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乡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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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乡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行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央省州县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二条 建立健全并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一)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或经管村财务;

(二) 集体收入应及时开票入账,不准坐支挪用; (三) 不准报销不符合财经手续的发票;

(四) 严禁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 严禁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六) 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事一议”,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第三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一) 村属企业、山林、山场、土地、果园、水面承包经营或转让,应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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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村干部可参与竞标,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串标、压标或直接低价承包;

(二) 村级道路、水利、房屋等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村“两委”干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准暗箱入股或变相入股。

第四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 不准公款购置及报销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费用,已经购置的要予以公开竞价处理;

(二) 禁止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安装住宅电话及报销电话费;

(三) 不准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

(四) 不准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且经乡党委、政府批准。

第五条 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三) 不准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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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准擅离岗位,保证村委会24小时有人值班,按值班名单每抽查一次不在岗的按旷工论处,并记入考核档案。

(四) 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五)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

(六) 不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农业直补等资金和实物或在扶贫、救灾等资金的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第六条 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及时、真实、准确的公开村务。

(一)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级主要领导不得擅自决定,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 村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并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三) 注重以人为本、与人为善,讲究工作方法,严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定信仰,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一) 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

(二) 不准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 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不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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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活动;

(四) 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村党支部负责本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村“两委”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行为规范。村纪检委员负责日常监督,乡纪委加强督促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村干部执行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列入村“两委”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上级考核的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贯彻实施本行为规范,应发挥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党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村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依照有关条规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中村级干部指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

第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由乡党委、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村干部 行为规范 印发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乡人大、乡纪委。 富恒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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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l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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