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8-08 05:4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
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任务。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申请。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
(三)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实施方案。
(四)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被考核公务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化测评(附件5)。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被考核人量化(民主)测评成绩和主管领导依据平时考核作出的评鉴成绩汇总情况(附件6),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优秀等次名额和公
示情况等,确定考核等次。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九)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7)、《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9)等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
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
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原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凡每年7月1日以后通知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月30日以前通知退休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其中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处分的,可以根据本人当年的现实表现补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对单位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降低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三)追究机关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表格填写《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8)和《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10)。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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