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专业术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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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9年2月1日

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市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0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 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2.0.8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城镇体系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2009-11-05 22:11 1.部分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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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的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 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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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ru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所作的天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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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m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的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 urban pl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 age compost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长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的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的变动现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l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7 城市人口预测 urban pl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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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冬天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计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计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综合平衡。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4.4.3 城市形态 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 城市功能分区 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4.4.5 工业区 industrial district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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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 commercial district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 文教区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 中心商务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 仓储区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 风景区 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经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1 城市交通 urban transp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4.6.2 城市对外交通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4.6.3 城市交通预测 urban transp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宣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路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4.6.5 城市道路网 urban road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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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4.6.6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mass rap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4.6.9 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4.7.2 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4.7.3 城市给水工程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 水源选择 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结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4.7.7 城市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 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4.8.3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 生产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4.8.5 生产污水 p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4.8.6 城市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7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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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 城市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8.10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用权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供电电源 p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4.9.2 城市用电负荷 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 高压线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4.9.4 城市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 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舆和交换。 4.10.2 城市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 distriv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4.11.2 城市供热系统 distrivt heating sytem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 gas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4.12.2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gas supp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4公园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4.13.5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4.13.6 专用绿地 specified green sp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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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4.13.7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4.14.2 城市生态平衡 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 c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价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4.14.6 城市环境保护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的繁衍经及经济、社会性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districts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入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各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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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16.5 城市消防 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pip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直辖市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主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of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r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of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贪污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ru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客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o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中的一个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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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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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词解释(选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措施汇编)(部分内容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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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保护(Conservation)

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修复和复原。

城市规划专业术语(续)2009-11-05 22:12城市规划 ( Urban planning )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 Functional plan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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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土地使用控制 Land use controls

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

用地平衡 Land use balance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Threshold analysis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城市抗震规划 Seismic planning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城市防灾规划 Disaster planning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 城市人防规划 Civil defense planning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经营城市的两种理解

一:狭义的 \经营城市\,亦指\城市经营\,主要是城市政府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把拥有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资产及存量资产,转化为可以增值的活化资本,赋予其资本属性,在政府权力和市场规律作用下,通过流动、组合、裂变、出租和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配置和优化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获利和赢利,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城市\应是广义的经营城市理念,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经营\的城市发展思路。主旨是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和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和其他经济要素,盘活城市资源资本,并通过高效的城市管理,从整体上优化运作城市经济,实现资源配置在容量、结构、秩序和功能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从而实现城市建设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和城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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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就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按照城市环境的要求,以经营城市的理念规划城市,以经营城市的手段建设城市,以经营城市的方式管理城市,以经营城市的谋略推销城市。 区 域 规 划

是指在某个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行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总体战略部署。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其相同点为,两者都是以国土开发利用和建设布局为中心,从战略高度上进行的地域性综合规划,其不同点为,国土规划主要是依据自然资源和社会的合理开发进行的战略布局,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宏观和长远,往往不涉及具体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安排;而区域规划则受国民经济经济计划的影响,侧重于地区各项建设的空间部署。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现代化城市空间发展的方向之一是向地下延伸。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上空间开利用相比有其独到之处。地下空间恒温性、恒湿性、隔热性、遮光性、气密性、隐蔽性、空间性、安全性等诸多方面远远优于地上空间。但是,地下空间一经建成后,对其再度改造与改建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不可能恢复原样,单就这一点它又远不如地面建筑容易改造与改建,因此它有相当强的不可逆性。另外,地下构筑物的建设成本高,工期长,难于利用太阳光及天然景观,方向性感观较差。所以,现在人们仍对在地下工作与生活持一种偏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就要求对地下空间利用计划持慎重态度,要有长远眼光,要经得起后人及时间的检验,对其计划多方面论证,认真评估后才能实施。 城镇体系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城市群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性质 (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竖向规划 ( Site engineering )

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 城市设计 ( Urban design )

指确定一个城市的活动与目标的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城市景观 ( Cityscape )

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的外观及气氛。 国土规划 ( Territorial planning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 Site planning )

