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建发〔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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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建发?2009?83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各筹备组:

为适应我局铁路大规模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 以及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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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关于做好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传递工作的通知?(建工函?200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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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八日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管内各建设项目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

第4条 确保行车、人身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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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本规定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全督导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纪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度全局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264号)、?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铁建函?2008?603号)和?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上铁建函?2009?92号)进行考核。

第6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路局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业绩实行综合考核,其中施工安全为一票否决制。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营业线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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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单位全员的安全意识。

2.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人身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督促指导施工按时正确编制施工方案,并做好初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3天前将待审的施工方案送达有关单位进行审阅,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对本工程施工月度施工计划进行网上会签,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工程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的网上会签。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责任。

4.负责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5.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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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应经济赔偿;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考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应按照投标书的承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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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应分专业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实现安全作业标准化。

3.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4.及时与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按?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执行,全面履行约定的己方职责,安全协议需报路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5.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每月6日前及时上网提报月度施工计划,上网月度施工计划流程设臵需正确选择会签单位,负责积极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的会签,施工日计划需提前3天网上提报,并密切跟踪流程,确保计划上传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应正确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8.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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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总包单位责任事故。

9.应加强架子队管理。用工单位对架子队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由于对架子队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10.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1.施工单位按规定指派规定人员参加施工领导小组。 第8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安全施工和安全使用的要求,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2.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设计文件之前,应对既有设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探查、核实地下设施的准确位臵。因设计文件提供的既有设施位臵不准确或遗漏造成的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重点措施并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

4.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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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检查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9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的关键工点实行旁站监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杜绝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铁路营业线施工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细则;认真审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

2.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行车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施工安全基本措施和方法,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监理力量,配足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4.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等进行监理,当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立即指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因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监理又不到位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0条 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是行车安全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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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应全面履行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的职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

2.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应熟悉管内行车设备情况,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的准确位臵。无法提供准确位臵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5.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执行)。

第三章 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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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招投标阶段

在施工招投标时,除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外,对营业线工程还应根据?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的要求,认真审查投标人的施工安全业绩。优先选择近年来有相应类似施工业绩、其项目经理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的投标人,对于铁道部公布的有不良记录行为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允许进入我局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12条 开工前

1.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路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领导及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重点措施。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审查,审定后报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3.建设单位应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特别是可能影响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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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部分),在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及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落实确保行车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

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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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等报建设单位,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监理细则。

7.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在路局施工行车安全监督组的指导下,参与施工行车安全全过程监督。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施工行车安全监督证。

8.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完成以上安全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方能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准许开工。同时,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于开工前以安全信息的形式报送路局主管部门。

第13条 施工作业(施工封锁)中的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台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施工封锁前40分钟登记完毕,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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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313、314、315、316、317、318、319、320条等规定设臵防护。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均应设臵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施工防护信号的设臵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306、307条规定办理。

2.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写明施工里程、停用行车设备的范围和起止时间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后,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严禁“做过头”。 3.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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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前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

建设、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监理、设计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施工封锁的类别,派出相应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把关。安全把关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施工封锁的内容,明确安全把关重点,深入施工封锁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线路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信号试验彻底、联锁正确,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能恢复设备使用。

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但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信号设备开通启用后,施工单位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共同加强检查和值守,密切注意新设备的运行情况。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负责看管设备和处理故障,待新设备运行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即办理交接。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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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施工单位、车站、电务设备管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接管。

第14条 验收交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和?关于?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2.工程竣工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后,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自验。自验达到?验标?要求,并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必须在开通使用前进行,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3.线路经过机车压道(正线50次、站线30次)或大型养路机械养护,检查、整修直至达到?验标?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开通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接管。

对不能预先压道的线路、道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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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联合检查,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开通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管。施工单位应派出足够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强检查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开通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接管。

4.车站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5.线路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按照?关于印发?铁路线路里程断链设臵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229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设臵线路的标记、标桩。

第四章 施工惯性事故防控

第15条 控制路基坍塌下沉

1.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土速度,分层夯实,并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路基土方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

2.新老路堤衔接时,应铲除老路基的草皮、树根,并将衔接面挖出坡度不陡于1:1的台阶,新填筑土分层夯实,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3.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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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措施,危及行车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4.需拆除老路基片石护坡、挡墙或在邻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5.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应注意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6.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慢行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7.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0.6的护土。

