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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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引用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 2011 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淄安监发 2012 2号)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及管理

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管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履行的职责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负责监督检查动火、动土、吊装、断路、高处、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等八项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操作及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管理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人员培训、现场施工作业等管理情况;

(六)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七)负责监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按规定的学时、内容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九)负责监督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十)负责监督并协助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十一)负责监督 “三违”现象,并通知企业立即整改;

(十二)负责监督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三)定期(每月5日前)向所属管理单位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十四)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与凭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在出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五、驻厂安全监督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严禁渎职、失职;

(二)服从本组组长的指挥和安排,组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礼品、报酬、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每天上下班时间(包括中班以及夜班)应视派驻企业生产班次运转情况而定,与企业员工上下班时间相一致。劳动纪律除由本组组长进行考核外,还应服从企业的考勤考核;

(六)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勤计划表,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出勤计划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备案。驻厂安全监督员均应按备案的出勤计划出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勤计划的,应经组长同意并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勤计划的,按旷工处理。每组组长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22天。如请病假、事假,须经组长同意,并书面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一次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六、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巡检

1、驻厂安全监督员每天平均到各岗位现场巡检次数不少于4次且累计时间不少于5小时;

2、驻厂安全监督员从巡检开始到结束均应留下必要的照片作为巡检证据,且照片所显示的时间与工作日志填写时间相一致;

3、每天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全巡检任务,巡检要仔细认真,所有岗位和场所均要巡检到位,对巡检时发现的问题,必须留下照片等证据材料;

4、巡检时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监督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二)问题整改

1、对巡检时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公司未立即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2、《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本组存档一份。

(三)整改情况复查

1、对所检查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时应留下相应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2、复查时如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告。

(四)工作日志

1、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及时填写在工作日志上,记录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巡查时间以及巡查班次等均应填写齐全;

2、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复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描述均应详细、准确,相互之间对应一致;

3、检查记录以及复查记录应有检查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工作日志应按要求规范填写。

五)档案管理

每组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日志、《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照片等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按日期归类管理,照片资料应及时备份,所有档案资料每季度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送一次。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方法

1、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每月安排专人对每个我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至少考核2次以上。

2、考核采取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现场抽查、电话询问抽查、查看企业考

勤记录、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奖惩标准

驻厂安全监督员每月工资总额30%为绩效考核工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统筹后每月按下列规定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当月工资挂钩:

1、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

2、巡检时间、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或睡岗、离岗、脱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

3、旷工、酒后上岗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20%;

4、工作渎职、失职,履行职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30%;

5、所派驻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有责任的,视情况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100%;

6、本组人员因工作考核被扣除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将按被处罚者所扣工资额的20%扣除本组组长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

7、违反其他工作要求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本人警告、通报、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50%或辞退等处罚;

8、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对安全监督员进行培训、轮岗时,不服从安排的;

3、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

4、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擅自缺勤的;

5、医疗期满仍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6、违反其他工作和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2、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失职、渎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5、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假期管理

1、休假种类

国家规定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国家法定假日。

2、工伤假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由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认定;

(2)驻厂安全监督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婚假:婚假给假3天,属于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5、产假:女方基本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安监员,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7、国家法定节日

国家法定节日正常上班的,当天可获得3倍的加班工资,或安排适当时间轮休。

驻厂安全监督员请假事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1、驻厂安全监督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2、驻厂安全监督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周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更加详尽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负责解释工作。

淄博华洋标线漆料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p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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