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征地补偿透明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利益

更新时间:2023-10-20 20:01: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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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地补偿透明度 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开展,基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积的扩张使得征地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农民涌入城市,城市向农村扩展。由于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是不相同的,导致了城市向农村扩展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转化农村土地所有制。中国目前九亿农民,除了少部分脱离土地进入到城市打工为生,大部分还是依靠土地过活,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导致了城市征地与农民利益存在激烈的矛盾。从四川省峨眉山市4名村民因征地补偿自焚,到江苏邳州市江苏邳州200人暴力征地打死村民,从汉能控股邳州征地遭质疑暴力对当地村民被灌屎到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群众打砸办公设备占据镇政府办公室,越来越多的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不和谐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出来,使得征地成为了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点明了违法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11年上班年12336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和信访受理情况中表示,征地拆迁问题成为群众信访的新热点。如何彻底解决好这一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征地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宪法规定的这两个征收征用条款一方面肯定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将“公共利益”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要给予补偿。

二、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目前的征地补偿中,依据法律的规定,程序应当主要包括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等六个步骤,人民群众参与的只有后面四部,除了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是用地单位的单方面的行为,其他五个方面人民群众都应当了解、参与。但是在实际中,人民群众都是在被征地的时候才是知道了征收标准、安臵方案,并且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接受。由于目前经济的通货膨胀和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农民都是想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不降低生活水准,没有了了解参与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程序不透明,巨大利益导致腐败情况的

产生,都使的征地显示公平性,侵犯了被征地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标准混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里面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臵补助费,费用计算标准以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准。由于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期间经过了1998年、2004年的修订,但是总体来时还是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新的土地管理法已在制定中,但是何时公布实施还需要时间。各地在应用法条时都根据各地情况进行了细化,但是一个区域内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补偿现象、同一区域不同时间补偿标准不同现象比较严重,使得补偿标准极其混乱,补偿标准各地也没有充分进行公告宣传,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让人琢磨不清。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在征地地收益中,分配主体主要有当地政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用地单位、区域内所有的人民群众等。在1993年内地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把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这是征地收益的绝大部分;被征用单位或个人获得补偿,占据征地收益的一小部分;用地单位获得较大利益,用地收益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区域内全体人民群众获得是较小的经济发展中表现出来的收益,这一部分不能通过货币

直接表现出来,只能通过长期的间接表现出来。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必然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矛盾激化。

(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简单的认为人民群众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不进行调查、不和被征地当事人协商,简单的用行政命令进行管理。近年来,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强制拆迁、强制征用,政府甚至出动警察等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土地征用,或者雇佣所谓的拆迁公司,利用社会黑恶势力强制征用,对上访群众围堵、打击报复,手段无所不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征收主体不明确。在目前的征地过程中,从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征地主体应当是政府。首先我国土地所有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私有,即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却没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交易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能有国家授予,所以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征收土地,并且是为公共利益。而现实生活中,政府都是在批准用地计划并制定供地方案后,把征地工作交与用地当事人,很容易造成了不公平补偿,减少了监督机制,必然导致矛盾激化。在实践中,用地当事人一般都不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一户一户的商谈补偿标准,并聘请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征地,致使的很多问题的出现。

三、解决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温总理在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上进行了表态,针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违法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政府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快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满意。如何较好的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管理机制,法制的完善是民主、文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目前的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征地程序、法定理由、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监督机制、征地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等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并制定相应追究制度,做到惩防并举,使得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征地,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出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明确征用土地主体,确立政府主导,全名参与的互动机制

征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果稍微处理不好就容

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激化社会矛盾。用地单位作为理性积极人,必然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不明确征地主体就容易造成用地单位会利用优势对农民造成利益侵害,并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也不利于公平正义。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组织相比较用地单位还是有一定的公正性,利益涉及矛盾性较小,并且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利于征地工作的进行。为了防止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从用地计划到用地审批,从补偿标准的制定到征地工作的实施,强化公众决定机制,对不符合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赋予公众投票否决权,对补偿标准、安臵协议要充分与被征地人民群众进行协商,在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等各方面考虑,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同时平衡经济发展和用地单位的利益,到达共赢的局面。

(三)改革经济发展方式。目前的全国各地方政府主要考核目标重心放在经济发展GDP上

(四)加强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 (五)加大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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