8.沿线路路肩纵向铺设的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回填土进行夯拍压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路基的稳定。

9.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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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16条 控制桥涵顶进事故

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结合孔径、地质、线路和路基等状况,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批准实施。营业线架空线路施工应严格执行路局?关于加强营业线便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工电?2002?238号)。

2.便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按规定向车站申请并办理登记要点手续,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3.便梁架设后,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4.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绝缘良好。严禁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5.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米;当开挖深度影响营业线稳定时,设计单位应出具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线路及基坑的加固方案;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当工作坑需渡汛时,路基边坡应加强防护和排水工作。

7.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桥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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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挖土,宜边顶边挖,开挖时必须保证便梁支墩的稳定。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

8.圆形涵洞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管节顶进应连续作业,当顶管前方发生坍塌或遇到障碍物,顶力超过管口允许承受能力时,应立即停止顶进。管前挖土长度,在道床下不宜超出管端以外10cm,道床以外不得超出30cm,并做到随挖随顶。当用帽沿式钢板刃处理土质较差又易于坍塌的路基时,钢板刃脚应按规定设臵安装。

第17条 控制材料机具侵限

1.施工人员横越铁路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并加强了望和防护。笨重、巨大物件过轨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按?技规?第50条规定办理。

2.施工中在营业线旁搭设脚手架、临时堆放工程材料、停放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搭设、堆码稳固,并派人巡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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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有关数据,在避让列车时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留在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内。

4.在路堑堑顶机械施工时,营业线一侧应设臵固定防护界桩。机械施工填筑路堤,在接近营业线高度时,应于距钢轨外侧2米处设臵“连续限界标志”,并派专人监视。当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装卸、回转等作业,防止机具侵限。

5.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择地搭建工地料棚,施工零小用料在料棚内堆放整齐,并派专人看管。钢轨、枕木等放臵稳定,堆码整齐。施工领料随用随领,不得将鱼尾板、短钢轨、轨距拉杆、枕木等散件随意撒在线路两侧。

第18条 控制挖断地下电缆

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1.设计单位应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查明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埋设情况,在施工图上标注清楚,并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若情况不明,在编制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提出对既有地下光电缆进行“挖探调查”的作业项目,并在施工设计中完成,确保设计阶段查清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埋设情况。

2.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准确、完整的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档案资料,积极协助、密切配合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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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提供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准确位臵、径路走向和埋设深度。其中产权属局外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产权单位联系,查明准确位臵。

3.施工单位对照设计文件注明的地下光电缆情况,必须再次会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并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等手段进行施工前的探测,彻底查明地下光电缆的真实情况。如果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情况仍不够清楚,则必须采用“人工挖探”的方法,找出所有光电缆并按规定防护后,方可大面积开挖或机械开挖。

4.施工单位在动土、开挖前应主动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都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共同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5.通信、信号、电力等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新铺设地下光电缆的准确资料,在竣工图中标明光电缆埋设的位臵、径路、深度、防护情况、离参照物(轨道)的实际距离等具体数字,作为竣工资料的重要内容,防止再次造成地下光电缆资料不清。

第19条 加强工电结合部管理

1.严禁打断、打脱连接钢轨的“导接线”、道岔区段内的“跳线”和电务箱盒引向钢轨的“引接线”。

2.在营业线上施工所用的撬棍、道尺及轻型车辆、小车的轮缘等,必须加装绝缘,并保证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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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撬棍作业、拖拉长大金属物件时,严禁同时将两股钢轨搭接或将引接线相碰;严禁短路轨道电路绝缘节的两边钢轨(特别是道岔区段轨道电路绝缘节处)。

4.在营业线道岔上施工作业前,应查明该道岔是否和其他道岔构成“双动道岔”(或“多动道岔”),如是“双动道岔”,则应按同时施工两组道岔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5.在营业线上进行道岔整治等作业,可能影响道岔表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6.新铺设的道岔在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电联合整治”,以同时满足工电两个专业的质量技术标准。道床应饱满、捣实,防止列车通过造成下陷,影响道岔表示或正常操纵。

第20条 加强沿线爆破管理

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1.爆破施工可能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向行车组织部门申请施工封锁计划,阐述爆破范围、爆破数量、作业时间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擅自爆破施工。

