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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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大交招〔2014〕C01号

招 标 文 件

四川·自贡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制

二O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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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二、总 则 ........................................... 6 三、招标文件 ......................................... 6 四、投标文件 ......................................... 7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 12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 14 七、投标纪律要求 .................................... 15 八、支付货款 ........................................ 16 九、质疑和投诉 ...................................... 1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7 第四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 29 第五章 评标办法 ..................................... 38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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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大安区政府机关事务所委托,拟对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大交招(2014)C01号

二、招标项目: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三、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确定自贡市大安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三家,服务期限: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7、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格并经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8、经营场所位于自贡市城区范围内(西至南环路、南至杨公桥、东至恐龙馆、北至北环路)。

9、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8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安区仁和路鸿基花苑2楼)现场购买。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加盖鲜章)和本人身份证。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4年5月20日15: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检察院开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未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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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均不具有投标资格。

《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需要查询投标人2011年04月0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情况。

八、开标地点: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大安区仁和路鸿基花苑2楼)。 九、本投标邀请及招标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 www.sczfcg.com/)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大安区政府机关事务所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 联系人: 易女士 电 话:13990057451

采购代理机构: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大安区仁和路鸿基花苑2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13-2210716 传 真:0813-2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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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标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同一机构)报备的工时1 价格标的 定额和工时单价为标准进行优惠,优惠率均不低于20%;以购进材料价格为准收取材料综合管理费,材料综合管理费收取比例不高于10%。 2 3 采购方式 评标方法 公开招标 综合评分法 金 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 交款方式: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招标人提交。转账凭证需注明“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 户 名: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4 投标保证金 账 号: 88030120002506964 交款截止时间:2014年5月19日17:00时前(以银行支付凭证加盖“办讫章”所记录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具有投标资格。 金 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 5 履约保证金 交款方式、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同投标保证金。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缴纳。 6 7 服务期限 付款方式 2014年6月1日00时00分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00分。 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大安区政府机关事务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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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招标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行为记录;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投标。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招标项目及要求; (5)评标办法; (6)合同主要条款。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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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日内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2014年5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7.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3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 www.sczfcg.com/)上发布更正公告,由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上查阅、下载(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的自行负责)。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由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上查阅、下载(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的自行负责)。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招标采购单位不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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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标货币

本次投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结果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包含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投标函”及“报价明细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不得漏项报价,也不得修改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标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同一机构)报备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为标准,报出对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优惠率,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优惠率均不得低于20%;投标人以购进材料价格为准,报出材料综合管理费收取比例,材料综合管理费收取比例不得高于10%(含省内、省外以及口岸外购进)。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方案,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4.2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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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性承诺函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附后); (5)《四川省汽车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6)投标人年度财务报表、社保资金缴纳证明、纳税证明、银行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备查);

(7)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8)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维修场所、维修设备等;企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等);

(9)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0)《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原件备查)。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相关资料。

特别说明:投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等必须真实有效,若已超过有效期或未经年检合格,一律视为无效。若相关证件正在年审或更换中,必须提供相应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14.3服务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的服务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为公务用车维修设置的绿色通道,并提供优先优质服务承诺函;

②投标人为公务用车维修全过程服务设立的服务专柜、服务人员和专业服务电话; ③投标人为公务用车维修设立的施救电话、施救措施等,并提供在自贡市范围内免费施救的承诺函;

④投标人为公务用车维修做出的维修响应时间、质量保修时间、保修范围等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⑤有利于采购人和用车单位的其他服务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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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开具收据,并提供其银行账号等信息)。

16.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在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资格的。

(3)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又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6)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虚假证明材料、做出虚假承诺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60天。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报价明细表”与“投标函”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但“报价明细表”与“投标函”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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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8.7投标文件正本(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 19.3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正本或副本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9.4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19.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按此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3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和传真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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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上委托的代理人本人。投标人代表未按时签到、签到时不能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名单,根据“投标人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当众拆封,唱标人对项目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名称等内容进行宣读。同时,工作人员做开标记录,投标人、监督人员、招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唱标人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唱标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退场,但须保证通讯畅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时,投标人代表须在30分钟内返回开标现场。

