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10-12 01: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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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实践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涉外经济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必须是书面的。 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以下作用:
1、是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 2、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 3、是证据的作用。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有约首、正文与约尾三部分组成。 合同内容包括货物的
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
数量条款(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又称溢短装条款,并规定溢短装的计价方法。)
包装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最低标准提供。)
价格条款(1、短期交货合同,可采用固定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做相应的调整。三后定价格,系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之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活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装运条款(在FOB、CIF、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但在目的地交货时,装运不等于交货。)
保险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最低险别购买)。
支付条款(支付手段包括货币和汇票。付款方式:银行代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支付时间包括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检验条款(检验条款也被称为索赔条款。检验的目的在于给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装运时的商品检验,是卖方能否取得货款的条件之一,到运时的商品检验是买方能否索赔的条件之一。>
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意外事故。)
仲裁条款(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是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选择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一、通知。二、保管货物。 卖方的义务:
一、提交货物与单据。
1、交货地点: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2、交货时间:双方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公约。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3、单据的交付:
①、实际交货[卖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 ②、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给买方手中。]) 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1、瑕疵责任。由于产品责任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不在公约调整范围内,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是不是一定要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答:有处分权既可。 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履行合同时?答:都可以,最迟是履行合同时取得。 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需具备两个条件:
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地域性权利)
2、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法定权利)即卖方按照自己的条件出售的标的物,不得有违反销售地的法律的知识产权。如中国有联想电脑,法国公司也有联想电脑,两者不一样,但,中国不得向法国再次出口联想电脑。 买方义务: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的义务。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实际履行。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款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力或权利主张。
根据<公约>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减少价金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方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
三、宣告合同无效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是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
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重大行为一般明示) 四、损害赔偿
卖方采取的救济方法如果不足以弥补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仍可以继续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公证处是唯一指定可提存机构。)
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提存=强制履行(强制交货) 一、实际履行。 二、损害补偿。 三、宣告合同无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4种权利:
1、停止交货权。2、留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卖方的救济方法可分为两类:
1、是债权方面的救济。2、是物权方面的救济。 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问题均未涉及。而由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各国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
一、非特定物买卖。通常是指,仅凭说明书的买卖或期货买卖。
二、特定物买卖。在特定物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 2、我国《民法通则》
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转移:
受损货物进行保全和救助的责任问题,即费用分担、责任承担问题。 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FOB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谁控制货物,谁承担风险,但以货物划归合同项下为前提,无论以何原则,都是货物划归合同项下后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一、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起转移给买方。二、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已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途货物的交货(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如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所谓货物交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卖方完成上述行为,即为将货物移交买方处置。)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国际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已生效的国际公约有3个: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我国不是这3个公约的成员国,但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因此,3个公约对全面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二、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一、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二、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纹或批注者,后者指负有该类条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以装船清洁提单。[托运人开具保函、备用信用证换取清洁提单,若有损开清洁提单会被认为欺诈行为])
三,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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