2.爆破施工前,必须组织足够的抢险人员和材料机具,按规定设臵防护和警戒,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爆破后,应按规定对爆破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是有无哑炮、危石,线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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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有无变化,通信、信号、电力线路及接触网支柱等有无损坏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要迅速清理建筑接近限界内的土石,确认安全后方能撤除防护、警戒,开通线路。

3.邻近营业线的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作业方式。

4.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米,距库房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炸药、雷管应分车运输,于不同地点装卸,专车专运;严禁爆破器材和人员或其他物料同车混装运输。

5.爆破器材必须建立台账,严禁私用乱用、多领少用,杜绝流失和被盗。每次领料由施工负责人按一次需要量凭证签字提取,严禁劳务工直接领用。剩余料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及时清点交还入库,严禁私藏余料、随处存放。

第21条 加强电气化区段施工管理

电气化区段施工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安发?2006?16号)及?行规?第八章规定。

1.需供电停电配合的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行规?有关规定办理。在电气化区段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职工必须受电气化铁路施工安全教育。

2.涉及既有电气化铁路的施工,应纳入路局电调的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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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中涉及改变既有电气化铁路供电设备运行方式的施工,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3.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电调停电、允许施工的命令,并确认已接好地线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中应服从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的监督、指导。

4.既有电气化铁路改造,自开工之日起,新增的供电设备在情况不明时一律视为带电设备,后续施工作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安全。

5.未办理交接、但已带电的新增供电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停电,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本着“先通后复”的原则,立即组织抢修,尽量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6.在营业线旁立柱挖坑,应注意维护既有路基的稳定和排水,并尽量随挖随立。立杆后应及时平整、回填、夯实,防止立柱倾斜侵限。

7.新建、改(扩)建的电气化铁路供电设备,均应满足?技规?有关限界等要求。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在通过电气化铁路前,必须全面检查,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8.新增供电设备的受电时间,由建设单位会同安全、公安部门,在受电15天前书面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向沿线乡镇发布通告,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9.电气化区段工务线路施工须供电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停电配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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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天气等特殊原因接触网临时不能配合线路施工停电时,联合填写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格式内容按316号附件4办理,提交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

(2)配合停电施工的供电配合单位必须提前与施工主体单位进行联系,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不能停电之原因,于施工点二小时前书面传真到施工主体单位。

(3)施工主体单位根据本项施工作业计划、施工调度命令、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取消按规定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施工作业项目,但可进行按规定接触网可不停电的施工作业项目,按规定对该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变更或全部取消。施工主体单位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于一小时前(施工点前)书面传真到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

(4)上述变更或取消时均需提前通知车站并按规定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进行登记。路局调度所根据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及车站申请,调整、安排本次施工作业,按规定发布调度命令。

(5)各相关部门、单位针对施工作业项目的变更或取消,必须严格加强各相关环节的安全把关,制定周密的施工安全措施,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变更内容传达到相关施工作业、行车单位等相关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作业安全、行车安全。

第22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及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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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第23条 加强施工临时道口管理

施工期间需设臵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臵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1.营业线上应尽量避免设臵施工临时道口,如确需设臵,应严格按照?行规?附录8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路局(道口办)批准,临时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施工临时道口经批准后可由施工单位自行铺设,道口铺面、栏杆、标桩牌等设备必须按标准设臵,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防护用品,经路局(道口办)检查验收合格,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后,方可启用。施工临时道口不得设在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的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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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临时道口由施工单位负责看守管理,应制定临时道口管理制度和看守员作业制度并严格执行。看守员必须由职工担任,并经路局道口办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施工临时道口启用后,施工单位应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口设备及两端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铺面、挖断引道道路、恢复线路原状,并按规定办理道口注销和线路交接手续。

5.施工临时道口为施工车辆专用道口,栏木应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当施工车辆通过时,由看守员开放栏杆,立岗了望,确保安全。临时道口发生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迅速果断地执行“先防护、后处理”原则,做到“宁停勿撞”。

6.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和施工临时道口时,必须加强了望,严格按道口信号指示行车,服从道口看守员指挥,不准在道口上停车,更不准在道口上卸料。

