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备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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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设备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该指南是依据《中国铁建股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和《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参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三个认证管理体系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制定的,是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实际操作的细则和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等单位。

第三条 本指南中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机械、车辆、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指南的编制遵守国家及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设备管理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保障安全、保护环境、节能降耗的方针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再制造、改造与更新相结合;闲置设备内部调剂与市场租赁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各级设备管理组织和机构要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监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修理与改造、处置、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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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条例,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设备管理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手段和监察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运行,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经济,促进设备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设备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范围,该考核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负责人设备物资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设置设备管理职能机构,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指挥部下属的项目分部,下同)设置设备管理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设备业务人员,保证满足工程需要。

第十条 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上一级设

备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委派后上岗,实行“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定期考核”。设备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设备管理经验、良好的业务沟通能力、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确保设备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队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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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机构并配置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规定,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

2.制定设备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计划及实际采购申请;

3.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负责股份公司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采购计划审批及采购工作;

4.组织应用股份公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5.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设备资产、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信息数据,负责管理设备折旧、转让、租赁、报废等工作;掌握大中型设备的使用动态、技术状况,组织闲置设备调剂,定期上报设备管理统计报表;

6.掌握设备科技发展信息,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设备科技信息的交流与服务;

7.组织、安排设备检查和设备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8.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参与企业绩效考核,并负责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10.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管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1.负责本部门主管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程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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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编制、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设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设备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

2.依据工程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施工装备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年度设备投资计划;

3.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加上级组织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4.组织应用股份公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5.负责设备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设备资产、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基础信息数据,负责管理设备折旧、转让、租赁、报废;掌握设备的使用动态、技术状况信息,定期上报设备管理统计报表;

6.协助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管设备操作人员的定岗、持证上岗;

7.组织、安排设备检查和设备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8.掌握设备科技发展信息,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车辆及驾驶证业务工作。

10.负责本部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程序文件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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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设备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组织搞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配件采购工作。 3.开展设备安全施工教育和人员现场培训。

4.应用股份公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协助搞好成本核算和单机核算,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设备管理经验。

5.负责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档案台帐的建立,报表资料的统计及上报。

6.负责现场用电管理。

第三章 设备投资规划与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等分别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编制设备发展规划,设备投资应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并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设备投入遵循先调剂后购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股份公司批准的年度企业投资计划中设备投资额度,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等于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超出股份公司批准的年度设备投资额度的设备投资,仍需按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论证后,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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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能以外的其他作业;

3.爱护好设备,保养好设备,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养项目并做到保养及时、正确,认真完成班前班后的保养工作;

4.及时排除故障,构造不清楚的零部件不乱拆乱卸;

5.做到“三好”(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四会”(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6.坚持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日报单”、交接班记录和其它登记工作;

7.做好节能环保工作,不浪费油料和各种配件,做好随机工具的保管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单机单车的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子、分公司要建立健全责任成本核算制度,完善

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展单机、单车成本核算,进而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单位和各级设备主管部门,要对工程队的设

备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工程队必须根据施工任务、设备使用情况和设备保养规定,编制设备保养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第四十四条 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承包内容,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起考核;对因拼设备、违章作业、失修失保造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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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严重劣化、费用超支者,应按承包合同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设备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保养作业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实施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具有可追朔性。在进入冬季施工前,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换季保养,采取有效的防冻、防寒措施。

1.日常保养:指设备使用前、使用中的检查和使用后的保养。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完成。

2.定期保养:指设备运转规定的间隔周期进行保养。一般实行三级保养制,各级保养的间隔周期和保养内容,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应在维修保养车间实施,由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共同完成,由设备技术人员检查。

3.特殊保养:包括设备的磨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

磨合保养:指新机械和大修后的机械在磨合期内的保养。 换季保养:指冬季最低温度在0℃以下地区,入夏和入冬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

停用保养:指使用后需停放一段时间的设备进行的整理、维护性保养。

封存保养:指设备在封存前或后及封存期间进行的保养。 特殊保养由操作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共同完成,由设备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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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四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如机械队)必须根据施工任务、设备使用情况和设备保养规定,每月编制设备保养计划,严格组织实施。保养种类、日期等情况应及时记入《机械履历薄》。各级设备部门,应经常检查设备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保养的项目和工时,油材料消耗,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即要保证保养质量,又要厉行节约,降低油材料消耗。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油料的管理制度,加强各种油料的使用管理。设备使用的油料确保清洁无杂质,减少设备磨损。物资部门(人员)要根据设备部门(人员)提供的油料品牌标号,供应合格的油料。

