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专篇

更新时间:2023-03-16 14: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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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高层建筑消防专篇

11.1、 防护等级:本工程为各建筑单体均按一类防火建筑设计。 11.2. 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

11.2.1. 防火间距:各建筑间间距均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的表4.2.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的表5.2.1的有关规定。

11.2.2. 消防车道:整个地块被分为东西两个大的区域,东区除临街的地段外,与其它相邻的地块间均设有消防车道,同时在地块内设有两横两纵的机动车道,使每一个高层建筑均被至少有两个长边临消防车道或规划的机动车道,同时,每个高层建筑均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作为消防登高面。 11.3. 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11.3.1. 防火分区:各建筑物防火分区均遵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的表1.1.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的表5.1.1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各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墙的部位,采用防火水幕及包括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标准的耐火极限达到4小时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多层建筑防火分区不超过5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建筑防火分区不超过2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建筑防火分区不超过3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高层建

筑的裙房与高层建筑间使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时其防火分区不超过5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地上商业厅、展厅防火分区不超过5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地下商业厅、展厅防火分区不超过2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地下车库防火分区不超过4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其它地下用房防火分区不超过1000平方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11.3.2.防烟分区: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内防烟分区均以不大于500平方米为准进行设计。 11.4. 安全疏散:

11.4.1. 安全出口:各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均遵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各个防火分区均保证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地下部分各防火分区均具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或向临近防火分区开门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11.4.2. 疏散距离:各建筑物的室内疏散距离均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表6.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表6.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地下车库的疏散距离均不超过60米(带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的34.6.0.5条要求。

11.4.3. 疏散楼梯间及楼梯:本地段内所有高层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和

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均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裙房

及高度不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均设封闭疏散楼梯间。 11.4.4. 消防电梯:本地段内所有高层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

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及18层的创意工作园区均设消防电梯。其个数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第6.3.2条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n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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