24. 评标

24.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25.中标通知书

25.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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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25.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鉴证。 26.5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经查实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27. 合同分包

本次采购项目不允许中标人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8.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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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9.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0.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3.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八、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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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请支付

维修费用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汇总结算并支付一次。维修企业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15日前未上报的将在下季度进行汇总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将该季度各单位审签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和单位负责人审签的发票原件送大安区政府机关事务所,区政府机关事务所对各单位《结算单》和发票进行审核,并汇总维修费用后书面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签字后,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维修费用直接支付给中标维修企业。

九、质疑和投诉

35.质疑和投诉

35.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大安区财政局投诉。

35.2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质疑与投诉指南模块查询)。

35.3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提交报价文件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开标、评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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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性承诺函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七、投标纪律要求” 33.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本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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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适用。

(2)必须附加盖有投标人鲜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

(3)在签到时,应出示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若不能出示或出示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将不具有本次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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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贵中心于 年 月 日组织的“ ”项目(编号: 号)政府采购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本公司对代理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授权有效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加盖鲜章)。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必须附加盖有投标人鲜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

(3)在签到时,应出示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若不能出示或出示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将不具有本次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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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务资格审查资料

(响应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各项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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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承诺

(响应本招标文件“服务部分”的各项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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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 评委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主要是:维修价格、企业资质、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维修设备、规章制度、质量信誉、服务承诺以及投标文件规范性等。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中标人。

4.3 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评标委员会先对本章4.5.2综合评分明细表1-10项进行打分,再进行现场查勘并打分,汇总综合得分后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4.4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3)认定的与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要求不符的非实质性偏离。 (4)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4.5综合评分明细表

4.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5.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1 收费标准报价 40分 2 企业资质 3分 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1、工时定额优惠率(15分):以本次最高投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标优惠率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向维修企业发放经价/基准价)*分值; 营许可证的同一机构)2、工时单价优惠率(15分):以本次最低投报备的标准执行。投标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得分计算时均按投标报价)*分值; 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按材料购进价收取材料综合管理费(结算3、材料价格综合管理费收取比例(10)分:时需提供材料购进发以本次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票和材料的出厂合格分=(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 证)。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时均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一类3分,二类不得分。 发的经营许可证为准。 第 31 页 共 42 页

经营管理人员和相应技术人员配备合理,有良好的车辆维修经验和管理业绩,10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有较好的车辆维修经验和管理业绩,6分;人员配备能基本满足要求,有一定的车辆维修经验和管理业绩4分。 以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财务状况良好的3分;一般的2分;差的0分。 所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非常健全且规范合理6分;基本健全和合理4分;有一定的管理制度2分。 具有齐全、先进的维修、检测等设备10分;具有较齐全、先进的维修、检测等设备6分;具有能完成车辆维修的维修设备4分。 AAA级6分;AA级2分。 设有专门且可行的公务车辆维修绿色通道,承诺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优质服务2分;设立公务用车维修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安排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2分;开通24小时施救电话并承诺在自贡市范围内提供免费施救5分;维修响应时间、保修范围、保修时间等做出恰当的承诺3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美观,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2分;未缴纳的0分。 3 人员情况 10分 提供毕业证书、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 财务状况 3分 近三年指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提供制度的具体内容,重点为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制度。 提供各类设备清单。 提供2013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 规章管理制度 6分 6 7 维修设备 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10分 6分 8 服务承诺 12分 提供书面承诺函,并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承诺要求执行。 9 10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 3分 2分 提供2013度社保资金缴纳证明。 对投标企业地理位置、场地性质、交通状况、平面布置、服务态度、规章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检修设备等进行现场考察,综合分析打分。 11 现场查勘 5分 合计 100分 5.废 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采购人报价要求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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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6.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以签字确认。

6.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露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6.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6.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7.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7.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7.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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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7.6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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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由乙方负责对大安区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公务车辆进行定点维修服务,包括车辆的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机构检验等(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2014年06月0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第三条 服务质量要求 1、车辆维修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执行有关机动车维修的国家、企业和地方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和《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2)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应当做好公务用车维修全过程的维修记录,并向维修单位出具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制度,车辆返修率必须控制在5%以内,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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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当建立所有公务用车维修档案并保存2年。竣工出厂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车辆维修零配件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维修方可自行选择使用。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必须征得送修方的书面同意。