第24条 加强轨道车、轻型车辆和小车的管理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使用轨道车,应按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三章运用、第五章安全和?行规?第96条以及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车机联控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安发?2008?106号)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轨道车建立“信息输出”及“信息输入考核”台帐。所有轨道车均应配臵列车调度电台,上繁忙与快速干线运行的轨道车还应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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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信号与运行监控装臵。要加强对轨道车及上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管好用好轨道车,确保轨道车运用安全。

2.轨道车在营业线上因故障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两端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臵,迅速请求救援,已请求救援的轨道车,未经列车调度员同意不得再行移动,并按?技规?第293、294条规定设臵防护。

3.在营业线上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时,应按?技规?第321、322、323、324条和?行规?第106条的规定执行。在双线地段使用单轨小车时,应在线路外侧钢轨、面对来车方向推行。施工单位的手推四轮车仅限在工程线上使用,除封锁施工时间外,不得进入营业线区间和站场。

第25条 加强工程卸料管理

1.施工卸车负责人、风动卸碴车操作员、调车员等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劳务工卸料必须由职工带领。卸下的路料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也不能堵塞、损坏人行通道或机动车道。

2.区间卸料应严格执行?技规?第312条和?行规?第105条“列车在区间装卸料的补充规定”等规定。风动卸碴车应配足司闸人员,不少于两车一人。卸车人员应适时开关底门,不使道碴成堆或造成车辆偏载,并做到“六不卸”(道口、道岔、无碴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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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设备及已有大堆材料的处所不卸,列车推进运行时片石、钢轨等笨重材料不卸)。卸碴后要及时清道。

3.卸料负责人必须和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随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列车通过时应暂停卸车,并不得开关邻线一侧车门。

4.在两线线间距≤4米的地段卸砂(碴)时,邻线一侧的蝴蝶车门不得打开,高边车门宜采用开启下边车门≤45°。在车辆一侧卸车时,应特别注意车辆偏载,严禁偏载动车。

5.敞车车门和蝴蝶门打开后,除用车门钩固定外,还必须用门卡卡牢,确保邻线列车通过时不致震下车门,造成侵限。禁止在卸下的砂、碴上再卸钢轨、轨枕、片石等重物,防止受震滑下,造成侵限。

6.卸料负责人应在动车前全面检查,有无材料侵限、车辆偏载以及车门未关闭或未固定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车长动车。

第26条 加强工程线管理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6条等规定执行。 1.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批准。

3.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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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在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以前,应臵于定位,钉闭加锁,禁止扳动,由施工单位派人昼夜看管。如须经由该工程线道岔向工程线送车卸料时,在路局指定的期间内,还应采取在该工程线道岔尖轨处加装控制锁的办法。此时,车站值班员必须保管控制锁钥匙后,方可在设有该工程线道岔的正线或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4.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5.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1)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2)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3)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4)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5)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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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6.客运专线的联调联试工作开行各种试验列车一律按照Ⅱ级专运列车办理。

第五章 施工等级

第27条 施工等级的划分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双线、两线及以上区段一线封锁3小时及以上的)。

(4)能力紧张、运输繁忙的枢纽地区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运输、施工组织复杂的施工项目,施工时间虽不足上述规定,视其对运输影响程度可定为Ⅰ级施工(在施工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施工领导小组同意)。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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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60分钟及以上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双线、两线及以上区段一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3小时以内的)。

(5)下列施工视其对运输和安全的影响程度,可按Ⅱ级施工办理。

①电化区段上跨铁路结构物过轨施工(电力线上跨过轨及架拆防护网除外)。

②能力紧张、运输繁忙的枢纽地区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时间不足Ⅱ级施工标准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施工领导小组同意)。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基床处理,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均为Ⅲ级施工。繁忙干线、干线Ⅲ级施工中视其影响程度可分为A类、B类、C类。

(1)Ⅲ级A类施工

①站场、设备改造等施工开通后需改变原信号显示、联锁、闭塞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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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同时停用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120分钟以上或单项停用150分钟以上的,并需办理非正常接发列车的。

③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单位、部门配合施工(配合施工单位4个以上的)或同一施工地点3列及以上的施工路用列车进出的。

④施工时间在180分钟及以上的(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施工除外)。

(2)Ⅲ级B类施工

①同时停用车站信号显示、联锁、闭塞设备60分钟以上或单项停用90分钟以上的,并需办理非正常接发列车的。

②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单位、部门配合施工(配合施工单位3个以上的)或同一施工地点2列及以上的施工路用列车进出的。

