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半山美树苑业主自治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6-20 13: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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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半山美树苑业主自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九江市半山美树苑业主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本业委会是本小区内的业主对本小区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地址:九江市人民路230号、 办公处所:本小区玉兰阁2单元楼道门右侧、
第二条、本业委会依法由“九江市半山美树苑全体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业委会自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基层组织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基层组织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及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巩固本小区房地产的增值地位,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以上人员为本会义务工作者);本业委会有偿聘任专职执行秘书1名(负责执行业委会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另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酌情有偿选聘兼职财务顾问、水电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11月1日定期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大会,并在会前做好组织筹备工作。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报告工作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业主大会申请调整经费预算;
(三)引导敦促业主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做好物业管理费收费工作,有效调度公共维修及业主报修事宜,维护公共秩序;监督落实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依法负责维修基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
(五)维护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财产的安全、合理、有效
使用;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八条 本业委会委员主要由本小区各单元(含商铺)业主代表构成,每位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志愿者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及使用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业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因故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五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实行分工负责。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业委会全面工作,适时召开业委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并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负责财务及印章管理;
(五)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的职责 :协助主任管理业委会的全面工作,分管公务管理、公关协调、安全监督、修缮调度等;主任因故离任时,受托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执行秘书的聘任由主任提名,由业委会会议决定,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接待和处理业主来访、报修事宜,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单元业主代表)均以志愿服务为前提,在特定的情况下亦可由全体业主大会讨论确定合理标准 ,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会 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及使用权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和业主及使用权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及共有资源
第二十二条 本业委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始终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基本原则。经费来源以收取物业服务“公摊费”为主,以共有物业资源创收为辅,遇有重大维修时将依照相关法规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制度管人,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至少公榜一次,做到完全公开、真实透明,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本业委会的经费支出项目包括:聘请管理人员和辅助管理人员及服务员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公用设施的水电费、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费、公共部位的小型修缮费、公共环境的维护费、日常管理的公务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会务费;提留公用设施更新改造基金(10%);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它公益性支出等, 任何人都无权将物业管理费用于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任何支出(包括借支、挪用、投资等),当年如有节余必须转入更新改造基金项下,以备公用设施不时之需。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资源之一,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于物业管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其它共有资源由业委会控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可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或待由下一轮业主大会修订补充。
第二十六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和修订本章程,应报政府属地基层组织及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江市半山美树苑业主自治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三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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