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之消解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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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之消解路径探析

作者:汤静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过往以政策导向谋取部门利益的行政机关藉着地方立法追求部门利益。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行政主导型立法,走出这一立法困境的根本举措在于变革行政主导立法模式,采取突出地方、立法主体多元、立法过程公开、立法程序体系化为核心内容的博弈立法模式。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行政主导;博弈

作者简介:汤 静,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部门利益是指享有公共事务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利用其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等职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本单位或本部门谋取的背离公共利益的小团体利益。在改革开放前期由于法治未成为社会主流话语和国家的根本治理方式,政府部门更多地诉诸与当时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契通的政策来追求部门利益,他们往往通过政策制定和颁行主导权融入部门利益,以政策导向谋求部门利益。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变革的加速,过往通过政策而获取部门利益的行政机关现在往往以法治的名义通过立法来追求部门利益,无论中央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层面的立法,近年来都有这种迹象,地方立法更为明显。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既因地方立法行政主体强化与扩张部门的权力而造成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权责配置不当和法定权益冲突,破坏法制统一,亦因突出部门利益影响公共利益造成社会大众对地方立法的不信任,损害地方立法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在2011年10月颁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途径的今天,探讨严重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这一现象并寻求破解途径是理论回应现实的客观必然。 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之外在表征

地方立法是一定限度内配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权责与分配社会利益的行为,直接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联。具有扩权力软责任内在欲求的政府部门在地方立法中通过各种途径追求职权扩张和责任弱化形成所谓部门利益。通常看,地方立法包括地方规章的制定与地方法规的制定。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本质上看与政策制定主体一致,与政策导向型部门利益谋求方式并无二致;更为主要的是在立法不断完善与规范的今天,地方规章只能对上位法进行细化,无配置地方行政机关权力之权限,与本文所言及的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关联不大。因而,本文的地方立法仅指地方法规的制定。当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扩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藉地方立法获取并巩固部门权力之时争夺边界权力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首要表征。政府部门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任务直接承担者,在法治的今天,他们往往通过参与立法将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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