③施工时间在120分钟及以上的(不办理非正常行车作业的除外)。

(3)Ⅲ级A、B类以外的施工项目为Ⅲ级C类施工。 4.施工等级的确定

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施工方案时,按上述规定初步确定本项施工各次施工计划的施工等级,其中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具体的施工等级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其中Ⅲ级施工的A、B、C类分类,各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分类,由各项目管理机构汇总与月度施工计划申报时同时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建设管理处在建设系统月度施工计划中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根据施工计划中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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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确定人员参加施工领导小组。

第六章 施工方案

第28条 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

一、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先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预审,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对方案预审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根据预审要求对方案进行细化,及时将细化和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的方案和会议纪要报送路局建设管理处进行审查,建设管理处组织路局有关业务部门(含路局LKJ基础数据管理部门)、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方案审查,Ⅲ级施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Ⅰ、Ⅱ级施工需报路局施工领导小组审定。施工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并报路局有关业务处室签字盖章,作为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凡施工作业均需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复杂的施工项目可分阶段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技术交底,编制初步施工方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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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要参与研究施工方案的制定,对一项施工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建设管理单位指定汇总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汇总和审核。由建设管理单位不少于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4天向建设管理处提出施工方案审查具体时间,由建设管理处确定审查时间并通知有关单位参加。施工单位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有关的监理和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三、 施工方案预审及审查的重点内容 1.施工目的

(1)项目基本情况:施工时间、地点、设备影响范围及具体的施工内容。

(2)施工具体要实现的目标;施工项目能否与其它施工或多项子施工合并进行或延期。

(3)施工项目属于独立项目还是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或者属于子项目,但能单独发挥效益。

(4)属于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是否是整个项目的关键节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清晰、明了,有无遗漏。

2.运输条件

(1)施工处于什么线路(繁忙干线、干线、其它线路;单线还是双线或者多线)。

(2)提出的施工时间和时段是否影响跨局列车(含动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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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行,是否需要铁道部调整列车运行径路或时间,是否需要调整管内客车开行时间或停运管内客车,对货物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程度。

(3)施工项目是否会影响其它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周期是多少,是否会对运输生产造成重大干扰,甚至影响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

3.施工准备

(1)所有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就绪,上道工序完成的时间节点和工程质量能否满足本项施工条件。

(2)施工技术设计(含变更设计、过渡设计)是否完成。 (3)施工用机械、机具、路材路料是否到位,是否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4)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全部探查清楚,涉及施工处所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涉及铁路外单位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已经与路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

(5)如夜间施工,照明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不满足是否安排了足够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是否有安设条件。

(6)技术资料(施?竣?工图、联锁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含产品实施铁路市场准入制的准入证?)是否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设备管理单位是否已经掌握维修技术并对维修人员进行了培训或实施委托管理。

(7)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向设备使用单位、行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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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LKJ基础数据管理部门提供。

(8)需要进行压道或牵引试验的机车车辆是否已经落实。 4.劳力组织

(1)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人员(项目经理?副?、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以及施工安全监督员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

(2)施工和配合到位现有技术力量和劳动力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

(3)各作业点和时段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是否匹配,有无欠员和冗余情况。

(4)监理是否按规定要求配臵,安全员、防护员、把关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员是否依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臵并已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需要外借劳动力时,同时审核外借劳动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按本项施工要求进行了岗前教育或安排了上岗前的教育计划。

5.施工程序

(1)是否按施工内容和运输限制条件及设备分段开通情况,分阶段并细化了每个阶段的施工计划和实现目标。

(2)施工流程图是否与施工内容及分阶段实现目标相一致,各时间节点是否与运输条件相吻合。有平行作业时关键线路控制和时间节点能否再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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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程序是否能依据运输限制条件进行调整。 6.施工方法

(1)施工采取的具体作业方法,能否保证作业进度。 (2)平行作业或多项作业相互间有无干扰和影响。 (3)作业结合部的分工是否明确。 (4)机械、人工配合作业时分工是否明确。

(5)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现场的自然、施工和运输条件。

7.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监理确认。

(3)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管理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4)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等路局规定的要求。