为某一地块的建设所准备的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的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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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

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的城市进行的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人防规划 (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 (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 Threshold analysis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

土地使用控制 ( Land use controls )

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

土地利用规划图 ( Land use plan )

在美国,指对一个社区或类似范围内日后的发展所做的规划图,其中标明用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活动区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规划图常是确定具体区划的基础。 土地利用调查 (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国,指对某一些地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及使用情况的详细检查。是总体规划工作的一环。 城市用地评价 (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城市生态平衡的影响所作的评价。 商业网点 ( Commercial network )

指中国城市中商业与服务业机构的网络。一般按分等分级[例如市区和小区级]设置的原则,即在全市或一定地域范围内布点,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并确立每个点的作用与经营范围,以及点与点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商业网点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部份,其经营服务内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药店、邮局、储蓄所等等。

城市改造 ( Urban redevelopment )

利用来自公、私财源的资金,以不同的方法,对旧城进行改造,尤其是在实体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筑物,将旧建筑修复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邻里保护,历史性保护及改进基础设施等。 地形测量 ( Topographic surv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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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一些区域的地形和实物特征加以测量并绘制成地图,以表示其相对位置和标高。 区位理论 ( Location Theory )

试图解释决定经济活动分布状况的动力和因素的一种经济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司企业、农业、市镇及市镇内居民的空间分布形态等。中心地带理论和同心区理论是区位理论的一部分。 城市规模 ( City size )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有时以城市用地面积为辅助标志。在中国,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为特大城市(常为省或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下的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在美国,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人者称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称为地方。 天际线 ( Skyline )

由许多高大的建筑物在天际形成的轮廓。为现代化大城市的一个特色,如纽约。 空间布局 ( Space planning )

为提供满足人们居住、舒适和娱乐要求的空间而对建筑物内部的面积使用所做的设计工作。 城市网络 ( Urban network)

在某一地理区域内所有城市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周围农村地区之间的多方面联系,包括与区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区的关系。 临街面 ( Frontage )

1、一块土地或房产临街的一面;

2、土地房地产沿街的地界长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长的临街面。 古建筑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古代宫殿、寺庙、民居、工程构筑物等进行的保护。其中一部分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如北京的故宫,一部分则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赵州桥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国务院对古建筑保护有专门的指令性文件。

文物古迹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landmarks and site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无论出土与否,进行的保护,包括墓葬、古代遗址、古刻、工程设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隶省敦煌的石窟。国务院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按国家、省、市、县分级,分别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有指令性文件。 历史性建筑保护 ( Historic preservation )

在美国,指对旧建筑物的修复和重新使用,既是保护国家建筑遗产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筑物的替代办法。1966年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授权国家园林局拨款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市区,遗址和建筑物。 风景名胜保护 ( Conservation of scenic spots )

在中国,指对于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历史上流传至今的名胜进行保护。国务院有加强风景名胜保护和加强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还对于在风景名胜区附近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建筑高度、建筑造型与风格等作限制性规定。 历史性市区 ( Historic district )

在美国,指城市中被正式确定为具有历史意义的的部分,该地段不得拆除,必须加以保护并提高受保护产业的价值。

绿 带 ( Greenbelt )

指围绕城市,由园林和农田等组成的带状地区。一般由官方机构规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扩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区之间连成一片。 环境设计 (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质环境的质量为基本点,以优良环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需要为前提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设计工作所包含的专业有建筑学、土木工程学、风景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学。 环境标准 (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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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使用自然资源与财富并予以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准则,例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空气与水的质量标准的法规与规范,或保存园林绿地的法规与规范。 能源保护 (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愿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种措施。在美国,这种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车速度,采用节油汽车,降低建筑物内恒温装置的标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等。 基础设施 (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主干道 (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网中的骨干道路。 辅助道路 (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国居住区内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导主干道之间的交通,承担着相当大的交通量,并有利于沿路小型商业设施的发展。 快速干道 ( Freeway )

在美国,指交叉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车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语中,“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同义,但在理论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较后者更为彻底。在英国称为机动车路。 城市品牌

