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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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文件

温人薪〔2011〕16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11〕33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

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为1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14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为81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n9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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