(5)施工时间如采用突破现行?技规?、?行规?要求时的特定行车办法,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6)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限制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是否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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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货运部门审核批准。

(7)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安全措施

(1)安全风险分析,分别从设备机具、运输条件、劳动安全、施工工艺、工作环境、防火防爆、危险品使用管理、工作环境、用电和电器等方面分析施工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根据分析确定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3)防范措施的责任落实(责任到人),以及配套的设施。 (4)安全协议对涉及本项施工的防护条件和措施有无遗漏,是否需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补充完善。

(5)结合部安全控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有明确、清晰的责任界定。

(6)各施工是否已制订完整、安全措施无遗漏的安全卡控表。

9.应急预案

(1)对可能产生的应急项目是否进行了趋势分析,确定了应急方案。

(2)是否对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明确调用方法,对需要利用外部的应急资源,是否进行了联系并明确需使用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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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方法,建立了网络图,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各网格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权利与职责。

(4)对使用危险品、爆破作业的施工,制订并明确威胁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的撤离线路、避难措施和撤离使用的运输工具。

(5)有明确的作业人员发生受伤时的输送路线和工具。 (6)对列车大面积晚点时有明确的备用施工方案。 (7)对施工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或施工延误时有明确的补救措施或方案。

(8)明确各类应急情况发生后,那些部分的工作有常态进入应急状态,直至应急情况停止。

10.指挥体系

(1)明确等级:根据已经审核完毕的9大要素确定施工等级。 (2)成立组织:根据施工等级按部文件成立施工领导小组,确定施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单位,并明确施工领导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3)确立体系:依据施工的需求,设立若干个分小组,从专业管理、现场指挥、施工作业、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监控、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施工领导分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4)注明标识:明确施工指挥和各施工、配合、把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佩带标识,便于在施工中识别。

(5)制订网络:依据各单位上报施工、配合、把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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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制订施工指挥和安全保障的网络图,并明确报告、联系流程和联系方式。

(6)组织协调:明确方案审查结束后直至施工开始,所有工作进入常态,由运输处或授权运输处负责协调施工组织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颁发施工计划(电报),直至施工开始。

(7)形成纪要:依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事项,参会单位签字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在方案审查会涉及未参加会议单位的非重要事项由运输处负责组织协调。如需要非参会单位解决重要事项,运输处在以后协调会上不能解决时,需重新召开方案审查会。

11.其它需审查、强调的事项。

12.项目管理机构形成会议纪要(草),由建设管理处对施工方案审查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发文纪要,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

13.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建设管理处或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提报施工计划。

第七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申报

施工计划分类: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对临时施工计划,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监理单位同样均按规定进行把关、审核,并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及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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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处和路局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第29条 施工年度、月计划 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各项目管理机构应于上年11月底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于12月初上报至路局建设管理处,建设管理处汇总审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与营业线相关在安全保护区内的新建及既有线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二、跨局施工计划的审批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揭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三、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依据会签完的施工方案应在每月的6日前上网提报施工计划,设备管理单位及配合单位应在每月9日前会签完毕,建设管理处非直管部分在9日前审签上报,建设管理处直管部分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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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审签上报。施工单位应经常上网查看施工计划会签情况,联系有关单位及时会签,对会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修改,以便施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会签完毕,各项目管理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施工单位施工计划网上申报,全过程跟踪施工计划会签,对会签过程中的存在问题项目管理机构主动协调有关单位,保证会签质量。每月20日左右运输处将组织一次施工计划平衡会,平衡会是施工单位在月度施工计划公布前最后一次确认内容及封锁天窗的时间,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须派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会议。

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后项目管理机构及时核对施工计划,对其中错误及遗漏部分应及时通知建设、运输处,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项目管理机构摘录出本项目有关的计划后及时传至有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申报施工日计划,对施工慢行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安质部长(副)或工程管理部主任(副)要亲自上手把关,要看到施工慢行日计划上网传递至调度所施工台。

四、建设管理部门及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必须经建设管理部门、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为: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协议、应急预案、“两图一表”,既“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横道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对施工进度、施工条件、施工方式、施工程序、施工及封锁时间、开通速度、提速方案、质量标准、安全卡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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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急预案等重点环节。

五、建设管理处每月组织一次施工计划审查会,各项目管理机构部书面总结营业线施工月计划及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提报及传达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整改措施情况。建设管理处将施工月计划、日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风险抵押考核。