城市品牌代表着城市的地位,是城市地位的象征。如东京、纽约、伦敦的城市品牌是“国际大都会”、北京的城市品牌是“中国首都”、成都的城市品牌是“四川省会”。

城市品牌是城市的灵魂,是城市无形资产的积累。城市有品牌,标志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如威尼斯的城市品牌是“世界著名水上之都”,维也纳是“世界音乐之都”,中国的潍坊的城市品牌是“国际风筝之都”,--具有世界城市品牌的城市,就具有独一无二的世界第—价值,因此也就具有世界竞争力。 城市品牌给城市带来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辐射力。他不仅凝聚本市居民,使居民安居乐业,热爱自己的城市,更以居住该城市为骄傲,乐意为城市建设出力。城市品牌给城市创造巨大价值。城市品牌能在更大范围内积聚资本、技术人才。经济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使中国城市在面临全方位的竞争中,塑造城市品牌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重要策略。城市品牌还能辐射凝聚市外、省外、国外人民,为该城市建设发展、保品牌、创品牌努力做贡献,并自觉维护城市的声誉与品牌。在改革开放发展中的中国,不少城市在努力打造城市品牌,例如青岛市打造“品牌城市”,上海打造“国际化大都市”等,并通过创造城市品牌的过程,凝聚人民、辐射周边经济,以求共同发展。

以下内容选自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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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 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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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建筑术语 [建筑名词解释大全] 建筑面积

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公用面积

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实用面积

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居住面积

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计租面积

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作出统一规定,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过道,楼梯,阳台(闭合式按一半计算),壁橱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容积率

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得房率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 +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开间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 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开间5米以上,进深7米以上的大开间住宅可为住户提供一个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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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空间,与同样建筑面积的小开间住宅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进深

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可以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套内面积

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动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图,吸引居民和机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公摊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的竣工应是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建筑. 辅助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起居室、贮藏室等。 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 面积分摊系数。 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绿化率

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高为好。 绿地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层高

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净高

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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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实用率

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即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标准层

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阳台

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

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走廊

走廊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居住区用地

居住区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一般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为整栋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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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关

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搁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 隔断

隔断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过道

过道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部分建筑术语解释 建筑术语

预可行性研究:

也称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方案进行的进一步技术经济论证,对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 可行性研究:

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经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

建设方案的经济评价:

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它包括财处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可行性研究评估: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目标,由另一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判决断、权衡各种方案的处弊,向业主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投资估算:

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进行的估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合部建设费用,其包括的内容应视项目的性质和范围而定。 初步设计概算:

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施工图预算:

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 竣工结算:

是指已完工程经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施工工程标底:

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代理编制,并作为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参考的预期价格。 施工合同:

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招标文件:

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商参加竞争,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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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书:

是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对招标工程承包价格作出的要约表示,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工程签证: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工程进度款: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造价鉴证:

针对鉴证对象,由造价工程师依据鉴证目的和提供的资料,根据现行规定、合同约定,遵循工程造价咨询规则和程序,运用工程造价咨询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造价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断。 合同咨询:

咨询机构对委托方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就合同形式选取,条款内容的有效设定等提供全面咨询。 合同图纸:

是指作为招标文件发放给投标单位,并在招标过程中补充、完善,作为施工承包合同价款计算依据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 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

由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咨询业务工作具有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和相关咨询成果文件签发权的造价工程师。 专业造价工程师:

根据咨询业务岗位职责分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具有同类工程同类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咨询工作,具有相应咨询成果文件签发权的造价工程师。 概预算人员:

通过培训,具有一定的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咨询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校核人员:

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咨询业务校对核查的专业人员,其专业层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全面参与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全面复核的造价工程师,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工程变更: 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 工程计量:

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的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的计量系指为计算工程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础数量进行的度量统计工作。 工程造价的确定:

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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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术语解释 术语, 建筑, 解释

