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8 06: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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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提纲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执法观念上存在“四个误区” (二) 执法过程中存在“三大顽症” (三) 办案程序不规范 二、公安执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法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偏低。 (三)“关系”、“人情”影响依法办案。 (四)执法监督不力。
(五)法条尚的宽泛,理解不统一,裁量不准确。 三、改善执法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法制意识。(二)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 (三)要严格用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执法行为。 (四)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五)要强化个案监督,加大惩处力度。 (六)要建立法规具体条款的解释集锦。 (七)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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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郭登臣
【摘要】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本文表现了公安执法工作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发生问题的根源,力图探究出一套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及时分析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寻求对策,对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大讨论活动至关重要。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观念上存在“四个误区”
一是重“实践”轻“程序”的观念。有的执法民警注重实体法的掌握,却忽视对程序法的学习,认为公安执法者重在办案破案,至于程序不过是如何“走过场”的问题,都是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小事。正因为这些人脑中忽视程序甚至没有程序,所以根本不知道怎么走程序,就更谈不上按程序办案了,结果是程序违法的事情不断发生。比如,有的对留置、拘留、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不按规定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有的办案中应使用传唤证而未使用;有的不按规定执行搜查、扣押;有的案卷中缺少法律文书等等。
二是重“特权”轻“人权”的观念。在基层调查中发现,个别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认为我就是法,我管你你就得听,我做出的决定就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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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的执法时不亮证件,只说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是警察”就随意进行盘问;极个别的人对吵嘴打架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随意戴上械具押往派出所等等。
三是重“破案”轻“监督”的观念。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执法部门处了多少警,破了多少案非常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也相对舍得向这些部门倾斜;而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却往往认为是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自己人给自己人找麻烦。一些基层执法民警也对上级执法监督有反感心理,认为是“吹毛求疵”,故意找茬与自己过不去。由于领导不重视,一些单位往往把老、弱、病,文化低的人员往法制部门“拨拉”,在人财物和工作指导上关心重视不够、过问不多,致使有些法制部门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对上级法制部门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往往压在抽屉里,该追的不追,该究的不究,致使有错的民警不但认识不到错误和及时改正错误、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四是重“经验”轻“创新”的观念。一些单位领导和执法忽视新业务学习,执中仍凭老经验、老习惯、老做法办事,其结果不但和新的法规相抵触,甚至是用了旧规违了新法。有的单位运用新法规时又过于死板教条,不能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开拓创新。一些执法部门之所以重经验轻创新,关键是感觉到创新需要学习、需要思考、需要上边认可,是既苦又累的差使。
(二)执法过程中存在“三大顽症”
一是执法随意不够公正。一些民警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偏袒一方、降格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等。正因为处理的轻重有“商量”的余地,所以犯了事的人不是首先找律师,而是找关系活动。
二是执法创收乱施罚没。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存在执法权利“商品化”的现象。有的为了提成、创收,争办有“油水”的案件。在办理有“油水”的案件时,往往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如侦办卖淫嫖娼案或经济诈骗案时常有这种现象。
三是执法扯皮不作为。个别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报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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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比如有的居民报案说说在楼下丢了自行车,有的乘客报案说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偷去几百圆钱,对此,有的执法民警不但不登记,热心给予帮助,还说“这样的案子一于不知道要发生多少起,管的过来吗?”有的对群众的求助往往以“不归我们管”为由四处推诿。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
一是证据不充分。有的办案民警对证据该取的不取,该固定不固定;有的甚至将物证、书证遗失掉;极个别的仅凭口供、证言就草率定案结案。
二是定性不准确。出现定性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概念不清或概念混淆。如:有的把固意损坏财物罪笼统地定性为侵财罪;有的把妨碍公务罪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有的案件里除了存在这个问题以外,适用法律也不够准确。
三是“过程”不到位。有的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不使用,却用口头“交待”代替;有的不仅随意扣押物品,甚至连“白条”也不打,更谈不上开具法定手续了;有的不贪污告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不该“告知”的却乱“告知”。
二、公安执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法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他们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强调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在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把法制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片面认为法制工作就是书本上的工作,是条文中的研究;甚至认为执法检查和质量考证不过是“走过场”、“摆形式”而已,因而,工作起来推一推就动一动,领导力度不够。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偏低
由于他们没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加之平时不主动学习,往往对常用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跟不上,必然导致执法不公、违规执法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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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系”、“人情”影响依法办案
执法中,一些民警难以摆脱“关系户”、“人情网”的束缚,不要避免地把个人感情夹杂到执法办案之中,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执法监督不力
一些监督部门工作作风拖沓,原则性、责任心不强,发现执法过错或是视而不见,或是轻描淡写地一略而过,缺乏细察深究,一追到底的工作态度和监督意识;有的执法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当,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不能依据相关法规发现违规执法现象,造成执法过错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追究。