(2)所有更换零配件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外表、发动机保质期为1年,底盘为半年,电器为3个月。

(3)维修企业必须保证材料进货价格的真实性,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3、车辆维修时限要求: 二保不过夜,发动机大修为3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个月。

4、维修服务要求:

(1)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按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车辆维修,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维护采购人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

(2)乙方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维修质量。

(3)乙方应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并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为定点维修公务车辆提供全过程优先优质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辆提供同等的服务。24小时急救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

5、其他要求:

(1)有责任维护采购人和车辆使用单位的名誉,不得损害其利益和对外泄露其机密,更不得攻击、伤害采购人和车辆使用单位。

(2)不得与车辆使用单位、驾驶人员等串通或私自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等骗取维修费用。一经查实,无条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理。

(3)对采购人允许自行采购、更换的易损件(易损件清单详见附件),维修企业不得干预。在征求用车同意后也可由其进行更换,但只收取更换材料的购进价格,不得加收综合管理费和更换工时费。

(4)根据车辆使用单位提出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费用等因素后拟定合理的维修方案,经车辆使用单位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换件,未征得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并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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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清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第四条 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维修费用计算方式:维修费=维修工时定额×(1-工时定额优惠率)×工时单价(1-工时单价优惠率)+材料购进价×(1+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乙方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同一机构)报备的标准执行,工时定额优惠率和工时单价优惠率、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按中标价执行。优惠率和管理费率在合同期间固定不变,并对所有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的计算标准统一,不得实行区别对待。

2、服务费支付方式:维修费用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汇总结算并支付一次。乙方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15日前未上报的将在下季度进行汇总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将该季度各单位审签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和单位负责人审签的发票原件送甲方,甲方对各单位《结算单》和发票进行审核,并汇总维修费用后书面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签字后,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维修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维修费用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时,须出具结算清单,将车辆使用单位、维修车辆牌照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购进价、材料综合管理费等分列详细清单,并妥善保管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维修服务协议的充分履行,乙方应向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出现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首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维修费用中扣除。维修费用不足支付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

4、本服务合同期满,乙方不存在违约的事项,经甲方同意后将在1个月内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抽查乙方材料进货价格和材料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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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监督各用车单位及时结算维修费用确保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维修服务费用。

5、保守乙方商业秘密。协调各用车单位与乙方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对无理取闹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2、有权向甲方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车属单位的违约行为。对甲方和用车单位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做出处理。

3、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各用车单位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5、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乙方未按约定的正常维修期限完成维修项目,每逾期一日,承担本次维修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送修单位“报修单”约定的维修项目维修且又未征求送修单位同意变更的,送修单位拒付本次维修费,同时乙方承担本次维修费30%的违约金。 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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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等给用车单位和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因乙方与公务车辆驾驶员串通或自行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骗取维修费用,损害甲方或用车单位的利益,经查实,乙方将承担此次维修费5倍金额的违约金。

6、若乙方虚报材料进货价格或以正品材料价格充当非正品材料进货价格骗取维修费用,经查实,乙方将承担骗取维修费10倍金额的违约金。

7、若因乙方维修技术问题或购买的各种零部件、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驾驶人员违规操作驾驶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及用车单位自行采购零部件所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零部件、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承担。

8、用车单位不按规定结算维修费用,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1、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 2、补充或修改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3、如乙方有下列行为,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 “黑名单”记录并予以通报和公示,取消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永久限制其参与甲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1)违背诚信原则,有虚假或欺骗经营行为的; (2)擅自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

(3)故意增加维修项目,虚报材料进货价格骗取维修费用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向送修方提供回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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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公务车辆驾驶员串通骗取维修费用的;

(6)使用非“正品”零部件或换取送修车辆其他正常零件的。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格式签订,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货物种类、性质、特点等进一步约定和具体化。

2、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方、乙方及鉴证方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安区财政局各存一份。

单位名称(盖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采购人)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供应商)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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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m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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