第30条 施工日计划及运行揭示命令申报及传递 一、施工日计划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12:00前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各项目管理机构,经各项目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汇总后(审核确认施工作业地点、项目、内容、设备变化、影响使用范围等与施工月度计划及有关文电的一致性,内容的准确性),于当日14:00前报路局建设处进行审核,建设处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

2.调度所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建设处后,建设处将施工日计划及时传至有关项目管理机构,由有关项目管理机构传至施工主体单位,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通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

3.施工日计划下达后,不得取消施工日计划(项目)。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路局调度所制定取消施工后确保行车安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副)]批准(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还须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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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处批准),方可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含取消或重新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限速(含有计划和临时)、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

1.各施工单位及各项目管理机构对因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要当即向建设处汇报有关情况,以便建设处及时向调度所申请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调度所负责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发布至建设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建设处立即转交有关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项目管理机构当即传至有关施工单位,并确认是否传递正确。

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临时限速需转变为线路允许速度条件时,须按有关LKJ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后,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按换装电报的终止时间,向施工调度室、车站(场、线路所)申请取消限速。

4.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场、线路所)、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时,由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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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慢行月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认真核对慢行时间、地点、速度,并按时提报。

6.涉及自轮运转设备运行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传递,按?行规?附录33第二项第2点规定:(调度所按现行发令规定将次日管内营业线施工的命令扩大到路局工务处、机务处、建设管理部门;由工务处、机务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工务单位、牵引供电单位、有关工程单位转发次日管内营业线施工的命令内容。工务处、机务处、建设管理部门要确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科室、专职人员,提交调度所备案。)建设处及时传递至有关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项目管理机构及时传递至施工单位,并记录确认该命令是否正确传递。

7.各项目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的申报、传递工作,及时上报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要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各项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各项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相应建立调度命令传达接受台帐,台帐包括序号、日期、调度命令号码、简要内容、时间、传令人、接收人、密码有关事项。

8.对提报施工日计划延迟或错误一次但未造成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扣罚100元,提报延误或错误两次未造成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下岗。对提报延误或错误造成施工取消一次的有关责任人下岗,造成两次取消的追究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对运行揭示命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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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遗漏或错误将直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慢行计划提报延误或错误的相关责任人下岗,对有关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并追究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建设处每月对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就施工日计划的申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传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将纳入相关考核中。

第31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建设,突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过程控制,强化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计划和安全重点掌控,对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须上报月度施工计划,并按?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发?2008?270号)有关规定执行。

1.临近营业线施工沿线爆破,管桩施工,深基坑开挖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变化,材料、机具侵限,高空、临近线路作业容易滑入营业线器具等,为切实做好施工安全工作,便于监督施工过程,各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计划,报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预审查后形成纪要,施工计划于每月21日前报路局建设管理处进行审查并在月度施工计划中予以公布。未经建设管理处批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施工,违者将追究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2.对批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防护预案,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施工期间监理站旁站监督整个施工过程,监理发现施工过程有可能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的情况,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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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恰当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顿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再行施工,对重要施工或II级以上非营业线施工由各项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或安质部长把关,必要时邀请设备管理单位或路局有关部门参加。

3.对影响营业线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施工组织

第32条 施工组织 1.Ⅰ级施工

Ⅰ级施工由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铁路办事处、调度所、客运、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整个施工过程。

2.Ⅱ级施工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铁路办事处、调度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遇枢纽内、客运站等对客车运行秩序影响较大的施工,路局公安局、客运处、相关公安处主管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要监督整个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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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Ⅲ级施工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项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安质(副)部长或指定的胜任人员要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其中:

(1)Ⅲ级A类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主管副段长(项目经理)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车务段、设备管理单位遇管内同期多处施工等特殊情况,可指派胜任人员担任),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负责,副组长及其他小组成员参加。

(2)Ⅲ级B类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安全科(技术科)科长(副)、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主管副段长(项目经理)或指定安全科(线路、信号、技术、施工管理科)科长(副)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车务段、设备管理单位遇管内同期多处施工等特殊情况,可指派其他胜任人员担任),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负责,副组长及其他小组成员参加,其中主体施工单位的单位主管人员必须参加施工现场组织、安全把关。

(3)Ⅲ级C类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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