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更新时间:2023-11-25 20: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机械制造企业标准化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目 录
1、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4、 工伤事故管理处理 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0、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4、相关方管理制度
15、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6、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制度 17、应急救援保障制度
18、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气瓶入库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识别危害因素,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任务与要求
2.1 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2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2.3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3.1按相关安全检查的要求,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3.2按时参加安全检查.
3.3按分工做好分管的检查工作;
3.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认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认真记录,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3.5对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归纳整理;
3.6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安全检查再报告制度。再报告后,主管领导未办理,则主管领导负全责。
3.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安全检查的内容 4.1 安全管理检查
4.1.1 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4.1.2 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4.1.3 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4.2 现场安全检查
4.2.1 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施工现场;
4.2.2 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2.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4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2.5 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检查的形式 5.1 综合安全检查
5.1.1 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5.1.2 公司每季度不小于一次,车间每月不小于一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 5.1.3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车间由生产设备部经理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参加。 5.2 日常安全检查
5.2.1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2.2 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5.2.3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6、隐患治理
6.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检单位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6.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6.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管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6.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
3.2 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生产设备部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例案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
3.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同新入厂职工;
4.2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5、特殊教育
5.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5.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5.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5.4 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考核方法
6.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6.2 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 6.3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 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 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 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生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 奖励
4.1.1 对个人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 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 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 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 处罚 4.2.1 管理处罚
4.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 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 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 事故处罚
4.2.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 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 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 罚款处置
4.2.4.1 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 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伤害和事故的分类提供指导,并建立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1.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地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等事故的管理。
3、职责
3.1发生事故,当班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3.2事故班组职责:
3.2.1在事故发生后,班组应立即向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安全生产部经理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生产部;
3.2.2轻伤事故、未造成系统停车的火灾爆炸,车间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据报安全生产部。
3.2.3完成整改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3.2.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3.3安全生产部
3.3.1负责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交通、 治安、未遂事故的管理工作。 3.3.2负责审核事故班组上报的事故报告。 3.3.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3.3.4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管理工作。 3.4 综合管理部
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5综合管理部
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4、事故管理
4.1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三类。 4.2 抢险与救护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2.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3 事故报告程序
4.3.1轻伤事故的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班长,班长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
4.3.2重伤事故的报告: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
4.3.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4 事故调查程序
4.4.1事故班组或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班组(或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事故被调查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上报安全生产部。并协助安全生产部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
4.4.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班组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进行。
4.4.3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组织本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报
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定。
4.4.4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部组织事故班组、生产设备、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班组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部。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4.5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部和事故班组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4.6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4.8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4.9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10被调查部门、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5 事故责任划分
4.5.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4.5.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4.5.3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5.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5.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6 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
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6.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6.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6.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6.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表 (“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时间 事故描述及原因分析: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针对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 车间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所在班组 所在班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公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内容: 年 月 日 本次事故受事故责任人签字 教育人签字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装、修理和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设备、压力容器的部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
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验收
3.1所有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审核。 3.2承担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2.1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安装和维修资格。
3.2.2负责安装、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劳动部门下发的特种操作证的人员来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设备安装、维修用工具和检测手段
3.2.4制定有关保证设备安装、维修质量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3特种设备安装必须具有完整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3.3.1土建布置图 3.3.2产品合格证 3.3.3电气原理图 3.3.4电气原理说明书 3.3.5使用维护说明书 3.3.6产品保修单
3.4特种设备修理的各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5特种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时,必须经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4.1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4.2须经主管部门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4.3操作证和维修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 5、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5.1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各使用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监察规程。