(五)法条尚的宽泛,理解不统一,裁量不准确
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多是比较宽泛和笼统的,许多条文实际执行操作起来往往要借助高法、高检或公安部的解释或批复才能准确裁决。而这些解释或批复,在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是很难看到的。所以,一些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对条文的理解程度进行裁决,这就难免出现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处置不等同或争议较大的裁决。
三、改善执法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法制意识
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提高对法制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指导性。要来真的、动实的,不仅要在会议上强调,在检查工作时督促,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要对法制部门相关工作特别是“两错追究”等“得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撑腰”和鼓励。
(二)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
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民警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岗位练兵,使民警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执法程序;要针对公安执法中经常遇到的治安裁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易发生违法办案的具体问题,结合具体办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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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点地讲清楚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在培训中,要区分层次,对新参加公安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系统学习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知识,使其初步具备执法能力;对科(所、队)领导主要是在执法中如何审核把关,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上多“开导”;对民警侧重如何办案、如何准确运动法律、法规。
(三)要严格用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执法行为
实践证明,考评工作是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措施,对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质量考评中了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考评细则,并使细则更全面、更细致、更具备可操作性。
(四)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公安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要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合并职能交叉或相近的部门和警种,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切实解决部门与警种之间职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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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权责脱节、人浮于事的问题。
2、建立“分级管理,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公安经费保障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向老百姓敛财的工具。要彻底解决公安经费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即规定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安经费的固定来源,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拔;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分项负担公安经费,可以缓解目前地方负担过重,保障乏力的状况。在新的财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前,首先要用好、盘活有限的经费,增强成本意识,降低警务成本,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科学管理使用现有经费装备,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3、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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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一是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着执法为民,群众至上的指导思想,从合法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对现有公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及时提出废改立建议。三是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特别要对由多个部门行使同一种管理、审核、发证、收费、处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减负”于民。四是要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四五”普法教育,掀起全民学法新高潮。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能够自觉地支持、配合执法,为公安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要强化个案监督,加大惩处力度
要对公安执法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滥用强制措施等“顽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发下级公安领导对“两错”案件袒护或不作追究的,要“通报、向上级领导汇报、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在考评中扣分”等四管齐下,决不照顾面子,决不搞“下不为例”。
(六)要建立法规具体条款的解释集锦
各级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将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及逐条逐款的司法解释、“高法、高检、公安部”等高层领导机关的“批复”、“批条”等整理成册,印发到每一个民警手中,便于大家学习和运用。
(七)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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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执法制度和规定,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二是要建立《执法民警资格认证制度》、《接处警和立案破案回告制度》、《治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增强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对个别单位不依法严格执行行政拘留,有降格处理、以罚代拘的现象,要及时制定《办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严格规定行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一系列程序。对裁决后不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这样能使执法中趋利性表现比较突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些时有发生的问题得到根本的遏制,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行为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2]付明喜,《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3]刘璐,《试论行政科学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4]余军,尹伟琴合著:《对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10年第23卷;
[5]河南省公安机关机关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资料,河南省公安厅,2010年2月
[6]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班法律法规学习材料摘编,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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