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述与简答-按类别

更新时间:2024-01-06 11: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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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与论述-按类型

一、

原则

2-4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原因: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大于保险人;保险条款-保险人大于投保人;

保险特殊性-射悻性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并且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技术性高;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约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的事实,即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以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责任免除条款要标明并详细解释)。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按形式的不同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默示保证:指虽未载明与保险合同,但按法律或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又称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正确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正确所做的担保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行;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力;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力。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现象的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以货币计量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家属;有雇佣关系的人;除前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保险利益的使用时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的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的确认: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就是近因;损失由多个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方法:现金赔付、修理、更换、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补偿的方式:比例赔偿方式(P80)-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

赔偿的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绝对免赔方式-只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驶代位求偿权;

委付: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保险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得到的权力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力;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以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力,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

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委付的保险事故则未必。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2-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分歧的时候,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

意图解释: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

尊重保险惯例原则:专业术语和行业习惯

3-3 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始终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基本原则有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防灾防损原则

充分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预期利润,充分性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公平性原则:保费收入与预期支付相对称

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与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 保费的多寡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称

风险性质相同的保险标的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性质不同的承担不同的风向费率 合理性原则:合理计算保费率,而不是收取过高使保险人获取超额利润

稳定灵活原则:保险费率要在一定时间段内保持稳定,以维护保险人的声誉;但又应该随着市场、风险、保险责任等变化灵活变动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降低保险费率;对无损或少损的,实行优惠费率;对防灾防损不达标的,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3-6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则 保险费计算基本原则:收支平衡原则

从保险人角度看,“收”指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支”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和支出的各项经营费用。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其支出的保险总额应当与收到的保额或安全保障或获得的服务平衡

收支平衡关系建立的时点即在投保生效之日,而保险金给付与保险缴纳总是分离的,因此收支平衡是精算意义上的平衡 文字表示:保险费精算现值=保险金额的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

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也有:纯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精算现值 附加保费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4-2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般商品经营原则: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 特有保险经营原则: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 原因:大数法则,有助于经营的需要

存在最低保险标的数量,使实际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频率更接近损失期望值 降低保险成本、增强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需要

风险选择原则: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 事先选择: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承保,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事后选择:承保后发现保险标的有较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合同作出淘汰性选择

淘汰性方式:等待保险合同到期不再续保;发现有明显误告或欺骗行为,终止承保 要注意逆选择,即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保险人不利的保险险种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尽可能大的分散 分散手段:宏观:地理范围-全球范围内分散 多种经营补偿-多样化的业务 跨时间的风险分散

微观:承保前-合理划分危险单位,使每个危险单位尽可能独立 承保后-共同保险或再保险 共同保险:大工业

再保险:时间、空间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获得风险补偿的理想办法

4-10保险理赔的原则 保险理赔:保险人或委托的理赔代理人在承保的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遭受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 保险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重合同,守信用; 实事求是。

理赔的基本程序:出现通知;损失检验;审核各项单证;核实损失原因;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

4-11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投资:保险公司为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垫付资金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 保险投资具有可能性-保费的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 必要性-为了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的需要

使公司正常运营和保险资金的的增值的需要 适应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资本金-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

提存的各种金额

其他投资资金:结算形成的短期负责、应付税款等

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安全性-第一原则,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责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 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 进行组合投资

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动机

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责业务的期限匹配 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比 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成反比 11-6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原则

再保险市场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遵循原则为: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二、

定义 区别及联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受保险人委托,从事自身业务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窄,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 2-8保险代理人分类及区别 代理范围 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窄,只代理销售保险产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优点 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代理范围广;人员素质高,且较稳定 展业方便、利益本行业特性、建立机构方便、适用性强、行业优势解决顾客问题 灵活、专业性强 缺点 适用 人员缺乏稳定性 单一或少数险种业务,办理本行业有关的 业务窄、综合经济技术若