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使用面积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公用面积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居住面积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计租面积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作出统一规定,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过道,楼梯,阳台(闭合式按一半计算),壁橱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得房率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 +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开间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 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开间5米以上,进深7米以上的大开间住宅可为住户提供一个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间,与同样建筑面积的小开间住宅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进深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可以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动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图,吸引居民和机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公摊面积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竣工面积竣工面积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的竣工应是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建筑. 辅助面积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起居室、贮藏室等。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 面积分摊系数。 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绿化率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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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 绿地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层高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实用率 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即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标准层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阳台 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平台 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走廊 走廊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居住区用地 居住区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一般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为整栋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 玄关 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搁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隔断 隔断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过道过道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建筑术语解释 发表于2010-3-14 14:27:20分使用道具小中大楼主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指各层平面中直接供用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建筑物面积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公用面积——公用面积是指楼内为人员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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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居住面积——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辅助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等。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实用率——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即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开间」 房间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 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开间5米以上,进深7米以上的大开间可为用户提供一个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间,与同样建筑面积的小开间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进深——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的房屋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建筑物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净高——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标准层——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阳台——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走廊——走廊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玄关——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搁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

隔断——隔断是指轻质材料制作,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到顶或不到顶构件。 过道——过道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女儿墙——以前因建筑防水材料的限制,房屋的屋面都为坡屋面,大量坡屋面的建筑显的单调,于是把建筑屋顶的外墙伸高,使建筑物的立面造型新颖、别致,向女孩子一样美丽,人们把这部分伸处屋面的外墙称为女儿墙。女儿墙不但丰富了建筑立面造型,也是屋面的外围防护结构,保证了屋面上人、维修时的安全。

单元式住宅——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跃层式商品房——指由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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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商品房——由香港建筑师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房屋,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常见疑难术语解释

多年来,我在处理建筑或房地产纠纷的过程中每遇到疑难术语,均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资料,力求得到确切的解释。现把我记录下来的我处理建筑纠纷过程中常见的疑难术语介绍给朋友,以期对处理建筑纠纷的朋友有所帮助。

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城市规划道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路幅宽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设的道路。

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或者现有路幅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和规划确定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以及特殊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

错层:一套住宅地面不处于同一标高,但房间的层高是相同的。错层一般是公共开放的空间位于一个标高的平面上,如客厅、餐厅、厨房等,私密性较强的房间处于另一个平面,两个部分之间通过台阶联系。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低层建筑:高度为12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1~3层。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多层建筑: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复式:不仅地面不处于同一平面,而且房间的层高也有差异。复式住宅不是完整的两层空间,而是利用不同层高的两部分结合成一套住宅,不仅通过地面的高差进行了功能区分,还分别赋予不同空间不同的比例尺寸,如加大起居室的层高以形成“厅”的效果。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 隔断:专门作为分割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里面。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家庭装修中的隐蔽工程: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管线工程和结构工程。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置的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实施的的各类管理机构,包括指挥部、筹建部、基建办等。

建设工程:一般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一般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间距: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物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住宅层(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为最低使用层)室内地坪标高的垂直高度之比。(简言之,就是建筑最小水平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之比。)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篷、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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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老虎窗:又称老虎天窗,上海俗语,是指一种开在屋顶上的天窗。英文屋顶为“roof”,其沪语近音为“老虎”。

模板:施工中保证结构或构件其位置、形状、尺寸正确的模型。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所采取的监督活动。它的三要素是:1、关键,2、现场,3、旁站是一种监督活动,并且一般情况下是不间断的,视情况的需要可以使连续的,可以通过目视,也可以通过仪器设备进行。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平行检验:一方是承包单位对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而另一方是监理机构,他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检查和验收。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质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的两次检查验收。简言之,平行检验就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赔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清水混凝土:成型后的混凝土表面不作任何装饰,以混凝土自然表面为饰面或直接作涂料等饰面的混凝土。

人防工程: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CCAD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 升降脚手架:采用各种形式的架体结构及附着支撑结构,依靠设置于架体上或主体结构上的升降设备实现升降的施工外脚手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土木工程:建造各类工程设施的科学技术的统称。既指所应用的材料、设备和所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保养维修等技术活动;也指工程建设的对象,即建造在地上、地下、水平等,直接或间接的为人类生活、生产、军事、科研服务的工程设施。

