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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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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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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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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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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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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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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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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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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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靠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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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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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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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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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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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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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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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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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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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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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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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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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 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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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汇报,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

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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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

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

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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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

(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任务外,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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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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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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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靠、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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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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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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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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