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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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独立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独立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9.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留置权

D.农地承包经营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物权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E.对人权

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农地承包经营权 D.权利质权 E.留置权

3.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一物一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物权法定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情事变更原则

4.下列物权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 A.典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地役权 E.土地使用权 5.物权的效力包括() A.物权法定效力 B.排他效力 C.优先效力 D.追及效力 E.妨害排除效力

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 A.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B.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 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D.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债权 E.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侵权行为之债 7.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抛弃 B.混同 C.标的物灭失 D.权利存在期间届满 E.基于法律规定被撤销 8.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A.物权的取得 B.物权的变更 C.物权的消灭 D.物权的登记 E.物权的占有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四、论述题

1.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李某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

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予以返还,甲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需使用该设备,故无法立即返还,丙公司即派人将该设备强行运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B2.B3.C4.D5.c6.A7.B8.A9.C 二、多项选择题

1.BC2.ABC3.ACD4.ADE5.BCDE6.ABC7.ABCDE8.ABC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

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

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独立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 四、论述题

l.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并无多大社会意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4)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

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包含两个方面:(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物权发生变动,首先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的,不应影响其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交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如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

(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第二,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三,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五、案例分析题

1.答:①《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既然李某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享有。

②《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看,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应由李某自负。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返还于王某。

2.答:《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的某台设备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由丙公司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得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部依照原租赁合同不变。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强行拉走设备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对此,丙公司应承担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A.受赠 B.购买 C.添附 D.继承

2.收取孳息属于所有权的()

A.善意取得 B.恶意取得 C.原始取得 D.继受取得

3.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B.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C.共有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结合,因而发生所有权性质的变化 D.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享有一半的权利 4.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合伙共有财产 B.家庭共有财产 C.夫妻共有财产

D.二人各出一半价钱购买电脑

5.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A.购买权 B.优先购买权 C.收益权 D.优先受赠权

6.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动产 B.动产 C.土地 D.财产

7.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和集体所有 D.国家和集体共有

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按非共有对待

D.部分为按份共有,部分为共同共有

9.某甲赌钱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像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买得,乙在丙处发现该录像机,遂向丙讨还,丙不同意。此录像机应() 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D.返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10.某甲帮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也无法得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某甲与某乙发生争执。该银元应归() A.某甲所有 B.某乙所有

C.某甲和某乙两人共有 D.国家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1.先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A.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B.先占的标的物可为各种财产 C.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D.先占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

E.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2.动产与动产附和的所有权确定,可采取的方法有() A.由各所有权人共有 B.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C.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D.谁的权力大,由谁取得所有权 E.由无过错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3.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A.通过互易转让所有权 B.所有权人抛弃财产

C.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事实上灭失 D.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发生法律上的灭失 E.所有权人因财产被征收而丧失其所有权 4.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 A.自权性 B.全面性 C.弹力性 D.恒久性 E.定限性

5.国家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 A.主体的惟一性 B.客体的广泛性 C.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D.权利取得方法的特殊性 E.权利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6.国家所有权通过()方法取得。 A.生产 B.征用 C.没收 D.税收

E.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7.动产所有权可基于()而取得。 A.先占 B.善意取得 C.发现埋藏物 D.营造建筑物 E.拾得遗失物

8.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E.积极请求法律保护 9.添附的种类有()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生产 E.征收

10.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可采取的方法有()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D.共有的保留

E.共有人之一取得共有物 三、简答题

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 6.简述共有的特征。 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A4.D5.B6.A7.C8.B9.C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E2.ABC3.ABCDE4.ABCD5.ABCDE6.ABCDE7.ABCE8.ABCD 9.ABC10.ABC

三、简答题

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是指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2)使用权能。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所有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收益。(4)处分权能。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其特征如下:(1)客体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为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不同的是,它在结构上须能够在横向、纵向或纵横向上区分为若干独立部分,而且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2)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用部分行使专用的权利,对共用部分行使共用的权利;作为不可分离的权利,专有权和共有权结为一体,区分所有人必须一同转让、抵押、继承。(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即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为专有所有人;另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为共有所有人。 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

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按份共有对内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中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第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四,对于共有物的费用,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予以分担,这是按份共有人在对内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2)按份共有的对外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6.简述共有的特征。

