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02 22: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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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
为完善我市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以房产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受托人必须代委托人表达真实意思,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三、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由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成立筹备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居委会审查推荐,提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管理规约》等。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大型物业管理区域适用)。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 (四)确认业主投票权及投票权数计算方法。
(五)组织业主推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区域内物业类型(包括分期建设须增补)的比例及代表性。
(六)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召开业主大会前应公示本条(二)、(三)、(四)、(五)项内容。
(七)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八)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出主任、副主任。
(九)公示业主大会决定的内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分工、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应派代表参加,到现场对会议及选举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成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六、业主的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住宅实行一户一票;既有住宅又有其它类型的综合性物业,住宅实行一户一票,其它类型物业按住宅建筑面积的平均数作为基数,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投票权数;其它物业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决定投票权数。 七、业主人数较多的大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小区的情况,按每幢或每个单元、楼层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的程序:1、筹备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2、审议;3、推选封箱、开箱、
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4、投票并统计;5、公布选举结果。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程序:1、发放选票、设立建议箱;2、推选封箱、开箱、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3、投票(回收选票)并统计;4、收集业主建议,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件进行修改;5、公布选举结果和修改后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九、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取消委员资格: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十一、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应当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原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履行交接手续;组织业主委员会参加县(市)区房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报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其他相关资料。 凡首次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需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十三、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等书面材料;2、业主名册;3、物业服务合同;4、公告、公示及证明材料;5、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资料;6、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十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业主大会通过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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