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4 23:31:01 阅读量: 合同范文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篇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二)

(三)

(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篇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营性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

劳务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

(二)过错追究;

(三)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职权、授权与最终决定权相结合的职责管理制;

(五)部门、岗位各司其职与相互配合、效率优先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配备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各环节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规避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对经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合同负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负担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二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履行并进行备案管理;;

(四)审查、修改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文本;

(五)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指导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奖惩建议;

(六)办理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审核工作;

(七)配合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等事项;

(八)处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建立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九)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及使用制度;

(十一)对合同管理档案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应当由法务部履行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采购、工程、市场、财务、行政人事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公司法务部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联签,形成联查机制,对合同相关质量、参数、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法务部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兼职合同管理员。

兼职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部门/分支机构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负责审查本部门/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文本,防止出现内容不合法、表述不准确、条款不完备的合同;

(四)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做好合同相关调查论证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协助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以及合同纠纷案件;

(五)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做好本部门/分支机构合同管理台账,并将相关合同管理台账副本送交公司法务部留存。

(六)向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情况及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部门/单位职责界定,《法人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明确代理事项,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长期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个季度,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二条 《专项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行操守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素质良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职责:

(一)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事项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应竭尽所能维护公司利益,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需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的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对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设法解决。

(四)负责整理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及时将资料上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作其用,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法务部。

《法人授权委托书》每个季度审核一次,由公司法务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存根留存于法务部。

第十五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方可出具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业务介绍信和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准备

第十六条 在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背景和风险分析,包括业务背景分析、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分析、双方履行能力分析、政策/法律风险分析等,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

对于首次合作的业务对象或新的业务模式(包括新开发的业务领域或新的业务形式),必须就前述分析结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工程部、采购部、人事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应当建立客户/

供应商信用分析、评价和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进行合作的业务对象,应当在合同签订前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分析,包括:

(一)要求对方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贷款卡;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当月/季的财务报表;

4.股东的构成及出资比例;

5.企业涉诉情况;

6.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应当出具相关的许可证书;

7、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证照应当有年检记录。

(二)对方提供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如下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方当事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其企业基本信息;

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拟签订的合同风险较大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应当有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顾问不能现场参加谈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谈判情况传递给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顾问。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供合同经办部门参考。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企业收购和兼并、重大资产处置、合资合作及其它法律关系复杂或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可能对公司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要妥善保管谈判过程中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图表等书面资料。在谈判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方,避免因缔约过失而承担经济责任。上述材料收集后交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节 合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评审。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评审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评审可通过会签方式或集体会审进行。

(一)签订合同都要进行评审。

(二)合同评审由合同经办部门组织财务部、法务部、监察部等综合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等对拟定好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认可。

(三)重大合同的评审,合同管理分管领导可根据情况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

第二十四条 合同评审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向各有关评审部门提交可行性分析和合同草案。

提交评审的合同草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具备合同生成的必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评审的要点包括:业务的可行性、合同的严密性、可履行性、合同技术条款的适宜性、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风险评估及对策等。

参与合同评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法务部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并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提出意见;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业务的可行性及技术条款的适宜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协助合同经办部门核查对方银行资信,并对公司财务风险性负责;采购部门或其它具有采购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对供应商价格的合理性负责。

未经法务部评审通过的合同,不得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合同评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当给法务部预留合理的评审时间:一般合同评审时间为一个工作日以内;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评审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评审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参加评审的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维护公司利益,法务部可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结合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项目部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草稿,拟定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公司对外签约的推荐文本。

合同文本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合同文本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篇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2014

XXXXXX关于公布《XXXXXXX合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段合法权益,结合我

段实际,重新修订《XXXXXX合同管理办法》,前发[2011]94号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予公布,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X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精细化管理,规范全段合同管理工作,有效

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段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合同管理办法》及《XXXXXXX局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XXXXXXX对外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段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段合同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签订、全面履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

- 1 -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损害国家和段的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当

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六条 段经营管理科是段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段的合同

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段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参与段重大合同招投标、谈判等事宜,依法提出法律

意见;

(三)负责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

审查;

(四)办理企业法人的转托委托事宜;

(五)负责段合同专用章管理;

(六)对全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七)负责全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负责合同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招投标、谈判等事宜;

(三)负责合同专用章和授权委托书、转托委托书的管理;

(四)对本单位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负责送路局

- 2 -

审查事宜;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合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七)报告并参与处理本单位的合同纠纷;

(八)负责合同报表的填记上报工作;

(九)负责合同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订立合同,除能够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路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

字。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路局签订合同,不得转

委托。但遇有疾病、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形无法行使代理权时,可转委托。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路局或段的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

路局或段的利益。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审查确认对方当事人

的下列情况:

(一)主体真实、合法;

(二)资质可靠、信誉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三)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与拟签订的合同相符; - 3 -

(四)其他应当审查确认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承办部门必须留存对方当事人提供

的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

件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对方当事人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

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为自然人的,应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合同必须通过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合同

审查联签后方可签字、盖章,合同审查联签实行归口把关,分工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或起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相

关资质

(二)各用户要严格按照路局公布的系统使用说明和操作流

程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合同审查联签,承办部门要按照路局规定输入相关信

息,上传相关资料。

(四)法律事务管理员对输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审查合格

后,选择与本事项审查有关的用户,启动审查流程。

(五)审查人员(计划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

务管理员、主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必须签署详细的审查意见,并加盖电子合同印章。

(六)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

- 4 -

合同文本上签字。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除履行上述第一至五款规定的程序外,报送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审查。重大合同须经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报送审查合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负责;计划、技术(业务)、财务等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相关内容负责;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留给审查部门合理的合同审

查期间,一般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通知合同管理人员

参加前期调研、谈判、招投标等工作,并充分尊重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未通知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未采纳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合同风险由承办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妥善保存。如有异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对方,避免引发纠纷。

第十八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应当明确担保的方式、范围和

期限,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订立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末页无正文的,应当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名称应当为XXXXXXX局

XXXXXXX,严禁使用行政章对外签订合同,局属非法人单位之间签

- 5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oz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