退台式住宅:通常指多层式住宅或高层住宅为了观景的需要或受建设用地的限制等而在建筑上采取的一种设计,即房顶退建或几层楼步步退建。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师执业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小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住宅。

玄关: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度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庭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衣服、换鞋、搁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收邮件、简单会客的地方。

巡视:是相对于旁站而言的,是对于一般的施工工序或者施工操作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的手段。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晒衣物等的空间。

跃层:一套住宅占有两个楼层,由内部楼梯联系上下楼层。跃层户型大多位于多层建筑的顶层,结合顶层的北退台设计,因此,大平台是许多跃层户型的特色之一。室内布局一般一层为起居室、餐厅、厨房、卫生间、客房等,二层为私密性较强的卧室、书房等。

早拆模板技术:楼板模板浇筑3~4天后,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时,可敲击早拆柱头,提前拆除横楞和模板,而柱头顶板仍然支顶着现浇楼板,直到混凝土强度达到符合规范允许拆模板值为止的模板施工技术。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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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主体结构: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构成体(如地基、承重墙等)。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常用术语解释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人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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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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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常用建筑术语通俗解释

1、平面图:也叫俯视图,是指在某一水平方向的投影,能看得见的轮廓线用实线,看不见的轮廓线用虚线。

2 、立面图:也叫正视图,是指在正立面方向的投影,同平面图。

3、剖面图:指用一个平面将物体分割开来,被剖到的实体部分用斜线表示,其他部分按投影方式。

4、节点图:指某一结构交叉点,用视图很难表达出来,在本张图纸上或另一张图纸上将其放大,表现出各结构点之间的关系。

5、详图:用于施工图,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很难将一细小部分完全体现出来,将其比例放大,将每一细小部分都表示清楚,包括尺寸。

6、进深:在平面图上,沿着楼房的轴线的垂直方向,房间的尺寸大小。 7、开间:在平面图上,沿着楼房的轴线的平行方向,房间的尺寸大小。

8、轴线:一般情况,以对称形式,在士建上,24墙以上的红砖墙以内12为轴线。24墙以内的任何墙体都是一墙体的中心为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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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洞口:在没有门窗套等情况,就是洞口。

10、比例尺:是指将某一图形或物体各个方向按照同一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那么这个缩放比例就是比例尺。一般是用图纸尺寸比实际尺寸,将尺寸小的用1表示。

11、建筑面积:是指某一建筑物,相邻两部分用轴线分开,其他部分以外尺寸,求得面积。(包括墙体,公共空间)。

12、使用面积:是指某一房间以墙体的内尺寸来求得面积。(为净面积)

13、过梁:一般指在某一洞口、门窗口上面的梁,并且梁的上面有墙体,起支撑洞口的作用。

14、简支梁:一般指两边没有约束力,嵌入墙体12CM的梁,其受力最大点在中间。 15、圈梁:为了提高房屋的整体性,沿某一标高绕一圈的梁。

16、悬挑梁:顾名词义,就是梁的一端悬挑出去,没有支撑点,另一端被锚固在混凝土柱、梁或墙体上,靠上面的荷载压着它,来保持稳定。

17、悬挑板:同悬挑梁,例如阳台地面、雨搭等。

18、现浇板:在现场浇筑的板,一般用于卫生间、厨房地面,及框架结构的楼板。 19、预制板:在构件厂生产的楼板,属于成品,用于砖混结构的地面。

20、水泥砂浆:把水、水泥、砂按一定比例配合搅拦而成。通常所说的1:3水泥砂浆是皀用1份水泥和3份砂配合,实际上忽视了水的成分,一般在0.6左右比例,即应成为0.6:1:3。

21、素砼(混凝士符号,念TONG):是指在水泥砂浆的基础上加石子或卵石,按一定配合比例伴和而成,在里面不加入钢筋。

22、砼垫层:是素砼的一种,一般水泥用量较少,标号较低。用于一般性地面初步找平或形成一定坡度。

23、找平层:在砼垫层的上面用水泥砂浆进一步找平,以实行下一步工作精确施工。 24、框架结构:是指整个承载部分都是用梁、柱和剪力板组成,形成一个整体,抗震性非常好,其他间隔墙体用轻体材料(比如空心砖)砌筑而成。