2-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 含义:法人、自然人均可

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 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佣金向保险人收取。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限于单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法律地位不同 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 保险人的代理人 始终保险人的名义 投保人的代理人 居间行为-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义 授权范围内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 保险人 居间行为-自己 代理行为-委托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行为后果承担不同 保险人承担责任 居间行为-自己负责 代理行为-委托人承担

2-10委付与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驶代位求偿权;

委付: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本质不同 权力不同 事故引起

9-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共性和区别 共性:均是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 承保的保险标的均是信用风险 区别: 保障对象不同 信用保险 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 保证保险 义务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 投保人不同 由权利人投保 填写保险单,与其他财产保险无差别 被保险人:权利人 承保: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 合同涉及:保险人、权利人、义务人 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目的: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风险承担者:保险人 注:反担保即由其他个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10-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 出立保证书,与财产保险有本质差别 被保险人:义务人 保证人:保险公司 合同涉及:保险公司、义务人、反担保人、权利人 义务人缴纳保费目的: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 风险承担者:义务人 代位求偿 纯粹的追偿权,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力 必由第三者引起 委付 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承担产生的义务 一切标的的权力 未必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金额确定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难以用保险价值,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基础之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 保险期限不同 基本职能不同 厘定纯费率不同 经营技术不同 性质不同 主要适用对象不同

11-1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联系:都是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区别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再保险 分出人、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只对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分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一切再保险合同都是经济补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保险费支付方式不同 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11-2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共性与区别 共性:均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参与 承保方式不同 再保险 一个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人,其他保险人是间接承保的 分摊方式不同 对风险进行第二次或更多次分摊,对风险的纵向分摊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 再保险接受人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法律关系,与被保险人没有关系

12-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共性和区别 共性:都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均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区别 保险性质不同 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 社会政策,政府行为 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社会程度化较高 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实施,强制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商业性质,商业行为 自愿投保的国民 个人根据需要选择 自愿原则,自愿保险,投保人决定 对承保风险进行一次性分摊,是对风险的横向分摊 共同保险的接受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共同保险 多个保险人直接承保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 奖励性支付、单项付费 原保险 投保人、保险人 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身体 一般长期,除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金给付 依据生命表和利息,即死亡率和利率 计算精密、危险事故比较规则和稳定 储蓄性 个人 一般短期,一年一保 经济补偿 依据损失率 计算不够精密,损失概率缺乏规律,风险事故发生不规则 一般无储蓄性 企业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的财产和有关利益 保险价值 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法律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 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障水平不同 基本生活需要,在贫困线之上 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根据面临风险、保费承受能力等 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 不一定与其所交的保险费有对价关系,侧重社会的适当性 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有必然关系。侧重个别的公平性 投保人担负 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保费的承担着不同 经营主体不同 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 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经营目的不同 确保社会安定、提供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 营利 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保险法、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国家立法通过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的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等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用以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两者的异同: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存在数个保险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前者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后者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

相互保险: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一种制度,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

合作保险: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集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组织形式如保险合作社

共性:两者均为非营利保险,法律性质相同,均为非营利的法人;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均为社员;决策机构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事业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 经营资金来源不同 使用范围不同 社员与组织关系不同 保费制度不同

人身保险与商业保险

相互保险 基金 公司法及保险法规定 随保险关系的终止而解除 固定保险费制和赋课式保险费兼有 合作保险 基金和资金 保险法和保险合作社相关规定 永久 固定保险费制 三、 作用

1-6风险管理的作用: 宏观: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

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 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利于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 微观:利于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减小到最低的程度

利于保障企业实现经营目标 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利于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1-1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保险内在的固有功能,由保险性质和内容决定。

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报标的的实际损失额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通常财产保险

保险金给付职能: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金额进行给付,通常人寿保险

派生职能: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

减少保险事故; 增加保险经营收益;

促进投保人风险管理的意识; 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筹资职能

投资职能:买卖证券、不动产等

保险的作用

宏观作用:经济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推广; 社会安定; 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作用:企业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人民安定;

