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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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

文本编码:CMBC-HT-411(零售2011)

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适用于综合授信下的个人具体借款合同)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

。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乙方将积极解答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关权利义务和关权利义务和/

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电所: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邮政编码:“甲方”(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部分

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占用编号为的授信额度,为上述合同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合同》

甲方申请叙做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应当按乙方的要求提交《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经乙方审查同意《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且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担保文件的,乙方将办理具体贷款手续,双方无须另行签署借款合同。乙方有权根据届时的授信政策决定是否同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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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2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每笔借款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乙方审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二章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条贷款利率:

4.1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5.1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I。

4.2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如出现本合同第30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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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手续,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浮动%□[下]浮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各调整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5.1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5.2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5.3按还款周期调整:

(1)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2)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按还款周期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4。

第6条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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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8条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条、第7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条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10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贷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11条本合同项下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11.1受托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受托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按要求(1)给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托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2)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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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法、有效。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乙方支付。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1)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2)有权拒绝甲方受托支付之外的其他划付或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的指令。

11.2自主支付

即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贷款的发放后,并由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写明该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通过电子渠道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自主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自主支付本合同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内贷款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个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

第12条尽管有本章其他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如与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不同将通知甲方。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务。

第四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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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还款。

第14条甲方选择以下第项还款方式:

14.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14.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日,借款到期时利14.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随本清;

14.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5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14.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5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4.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14.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清;

14.8其它:。

如果上述约定与借款凭证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电子数据)载明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为准。

第15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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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天征得乙方的同意,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第五章甲方违约责任

第17条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乙方债权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第18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向乙方支付违约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乙方债权金额的

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9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接受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其它

第20条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1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乙方执份,其他各方各执其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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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章利率

第22条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约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约定的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借款的展期与偿还

第24条若甲方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乙方不同意展期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25条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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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借款本金+(借款本金 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每月还款额=

第26条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还款方式为期供的,若当期存入款项不足期供额的,则乙方不予扣收,该期即构成逾期还款。

第27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不论资金是以活期、定期或其他法律关系存于账户内。

第三章陈述和保证

第28条

28.1

28.2

28.3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本合同项下任何使用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该全部或部分借款转入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账户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借款挪作他用);不将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资金与甲方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8.4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8.5

动;

28.6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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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8.8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财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8.9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8.10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8.11如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29条

29.1

29.2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乙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3

甲方。

29.4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支付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30条甲方违反承诺、陈述或保证,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违约事件,乙方有权(1)调整或取消综合授信额度,(2)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以及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已提取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要求提前清偿,(3)有权行使担保权(甲方确保甲方及担保人不对清偿顺序提出抗辩);(4)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30.11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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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0.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甲方擅自改变任一笔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0.3甲方或担保人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30.4甲方或担保人因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或担保人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30.5任一担保人将担保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30.6任一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而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30.7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30.8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30.9

务;

30.10甲方或担保人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的;

30.11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甲方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第五章担保

第31条本协议下的所有贷款产生的债权均受本协议第1条所述综合授信合同下的担保方式的担保;本协议下每次经乙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下贷款产生的乙方债权均受当次《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记载的担保方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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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2条

32.1

3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2.3

32.4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2.5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2.6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2.7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2.8甲方变更通讯地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电话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2.9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32.10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2.11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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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3.2

33.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

33.4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3.5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贷款时的授信政策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贷款申请。

33.6乙方应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义务、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贷款金额。

第七章合同的生效、变更

第34条本合同自(1)甲方签字或盖章;且(2)乙方签字并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但在办好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35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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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37条

37.1通知和送达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的地址;

37.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或电子凭证)、乙方审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主文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或电子凭证)为准。

第39条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40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在签署本合同时,

,甲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明和解释明和解释,甲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

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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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甲方:

年月日可)

乙方: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签字)(注:丁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盖章)(签字且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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