5.2购置新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资料。
5.3压力容器,在安装使用前,携该设备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各部门对压力容器必须坚持国家有关《条例》、《规程》,不能擅自维修和制造。 5.5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安装和维修资格。 5.6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过审核。
5.7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部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厂区十三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烟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查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起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未安装触电保护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3)未取得设备操作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6、检修施工八个必须:
(1)装置停车检修必须制定停车、检修、开车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2)检修外协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 检修现场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有专人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及潮湿处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和材料。
(6)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7)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8)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起重设备、吊具、索具符合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 2、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GB/T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电气运行安全
3.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3.1.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1.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3.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3.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3.1.8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3.1.9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3.1.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吊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3.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3.2电气检修安全
3.2.1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2.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2.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电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4、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负责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发放的审批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筹措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审计监督; 4.4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工作;
4.5 安全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验收、储存、发放工作;
4.6 各车间、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7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5、内容 5.1 采购
5.1.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要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确保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2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5.2 验收与保管
5.2.1仓库部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
5.2.2安全生产部按照有关标准对综合管理部申请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管;
5.2.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 发放
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领用要有记录、记录上必须要有领用者签名: 5.3.1 仓库部按照发放标准定期发放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3.2 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作业人员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等人员发给与作业人员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5.3.3离开岗位学习、培训、病假、待岗、事假等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女职工休产假五个月以内(含五个月),按出勤标准发放,第六个月以后,停止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3.4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其变动后的岗位标准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5.3.5凡发给集体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妥善管理,不得丢失,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还,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已有;
5.4 使用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出和使用能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3.2安全投入
3.2.1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2.2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2.3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2)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志牌的购置、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安全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等费用;
(3)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等);
(4)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5)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包括的费用;
(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
(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费用; (9)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协调和部署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会议的管理。 2、会议形式及频次
2.1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等。 2.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安全工作需要召开。
2.3参加会议人员 2.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委员会全体成员。
2.3.2 安全例会 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主持,综合管理部负责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委会成员,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2.3.2 安全专题会议 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主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有关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3.1.1 听取近期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1.2 研究公司重大安全管理事项,并做出决策; 3.1.3 听取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决定处置方案;
3.1.4 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研究确定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3.2 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2.1 传达上级和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通报、通知等;
3.2.2 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工作布置;
3.2.3 落实安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检查上月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
3.2.4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学习有关安全专业知识; 3.2.5 分析、通报公司及各单位上月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2.6 布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2.7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对事故、隐患的进一步整改意见; 3.2.8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 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3.3.1 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导精神,并进行工作布置; 3.3.2 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 3.3.3 专题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 3.3.4 安全工作阶段性安排、布置、总结和奖惩等。
4、记录
各类安全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相关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各级员工及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职责
2.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管理监督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组成。
2.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主管人员为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各部门和所属岗位,单元必须明确管理负责人。
3、消防安全教育
3.1入厂教育:新员工入厂(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等),必须接受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级消防教育分别为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公司级教育由公司安全员负责,部门级由部门主管负责,岗位级由岗位主管负责。消防教育可结合安全教育进行。
3.2对来参观,学习,培训,工程施工等人员,由接待部门讲明公司一般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3.3公司安全部门不定期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习。 4、消防检查
4.1消防安全深入每次公司、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综合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其中公司级每年不少于四次,部门级每月不少于一次,岗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季节性检查试具体情况而定。
4.2日常检查包括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和公司安全员的监督抽查。
4.3每次检查结果需上报综合管理部归档,查出的隐患、问题经综合管理部通知限期整改。
5、消防设施管理
5.1各部门、岗位对本责任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管理,定期巡检,使用后若发现损坏及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并负责协助组织更换。
5.2各部门对责任区内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应视同生产装置和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并纳入各单元现场管理考核。单元应保证消防器材达到无
锈,无积灰,清洁的要求。
5.3各类灭火器的放置位置由安全生产部确定,岗位进行标识,不得随意挪动,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并恢复原位。
5.4
5.6严禁埋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5.7安全生产部应建立全公司消防器材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对灭火器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灭火器材完好好用。
6、发现火险要积极扑救,迅速报警,把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7、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单位项目要将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
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
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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