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4-5保险市场细分的作用

保险市场细分:根据购买者的需求、财力、分布状况、购买态度与习惯差异,将市场分割成一个独立的可确认的群体,形成子市场,

每个子市场都是“同质市场”

作用:有利于保险企业发现最佳的市场机会 有利于新成立的企业去开发市场

有利于保险企业及时调整本企业的险种结构

有利于制定适当的经营策略,将有限的力量集中到目标市场上 保险市场细分主要标准:地理因素、经济因素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因素

9-3信用保险的作用

信用保险: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作用:为企业提供向银行贷款的保证,有利于获得资金周转的便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有助于促进健康的商业贸易发展 推动我国银行业尽快走向商业化 促进进出口创汇

11-3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有利于扩展新业务

12-4社会保险的作用 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四、特点/特征

1-11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商品性。 保险的比较特征:与赌博,储蓄,保证,慈善等对比. 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 手段不同 结果不同 对标的要求不同 风险性质不同 保险与储蓄 支付条件 计算技术 财产准备性质 保险 赔付不定 严格数理 多数经济体共同准备、统一运用、被保险人无权干涉 行为性质 保险与保证 保险与慈善

1-13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 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新险种不断增加 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 保险收入增加,业务竞争激烈

2-1保险合同的特点

射悻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赔付保险金则依据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定,是不确定的 投保人少额的保险费获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 附和与约定并存性:以附合为主,约定为辅。

保险 有偿经济保障 双方一定权力义务 互助合作性经济体制机构 保险合同约束 共同准备财产、数学计算方法 慈善 无偿经济帮助 无对等义务权力 社会资助事业机构 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 无准备财产、自愿行为、无计算方法 保险 多数经济单位集合体 行为本身为目的、不附属他人的行为、独立合同 交费保险费 合理计算、共同准备财产 保证 个人、法律关系约束 附属他人行为而生效、从属合同 不做对等给付 无精确计算、心理主观行为 互助共济、自力与他力相结合 个人行为、无求于他人 储蓄 确定利息 无需特殊 单独形式准备财产、所有权归存款人、可任意支配使用 保险 互助共济、求生活安定 利己利人、分散风险、大数法则 偶然变必然、风险变安全、风险转移或减少 保险利益 纯粹风险 赌博 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完全偶然 确定变偶然、安全变风险、风险创造或增强 无需 投机风险 附合指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一方提出,另一方选择或拒绝 合同生效后可根据行使进行变更,但不涉及主要条款 双务性:合同双方必须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对另一方即为权利 要式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多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偿性:被保险人的财产和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或身体要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诚信性:最大诚信为基础,任何一方违反原则,合同无效 保障性: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提供的经济保障的合同

4-1保险经营的特征

保险经营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提供经济保障的服务活动:满足顾客购买保险的根本目标 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自有资产占比重很小

保险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保费率根据过去计算,存在偏差;

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每一单保险而言,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事故发生越早成本越大

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寿险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与利差收益;死差收益;费差收益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闲置资金形成投资

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承保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影响各个领域

6-1海上保险的特点

海上保险:承保各种财产在海上及相关内河、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热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费用损失及有关责任。

兼有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类。

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运输和保赔责任等 所承保的空间范围广、风险巨大而且集中、致损因素复杂其特点: 承保风险综合性与致损因素的复杂性 承保标的流动性及流动的国际性 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7-1工程保险的基本特征

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点:风险广泛而集中

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工程保险承保技术风险

8-1责任保险特征、法律依据、基本险种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基本特征: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的特殊承保方式:独立的责任险,附加的或基本的责任险 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式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损害事实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联系 行为人的过错

责任保险的基本险种

承担独立的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承保基本责任或附加责任: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作为附加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9-2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

是一种信用风险,保险人事先必须对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

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有保险人代为赔偿,从而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代位追偿权非常重要,保险人向权利人赔偿后,再替权利人的地位向义务人追偿

