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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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

1 范围

本规程指引明确了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要求、检查方法、结果判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适用的执法依据。

本规程指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适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查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 号)

2.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号)

2.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 号)

2.5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

2.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3 检查要求

3.1 监督检查前准备

3.1.1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

规定。

3.1.2 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和规范。

3.1.3 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含现场快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方法和调试好仪器。

3.1.4 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根据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3.1.5 专项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的及要求,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

3.1.6 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的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3.1.7 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时,应熟悉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3.2 监督检查要求

3.2.1 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3.2.2 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2.3 现场检查应当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4 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5 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3.2.6 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 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3.2.7 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3.2.8 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3.2.9 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2.10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罚意见。

3.2.11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

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进行监督审查,包括申请单位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4.1 检查依据

4.1.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1.3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2001)

4.1.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06)

4.1.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GB17051-1997)

4.1.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4.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14848-1993)

4.1.8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5)

4.1.9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L308-2004 )

4.1.1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1993 )

4.1.11 地方法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4.2 检查内容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主要内容:一是选址及周围环境;二是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三项是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设计;四是水处理工艺设计与消毒设备配置;五是输配水管网设计;六是水质检验室设计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般分选址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 2 个阶段。

4.2.1 选址卫生审核

421.1 选址卫生审核:a.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卫生审核; b ?水源水质监测评价,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

行踏勘;c .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4.2.1.2资料审核:a .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b.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卫生专篇中关于水处理

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消毒等)、卫生防护设施等;C.审查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分割情况,以

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符合卫生要求。

421.3 审核意见:a.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b ?卫生监督机构

在出具受理决定书后30 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选址、方案、扩初、施工卫生审查;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4.2.2 竣工验收卫生审核

4.2.2.1 申请

申请材料: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c.卫生部门

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 .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2.2 审核

42221 资料审核: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

内容);b .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4.2.2.2.2 现场审核

a .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 .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2.2.3 审核意见

4.2.2.3.1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2.2.3.2 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4.3 检查要求

监督审查日供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次供水设施。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符合《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是否符合《办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4 检查方法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为主、现场审查和水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4.5 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qh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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