大型设备实行润滑“五定”。设备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要按照其规定品牌、标号和等级使用,不得随便代用。

第四十八条 积极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提高设备完好率。优选高效低耗的先进维修技术,减少维修污染排放,回收利用维修废弃物料。

第四十九条 设备修理分为检修、项修和大修。设备修理应按照修理规程和维修技术标准进行。

检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修复后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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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修:是项目修理。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某些部件或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后的部件或总成性能要满足或达到产品出厂设计要求。

大修:是恢复性修理。全面解体检查、修复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要全面恢复设备的技术性能,并恢复外观、配齐必要的部件,主要几何精度及性能达到原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保证使用到下一次大修。大修时,附属设备和电气装置要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五十条 设备大修计划是公司年度施工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要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下达,统一安排,严格执行。子分公司要按规定上报设备大修计划。

第五十一条 根据所修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自修还是送外修理。设备大修管理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设备送外大修时,必须与承修单位经充分协商后,签订设备修理合同,合同条款包括送修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送修和修竣的日期、修理内容和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缺件换件的处理原则,有关运输和返修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条款应当详细明确,并严格执行,信守合同。设备大修后应严格办理出厂手续。

设备自修时,要严格遵守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确保修理质量,缩短在修时间。在设备修理中,要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修理技术水平。对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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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修理时如技术人员、仪表、设备不足,可请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具体可比照外修合同签订协议。内部人员要加强配合,并按维修技术人员的指导进行操作。

第五十二条 认真搞好下场设备整修。设备下场整修的费用列入该项工程的成本。子分公司对不及时进行整修的要追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加强配件的采购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配件的筹措、采购、储备和管理,做到合理储备、防止积压,保证施工和设备维修的需要。对机型使用较多的设备配件,要联系经销商、生产厂家在工地设立储备库,项目经理部代管,实现零库存储备量。

第五十四条 主管配件工作的业务人员,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广开渠道、货比三家,努力为设备维修、施工生产提供质好价廉的配件。

配件库房保管人员,要爱岗敬业,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收发料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心中有数,经常保持库内外的整洁。

第五十五条 闲置设备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节能环保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设备运行的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有关节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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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设备,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强制报废。对设备产生的放射性和噪声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所产生的危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施工中易产生废油、废水的设备,要加强管理,采取沉淀、过滤等有效措施,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

第五十八条 设备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级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设备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与节能环保注意事项,检查各项设备安全与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项目部(指挥部)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与节能环保制度和组织,严格执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油、水、电管理和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十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与节能环保规定:

1.在机械设备运转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状况,确认良好,做好起动前各项准备,方准起动使用。

2.操作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严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值班前和值班中严禁喝酒。

3.设备未停止运转,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保养项目。运转部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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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时,不准接触其转动部分。

4.操作人员值班时,应认真监视机械运转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如剧烈振动、异响、异臭、温度压力突变等),要立即采取措施,若情况不明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应放松或复原带负荷的部分,将可动悬挂件(如推土机刀片、装载机铲斗、挖掘机挖斗)放下垫好,锁固保险盖好机壳,操作室内各操作杆应放在空档位置,轮式机械应刹住手刹,并锁好机门,以防意外,露天长时间停放的机械设备及室内的精密设备,要用蓬布机罩等苫盖。

6.在城市建筑施工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在规定时段作业。

第六十一条 设备在运输、安装和施工(停放)场所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一)设备运输中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设备运输时要妥善包装或遮盖,保证捆绑牢固,不超限、不超重、重心稳妥,制动可靠,确保行驶安全,价值较高的重点设备要派专人护送。