25、砖混结构:指整个承载主要是红砖来承担,一般在24墙以上,为了整体的结构强度和稳定,在墙体里有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柱或梁 。

26、挂斗砖墙:是指将红砖横向立着砌筑,一般情况至少单面挂网抹灰,以提供整体性和强度。主要用于阳台、卫生间等或其他不需承重的间隔墙。

27、12墙:也叫单砖墙,就是沿着砖的长度方向,一层一层错茬砌筑。

28、墙:也叫一砖墙,是承重墙的最小尺寸,是用红砖一层丁,两条跑错茬砌筑而成。(说明:砖的长度方向沿墙的横向摆放叫丁,顺着墙的方向叫跑)

29、37墙:也叫一砖半墙,主要用于室外,楼梯间保温墙,及低楼层的承重楼。 30、49墙:也叫两砖墙,主要用于外墙,及主承重墙。 31、10空心墙:用于框架结构间墙,把空心砖立着砌筑。 32、20空心墙:用于框架结构间墙,把空心砖横着砌筑。

33、承重墙:用于承受上部墙体及楼板传递下来的荷载的墙体。 34、间壁墙:用于分隔各房间,而不承受荷载的墙体。 35、咬口:指砖与砖之间的错茬。

36、木龙骨:指某一结构的骨架是用木方支撑和连接的,简称木友骨。用于吊棚、隔墙。

37、轻钢龙骨,指某一结构的骨架是用一种U型轻钢支撑和连接的,简称轻钢龙骨。用于吊棚、隔墙。

38、主骨:相当于柱和梁,用于承受所有荷戴的龙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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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边骨:与边墙接壤,起定位和主要承载的龙骨。

40、吊挂:指用于吊棚等悬吊物,用木方或其他连接件将分隔开的上下两部分连接起来,这个木方或连接件就叫吊挂。

房地产常用术语解释 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不可售公房

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又称售后公房,就是购买的公有住房 单位产权房

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廉租房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私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二手房

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现房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成都市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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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外销房

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内销房

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准现房

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共同共有房产 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有房产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尾房

尾房又称扫尾房。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烂尾房

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城市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配建设施

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活动中心是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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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建筑小品是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均价

均价是指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但也有例外,前段时期某高层物业推出的\不计楼层、朝向,以2800元/平方米统一价销售\,即以均价作销售价,也不失为引人瞩目的营销策略。

基价

基价也叫基础价,是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起价

起价也叫起步价,是指某物业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即是起价。多层住宅,不带花园的,一般以一楼或顶楼的销售价为起价;带花园的住宅,一般以二楼或五楼做为销售的起价。高层物业,以最低层的销售价为起步价。房产广告中常表“×××元/平方米起售”,以较低的起价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预售价

预售价也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的专用术语;预售价不是正式价格,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按有批准权限部问核定的价格为准。

一次性买断价

一次性买断价是指买方与卖方商定的一次性定价。一次性买断价属房产销售合同中的专用价格术语,确定之后,买方或卖方必须按此履行付款或交房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我国发法通则和《担保法》八十九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主要体现惩罚性。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

建筑面积

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公用面积

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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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面积的分摊问题。

实用面积

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居住面积

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计租面积

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作出统一规定,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过道,楼梯,阳台(闭合式按一半计算),壁橱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容积率

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得房率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 +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开间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 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 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开间5米以上,进深7米以上的大开间住宅可为住户提供一个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间,与同样建筑面积的小开间住宅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进深

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可以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套内面积

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动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图,吸引居民和机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公摊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的竣工应是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建筑.

辅助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起居室、贮藏室等。

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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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 面积分摊系数。

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绿化率

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高为好。

绿地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层高

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净高

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实用率

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即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标准层

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阳台

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

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走廊

走廊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居住区用地

居住区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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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等的总称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一般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为整栋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

玄关

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搁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

隔断

隔断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过道

过道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建筑线: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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