答: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人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即多数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即在共有关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4)共有权的联合性,即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即共有是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或者法律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共同需要而规定的。 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论述题

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归谁占有和如何支配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制度。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在有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

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2)所有权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发生变动,所有权迟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权虽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经形成,就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的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而所有制属于经济的范畴,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利用为内容的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才存在的,故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而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有人类社会就存在的,即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故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3)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同一种所有制基础上,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所有权形式。 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问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只能产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问。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使用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综合而言,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方获得这种便利是其权利内容的扩张,而对相邻他方则是权利内容的必要限制。第二,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一种物权制度,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所不同。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并不是相邻各方对不动产本身的争议,而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A.土地管理部门 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A.60年 B.50年 C.70年 D.40年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 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D.取得宅基地 4.典权的期限是指() A.典权的存续期限 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 D.典权的让与期限

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 A.15年 B.20年 C.30年 D.4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 A.划拨 B.出让 C.继承 D.承包 E.留置

2.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可表现为() A.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 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C.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租 D.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权 E.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

3.农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期限届满 B.国家征用 C.土地被收 D.混同 E.土地灭失

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 A.地役权转让上的不可分性 B.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 C.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D.地役权享有上的不可分性 E.地役权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5.地役权人的义务表现在() A.瑕疵担保义务 B.维护设置的义务 C.支付费用的义务 D.回复原状的义务 E.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 A.土地灭失 B.目的事实不能 C.混同 D.抛弃 E.供役地被分割

7.用益物权的特征表现在() A.用益性 B.独立性 C.占有性 D.客体为不动产 E.物上代位性

8.典权人的权利表现在() A.转典权 B.出租权 C.修缮重建权 D.优先购买权 E.费用求偿权

9.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 A.留买 B.作绝 C.别卖 D.找贴 E.回赎

1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表现在() A.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

B.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 C.具有期限性 D.具有物上代位性 E.具有让与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4.简述典权的特征。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B4.C5.C6.B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E3.ABCE4.BCDE5.BCD6.ABCD7.ABCD8.ABCDE9.ABCDE10.ABCE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农地承包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投资补偿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农地承包人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农地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农地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及目的使用土地。(3)返还土地的义务。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农地承包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 4.简述典权的特征。

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答:典权的消灭原因除具有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含以下特殊的消灭原因:(1)回赎。回赎典物是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以原典价行使回赎权而回赎典物,则典权予以消灭。(2)找贴,即按时价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卖于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卖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通过找贴,典权予以消灭。(3)留买、作绝、别卖。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如果典权人留买的,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则出典人在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则典权因典权人将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消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地役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为限,即地役权存在于土地之上,而且该土地为他人的土地。实际上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或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所存在的一种负担。(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所谓“便利”,是指方便利益,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地役权的便利内容主要有:第一,以供役地供使用;第二,以供役地供收益;第三,排除相邻关系任意性规定的适用;第四,禁止或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需役地使用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所以,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分离单独存在。地役权的从属性包括: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只能随同需役地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即需役地使用人在需役地上为他人设定某种权

E.用益权

2.质权具有()作用。 A.衡平 B.公示 C.留置 D.用益 E.请求

3.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质押的是() A.债券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 E.提单

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A.另行提出担保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D.留置权的实现 E.主债权消灭

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 A.留用 B.折价 C.拍卖 D.变卖 E.赠与

6.担保物权的特征表现在() A.变价受偿性 B.从属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E.法定性

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是() A.土地使用权

B.房屋 C.车辆 D.林木 E.企业设备

8.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是() A.有争议的财产 B.公益设施

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E.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9.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A.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主债权及利息

10.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因()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借用合同

1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 A.主债权及利息 B.留置物保管费用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简答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2.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3.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哪些条件?

4.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何不同? 5.简述质权的特征。 6.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7.简述共同抵押权的特殊性及效力。 8.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2.试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试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C4.C5.D6.D7.B8.D9.B10.C11.A12.D13.D14.B15.C16.A17.A 二、多项选择题

1.BC2.BC3.ABCE4.ABCDE5.BCD6.ABCD7.ABCDE8.ABCD9.BCDE10.BCD11.ABCDE

三、简答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答: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如下:(1)抵押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5)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6)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7)抵押权具有特定性。(8)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3.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使其债权受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 务;(4)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4.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何不同?