9-4保证保险的特点

保证保险: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所提供的担保业务

特点:保证保险当事人涉及三方,即保证人(保险人)、被保证人或义务人(投保人)、权利人(受益人) 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保险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有偿还的义务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险人的资信 保险费实质是一种手续费

10-3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疾病给付:被保险人因病不能工作的若干日起,开始领取疾病给付 医药给付:被保险人从患病之日起即可领取医药给付

生育或分娩给付:具体给付内容有生育补助、生育津贴、、看护津贴 残废或死亡给付

10-4意外保险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有校内,因遭受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具备三要素: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 其特点如下:

费率制定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 高龄者可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

12-3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立法强制实施、法律约束 普遍性: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

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公平性:公平分配的宏观经济政策,明显的公平特征 基本保障性: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互济性:通过法律形式向全社会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同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五、目标/目的

1-5风险管理的目标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降低损失成本;

减少和消除精神压力。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生存;

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 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 履行社会责任。

13-6保险监管的目的 根本目的:保护被保险人

具体目的: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防止保险欺诈 补充自行管理的不足

六、要素

1-2风险的基本要素及关系 风险是由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的统一体,

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包括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又称风险事件。造成损失的直接、外在原因;损失的媒介; 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非预期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上述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联系:

1-10保险的基本要素 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风险是保险的前提,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只对特定的风险事故承保 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多数人参加保险,少数人分担损失 费率的合理计算:经济补偿行为同时也是商品交换行为

保险基金的建立:广泛性、分散性、退还性、专项性、增值性、赔付责任具有长期性等特

2-3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保险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只有法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组织形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着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根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自然人、法人均可

被保险人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法人、自然人均可 仅在人身保险中有

保险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有关事项的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 含义:法人、自然人均可

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

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承担 定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受保险人委托,从事自身业务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代理范围 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窄,只代理销售保险产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优点 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代理范围广;人员素质高,且较稳定 展业方便、利益本行业特性、建立机构方便、适用性强、行业优势解决顾客问题 缺点 适用 人员缺乏稳定性 单一或少数险种业务,办理本行业有关的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佣金向保险人收取。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限于单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的代理人 始终保险人的名义 保险经纪人 投保人的代理人 居间行为-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义 授权范围内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 保险人 居间行为-自己 代理行为-委托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行为后果承担不同 保险人承担责任 居间行为-自己负责 代理行为-委托人承担 保险公估人: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额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既投保人对所报标的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相关利益或则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保险单列明的反应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包括如下: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费即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业务窄、综合经济技术若 灵活、专业性强 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窄,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责任免除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分为自然时间期间和行为时间期间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 趋势

1-14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 保险市场自由化:放松费率管制 保险服务自由化 放松保险公司的设立限制 保险业务国际化:国际贸易;科学技术 从业人员专业化 保险管理现代化 展业领域广泛化 组织形式多样化

保险业务规模化:优势互补,形成更大范围的规模经营;提供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新公司的实力和声誉;扩大自己市场职能

4-12我国保险投资

保险投资应建立在遵循安全性原则下尽可能多的盈利

完善投资环境、达到投资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 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

寿险与非寿险投资有所区别,寿险长期保险,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可用于安全性盈利性高,流动性差的 非寿险短期保险,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 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制度同步进行

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证保险投资规定的有效实施

11-5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资金投入新动向 再保险业向质量回归 再保险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将进一步呈现多元化 购并和重组形成保险市场重新组合的主要方式 采取特殊措施,分散巨灾风险

七、分类

1-3风险分类 1-13保险理论分类 2-2保险合同分类 3-8寿险保费分类

3-9责任准备金含义及类别 6-2海上保险分类 7-2工程保险分类

8-3责任保险分类 10-2人身保险分类 10-4传统人寿保险分类 11-4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12-1社会保障分类 13-3保险市场类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qg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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