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1
更新时间:2024-01-21 15: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 破产法 继续履行合同推荐度:
- 相关推荐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18条、第26条、第6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继续履行的判断标准、能否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转让合同、为合同继续履行提供的担保异议的处理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一、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断标准
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的权衡问题①。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目标和破产目标臵于优先地位,为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判断标准:第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时,必须以债务人财产的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不
1
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兼顾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破产法具有经济法元素的重要体现,也是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如体现社会本位的重整程序日益受到重视。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同样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破产公用企业的供电、供水合同、电话合同等,如果解除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管理人应决定继续履行该类合同,而不能予以解除。新破产法为防止管理人滥用选择权,从程序上进行了制约,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经法院许可。在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应按照“商业判断规则”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二、管理人能否修改合同条款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能否修改合同内容,新破产法未作规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只能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合同时修改或增加合同条款;另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继续履行附条件、附期限或者修改、增加合同条款。笔者赞同第二观点,首先,如前所述,我国新破产法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臵于优先地位,赋予了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举重以明轻,在保持合同性质和基本
2
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变更那些既定的合同内容应是管理人选择权的应有之义。其次,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一般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因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也不损害其利益。再次,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合同变更权,符合破产法实践的需要。因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债务人原先与相对人的交易基础动摇甚至丧失,按照情事变更原则,管理人应有权适当变更合同内容,同时也符合破产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利于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三、对管理人为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异议的处理 新破产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对该担保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方当事人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有异议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方当事人对管理人为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破产法赋予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属于不安抗辩权。由于债务人的破产状态已经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事由,对
3
方当事人享有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但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管理人提供的担保以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债权为条件,但无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方当事人对担保有异议的,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担保是否成立,第二种观点不可取,忽视了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本质属性,同时会导致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新的争议,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不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四、约定破产终止条款的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破产时,另一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合同到期,对此类合同管理人可否继续履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实现破产法目标,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应有权继续履行该类合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在实现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以及优先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任由合同当事人依约自动终止合同或者提前到期,将会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既定的合同原则进行适度干预,推翻上述条款,对方当事人无权以合同约定对抗管理人的决定。
五、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4
新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其次,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5
正在阅读: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101-21
服务外包产业创新集群能力研究——以宁波数字科技园为例05-26
岩缝中的生命作文500字07-15
ImageX 玩转系统映像10-19
小学语文小考精练题04-21
银行储蓄所柜员年终总结述职报告03-12
一种基于MVC模式Web开发框架WebWork的研究05-20
糖尿病健康教育知识讲座资料03-25
新概念青少版1-7单元测试题09-16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法上
- 探析
- 破产
- 履行
- 若干
- 合同
- 继续
- 问题
-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最新版)(1)
- 回风巷过采区回风上山巷巷安全技术措施
- 高三英语第一轮高考复习知识大全(共72页)
- 装修工程技术标1
- 17春北理工《用户界面设计》在线作业
- 气体热力学性质
- 中考英语总复习之九年级上册9单元复习练习题
- 华清远见C补习测试题
- 西华大学路基路面课程设计(2)- 副本
- 策划书格式
- 《山东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 人员素质测评(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期末考试)
- Anki 2.0 用户手册
-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 OCR解决方案
- 16-市场研究与SPSS使用+宋亦平
- 2015数学建模D题—众筹筑屋—国二优秀获奖论文
- 中国部门名称的英文翻译
- 乡镇宗教工作调研报告
- 清水混凝土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