答: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

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为特别抵押权,其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具有典型的相对独立性,其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能随某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而一般抵押权具有典型的从属性,一般先有债权存在才设定抵押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其所担

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发生额为多少都不确定;在-般抵押权中,不仅抵押物须特定,而且抵押担保的债权也要特定。(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目的是为了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利用和确保债权的实现;一般抵押权于设定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一般抵押权的适用,原则上并无限制,对于任何债权都可以设定。(5)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不仅不得单独转让,而且也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一般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或者为他债权提供担保。 5.简述质权的特征。

答: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使其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6.简速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答:抵押权和质权的概念(略)。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成立抵押权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抵押权,抵押权的保持因而也就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成立质权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出质物(以财产权利出质时为权利证书)交债权人占有才成立质权;而且质权人对质押物占有的继续存在也是保持质权的要件。(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还是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而加以区别。 7.简述共同抵押权的特殊性及效力。

答: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共同抵押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一个而是数个,并且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独立的,而不是集合在一起视为一物。(2)该数个财产不要求必须属于同一人所有,即共同抵押可以就不同人的数个独立财产而设立。共同抵押权的效力,应区分两种情况:(1)当事人以特约限定各个财产的负担的金额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就各个财产所负担的金额优先受偿。(2)在当事人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金额时,抵押权人得任意就其中的某一财产或数个财产行使其权利,但抵押权人在就某财产的价值完全受偿时,抵押权即消灭。

8.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就其占有的留置物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对于债务人等基于债权或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均得排除之。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表现为:债务人于履行期满超过一定期限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得依法处置留置物,以其变价优先受偿。(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留置权的成立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条件。 四、论述题

1.试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答:抵押权人的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

(1)抵押权的保全权,即在抵押期间于抵押物的价值受损害时,抵押权人得享有的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虽不占有抵押物,但如抵押物受到侵害致使其价值减少的,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就会不能完全受清偿或者减缩受清偿的范围。因此,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侵害,也是对抵押权的一种侵害,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人的保全权主要包括:第一,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指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要求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有效的救济措施,不仅得以抵押人为相对人,也得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因此,抵押人或第三人妨害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恢复原状请求权,即在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的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侵害抵押物使其价值减少时,如果抵押人不主张权利,抵押权人也应得向该第三人请求恢复原状,以更好地保护抵押权。第三,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即于因抵押人的过错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当担保的权利。在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既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又享有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但抵押权人只能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第四,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因此只有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致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地优先受清偿或者其原有优先受偿的范围减缩时,才能构成抵押权的侵害,因而才能成立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即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物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抛弃是指抵押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抵押权的让与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让与他人,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并让与时,须办理抵押权转让的登记。

(3)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因此,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是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抵押权人

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第一,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第二,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变价于其受担保的债权额受偿;第四,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唇的抵押权,即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之问有一定的顺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先后顺序受偿:其一,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之。登记时问以日为单位,同一日登记的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其二,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为准,同一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其抵押权为同一顺序。 2.试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

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且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为留置权的主体。第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如果不是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此处所谓“债务人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是指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也可成立留置探。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问有关联,即只有债权、债务以及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均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同一个合同发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才为有关联,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第四,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置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即不能取得留置权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第一,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在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约定时,当事人则应遵

守双方的约定。第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则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则无疑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四,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当事人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债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得留置该物。

3.试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目的效果不l司。留置权的目的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不具有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动产质权的目的,不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且要发挥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2)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依照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3)标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动产质权的标的一般不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对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设定动产质权。(4)发生要件不同。留置权的发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诸项条件。动产质权的发生要件,则以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移转质物的占有为限。(5)取得占有的时间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和存在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但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同时已经占有留置物,债权发生后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不发生留置权。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应当在债权发生时或发生后移转占有,移转质物占有的目的在于设定质权而担保已经发生的债权得到受偿。(6)实行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行包括留置标的物和变价标的物二个阶段,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留置标的物而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惟有经过宽限期,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变价留置物而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实行,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必要。(7)消灭原因不同。丧失占有和提供担保,为留置权消灭的法定原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仅在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也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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