择解除

合同,但甲方需将乙方的保证金归还乙方,并赔偿乙方相应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相当该房屋三个月的固定租金。 10.4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在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上述

手续完成后从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相关的登记备案证明或文件;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后,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但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如甲方未履行本款所述之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发生的损失,但甲方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是由于乙方之原因所导致的除外。 10.5

甲方擅自转租该房屋,乙方可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须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0.6

出现其他归因于甲方,法律法规允许乙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

本合同的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该房屋的出入 11.1

甲方或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出于该房屋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

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房屋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或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房屋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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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或者按照接收一方向发出一方所最新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20.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

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及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其他 20.1

乙方同意,将该房屋内所有属于乙方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内的货物作为乙方如期履

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0.2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若乙方有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

何费用未付,且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方同意将该房屋内的物品保存在甲方指定地点。当乙方履行责任完毕后,甲方应将乙方物品归还乙方。 20.3

甲方在将乙方物品保存到指定地点前,可以通知乙方进行清点。如在甲方发出通知后 7 日

内乙方尚未清点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清点的清单为准,乙方没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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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主合同的规定与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之间如有任何歧义,则应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乙方同意并承诺遵守商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保密约定。双方代理和代表在洽谈本合同和谈判该房屋的可能的租约中可能从有关资料或

其他信息取得或获知某些内容,该内容构成商业秘密、未来的商业计划、财务或其它公众无法取得或了解的机密信息。在未事先取得对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拒绝作出许可),任何该等内容或信息不得由双方代理/中介,或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代理,或雇用的个人,向任何其他个人、事务机构或公司使用、公布或透露。但下述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a)法院的传票或指令要求披露的;或(b)税务机关或其它对该房屋有管辖权限的政府机关要求披露的;或(c)银行要求披露的。双方同意严格对本合同条款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他方泄漏,但双方的关联公司、专业顾问公司除外,但该等人士也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附件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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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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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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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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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见主合同和补充条款的规定 附件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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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6-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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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一)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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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r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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