2.设备由铁路运输时,应遵照铁道部颁发的《货物运输规程》办理;由公路运输时,应遵照国务院颁发的《道路运输条例》办理,价值较高的设备,应当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设备装卸时要稳妥轻松,禁止从车上往下倾卸或推、丢、甩;用吊车卸车时,要选用合格吊具,按规定选取吊点,以防挤坏、摔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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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4.自行式机械在转场运输时,履带式机械自行运输距离不准超过50公里,轮胎式(非汽车底盘的)机械自行运输距离不准超过150公里,不得高速行驶,限制最高时速70%以内,超过上述距离时应用拖车或火车运输。特殊情况下,自行运输距离超过规定时要报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二)设备安装中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设备要安装在安全地点,不得在险岩、塌方、边坡或者可能受洪水、飞石、有害气体等侵袭的场所安装,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机库和机房布置要参照机械设备说明书和实际修建,应达到能够防风、防雨、防冻和环保等要求,并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条件,设备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便于操作和检修。

3.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使用说明书或《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到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4.电站、发电机房及处于雷击区的机库(棚、场),都要装设防雷击保护设施。防雷保护设施要符合《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定期检查防雷设备。

5.实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拆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精密设备应装设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措施。 (三)设备施工(停放)场所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易发生危险的设备施工场所,要设立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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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围栏,防止非设备人员进入;挖掘机、打桩机、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等设备施工场所,要设立警告标志,建立场所安全制度;使用行走机械和车辆的施工现场,要划定其作业区域和行车路线,规定现场管理制度,防止各行其是,发生意外。

2.油库、喷漆间等易污染环境和发生火灾的场所,要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采取严格有效的环保和防火设施及防盗措施。

3.高温及有害作业场所(如锻压、铸造、锅炉、充电、电镀、光谱分析间等),按规定装设通风、降温等设备和环保设施。

4.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熔断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如水位表、压力表、油温表等)的设备,都必须定期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查、调校,发现有动作不灵、指示不准等异常情况时,严禁继续使用,必须停机修理或更换。

5.进入寒冬季节前,必须做好设备的防寒、防冻工作,严格换季保养,配好防冻、防滑设备。设备采取防冻措施后,要悬挂标志(如放水牌等),冰冻季节露天存放的机械设备要注意停机放水,采用防冻液的要注意适应最低温度要求。

6.注意做好设备的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

第六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任何指挥或指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涉及重、特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职业健康安全高风险,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但管理人员没有考虑到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操作人员已向管理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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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管理人员坚持要做的,员工有权拒绝,并要及时报告公司设备和安质部门。

第六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以及供变电设施、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和营运性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在取得有效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变电设施、水工设备等应按照有关行业或系统相关规定使用。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对在用的电力变压器(站)、配电室、锅炉房、空压机房等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外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栅;在起重设备作业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环境复杂时应派专人警戒。

2.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熔断器、力矩限制器、限位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的施工设备,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调校,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大型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T梁架桥机,TBM、盾构机,50吨以上起重机等)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作业专项方案。

第六十七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并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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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5天及以上;

(2)设备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 2.重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15天及以上或对外造成影响的; (2)设备修复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内。 3.特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30天及以上或对外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2)设备修复费用在30万元及以上。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汽车底盘式自行机械的事故等级及处理按汽车事故划分和处理规定执行。其它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六十八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应迅速向上级设备部门报告。具体程序是: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负责处理,上报工程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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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处理,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六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遵循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组织设备生产厂商及专业人员分析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章 设备调剂、租赁与分包方设备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实行设备有偿占用制度,通过调剂、租赁、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设备资产,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定期向上级上报大型设备动态信息。集团公司负责子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调剂与监管,制定内部调剂办法,适时组织内部闲置设备的调剂。

第七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要规范设备租赁行为。工程公司进行设备租赁时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租赁的设备、分包方自带的设备应符合标书及合同中有关过程能力、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并列入项目经理部管理范围。

第七十四条 子分公司要对项目部设备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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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合同进行评审、登记和备案。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要对分包方的设备加强监管,要明确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巡检制度。对分包方的设备配置情况,配置设备状况,维修保养制度等进行监管。

第七十六条 设备对外出租一般要由建制租赁公司承办;无建制的公司,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承办。

第七章 设备资产与经济管理

第七十七条 新购设备通过验收后,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根据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和购货发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台账。大型进口设备,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设备部门要亲自组织运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商或有关部门联系解决或索赔。

