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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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甲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住所地:

乙 方:XX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鉴于: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民事主体,并且具备签署本合同的相应权限,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法律服务项目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诉讼案件代理

甲方及甲方辖内分支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保险业务类、非保险业务类诉讼、仲裁案件,甲方根据需要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不对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乙方代理案件的数量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二)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向甲方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商务谈判、项目支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服务范围

2.1 乙方提供诉讼案件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案件情况收集、整理、提交证据资料; (2)查阅、审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和证据资料; (3)代理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分析研究案情,拟定应诉方案;

(5)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和庭前证据交换; (6)参加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材料庭前质证,申请重新鉴定,配合法院选择鉴定机构;

(7)出庭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8)参加法庭调解,按照甲方意见签署调解协议;

(9)代收法律文书;

(10)收集案件材料,收集对方当事人身份资料、联系方式、帐户等基本信息,配合完成执行环节各项工作;

(11)全程参与法院的沟通协调; (12)撰写结案报告;

(13)代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2.2 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为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2)为甲方起草、审查或翻译重要法律文书; (3)协助甲方参加重要业务活动的协商、谈判; (4)协助修改、完善甲方内部规章制度; (5)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6)为甲方提供法律风险尽职调查;

(7)为甲方理赔、追偿工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8)根据甲方需要协调外部关系;

(9)提供甲方需要的法规、政策、文件及资讯材料; (10)提供甲方需要的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团队

3.1 乙方应组建专门的工作团队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其工作团队由 XXX 律师担任牵头人,团队成员包括 XXX、XXX、XXX、XXX 等律师。

3.2 乙方保证工作团队成员以富有成效的方式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应保证团队成员的稳定性,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工作团队牵头人和团队其他成员。

3.3 法律服务项目的具体经办律师,由牵头律师在工作团队成员中进行指定,并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

3.4 若甲方认为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存在问题,乙方应听取甲方意见,主动纠正,并在甲方要求时更换工作人员。

3.5 乙方牵头律师对法律服务质量负首要责任。牵头律师无论是否作为具体项目经办律师,均需关注、指导、协调本律师团队处理的服务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或通报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及资料,并及时答复或处理乙方就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4.2 甲方对乙方负有诚实信用义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不得向乙方提供虚假或明知有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3 甲方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给予乙方合理的工作时间,并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便利,包括但不

限于按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提供乙方合理需要的办公场地与设备等。

4.4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乙方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向甲方提供具备专业水准的法律服务。

5.2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3 乙方应当在正式提供法律服务前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乙方律师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定期向甲方通报代理案件或服务项目的进展情况。

5.4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服务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5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实物或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5.6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益外,乙方承诺不会通过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来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服务费用标准 (一)车险诉讼案件

6.1 车险一审案件代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对于重大、疑难、特殊案件,实现有效减损的,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另外给予减损奖励,减损奖励计算公式:

减损奖励=(按公司理赔预审金额-生效判决或调解金额)×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6.2 车险上诉案件代理费:按照不超过一审代理费的XX%支付代理费。

6.3 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多起诉讼且合并审理的车险案件,每增加一起案件,每件支付律师费不超过XX元。

6.4 对于原告撤诉或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按不超过一审基础代理费的XX%支付律师费;未开庭审理的,不支付律师费。

6.5 车险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比例不超过15%。

(二)非车险诉讼案件

6.6 原则上参照车险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采取风险代理方式计算律师费,风险代理比例不超过公司减损金额的15%,具体计费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

(三)保险追偿案件

6.7 实行风险代理,按照不超过公司追偿到账金额的15%支付代理费。如采取部分前期费用加风险代理模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非保险业务类诉讼案件

6.8 代理费的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则上不超过江西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70%。

(六)其他约定

6.9 本条6.1-6.8中律师费用已经包含代理律师在本市主城区办理案件或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以及在同一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管辖权异议等而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费用,但不包括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依法收取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认证费、查询费等。

6.10 对于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异地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服务项目,乙方律师在办理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办案费用,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金额后计入律师费一并处理:

(1)按照甲方一般员工出差标准进行核算,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供甲方审核,乙方应将经甲方确认后的此部分费用一并计入律师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处理。

(2)甲方根据区域远近,按照一般员工出差标准进行测算

并实行费用包干,具体金额标准如下:……XXXX本市各区

县,XXX元;……XXXXXXX省内其他地区,XXX元;……XXXX省外地区,XXXX元(或双方另行商议其他费用包干规则)。乙方应将此部分费用一并计入律师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处理。

6.11 不论本合同如何约定,所有超出甲方管理权限的案件,最终的代理费方案均以甲方上级公司批复的方案为准。

6.12 对于人保系统内其他公司委托处理的案件,乙方应当接受代理,并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合同收费标准。

第七条 费用结算方式

7.1

乙方办理诉讼案件的代理费实行一案一结,由乙方

会同甲方填写费用结算表,并经甲方审核后确认代理费金额。

7.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均已包含相关税费。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后20个自然日内提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或拒收发票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纳税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7.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后,将款项转账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

开户名称:XXXXXX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XXXXX

开户银行:XXXX银行XXX支行

第八条 服务质量考核

8.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或服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个案及年度考核标准由甲方负责制订。

8.2 个案考核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对乙方的个案代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个案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乙方不应再指派该个案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对于考核分值超过60分但低于80分的,乙方律师应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

8.3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乙方对年度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甲方提供年度服务工作报告;甲方以服务年度内个案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系统内的反馈情况和乙方提交的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甲方具有保密性质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业务数据、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9.2 乙方除因存档需要保存复制备份的文件外,其在本合同中所获知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乙方擅自留存备份信息的,视为违反保密约定。

9.3 如乙方违反保密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项目法律服务费总金额5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9.4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利益冲突

10.1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防火墙,将甲方及其客户的数据、信息加以隔离及保密。

10.2 如果存在同时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乙方应当在发现之时如实向甲方披露。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n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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