验收合格的设备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依据设备产权组建固定资产。录入财务浪潮GS系统软件。项目部不组建固定资产。

第七十八条 自制(或定制)设备,必须组织设备管理、制造、使用单位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进行技术论证或专家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自制(或定制)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用验证,由批准单位和生产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或验收,交付使用后,按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后,按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标喷涂的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喷涂企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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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设备编码由产权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资产清查制度,项目经理部每季要对项目部使用的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子、分公司每年对本公司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确保设备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十一条 对于资产账内的闲置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进行设备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十二条 建立设备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设备未使用时间预计超过三个月的应按规定办理封存。封存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十三条 设备闲置,项目经理部须向子分公司上报;大型

设备闲置,子、分公司须向集团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视情况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1.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铁建财(2007)181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中国铁建财(2011)81号]文件要求折旧年限的设备。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包括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的、丢失的),或修复不经济的;

3.机型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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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耗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5.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严重磨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能力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机加工设备。

7.国家已明令淘汰的。

8.对于设备配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应作报废处理。 (1)设备主机已淘汰,又不能应用于其它设备的配件。 (2)多次搬迁损坏、丢失,属盘亏的配件。 (3)锈蚀老化、变质、变形的配件。

(4)主机隶属关系已发生变动,而本单位不能使用的配件。

第八十五条 设备、车辆报废审批及处置按《中铁十八局集团

有限公司机械设备、车辆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在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的前提下,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大型设备进行改造,子、分公司要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十七条 设备改造通过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八十八条 设备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备产权单位计提折旧。一般由工程公司计提折旧,集团公司指挥部、各公司项目部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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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实有能力情况统计表,车辆动态及运输情况综合统计表,车辆管理综合统计表,汽车实力统计表等。

第九十六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设备管理报表。

每年十二月上旬向集团公司设备部门上报第二年设备投资计划。填报内容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表格填报。

设备购置时,各子、分公司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上报设备购置申请。

每月五号前向集团公司设备部门上报上月新购设备情况。填报内容按照《新购设备月报》填写。

其它表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九章 境外设备管理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境外工程项目设备管理纳入企业监督、检查、指导的范围,制定境外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十八条 境外工程项目部要设立设备管理职能机构,遵循当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十九条 境外工程项目部要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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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设备进出口有关法规。

第十章 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一百条 集团公司根据上级精神统一部署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设备检查,集团公司将对大型工程项目和子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子分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精神,每年安排布置一次本公司范围内的设备大检查,可根据情况采取联合检查,项目经理部自查,子分公司抽查等多种形式。各项目部要定期进行设备状态和管理、维修、保养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集中力量组织整改,年度设备大检查时子、分公司要组织全面复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子、分公司要结合年度设备大检查每年对本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比,评出本单位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评选出部分单位和个人上报集团公司参加评选或推荐给地方评选。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要将设备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范围,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执行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对子公司负责人设备物资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设备完好标准:

1.设备性能良好,各项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规定标准,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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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运转正常,部件磨损程度不超过规定标准,各部监测仪器、仪表和安全保险装置正常、有效。

3.各种燃料、润滑油(脂)消耗正常,无明显漏油、漏气、漏水现象,电器设施绝缘良好。

第一百零四条 设备技术状态等级划分:

1.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能力)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2.二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3.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或停机待修的设备。

4.四级设备:待报废设备。

达到一、二级设备状态等级的为完好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 对设备管理较差,影响生产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1.设备严重失保、失修,或设备大量闲置造成浪费的; 2.规避设备集中招标采购、越权采购或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3.擅自拆除、停用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设备安全保护、环保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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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设备管理规定,擅自转让帐内设备固定资产,或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的;

5.违反内部设备租赁管理规定,不服从内部租赁协调,向外承租设备价格明显偏高的。

第一百零六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经济奖罚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奖审委确定。行政处罚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科技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一百零九条 培训工作可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实际需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效果性,不断提高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条 各类设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在职设备主管干部,主要是有计划地进行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尚未取得中等专业学历的中青年设备管理技术干部,要进行相应的学历教育,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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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的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知识更新、补缺和拓宽知识面的在职教育。

2.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技工、主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也要有计划的组织复训,学习有关电气、液压、机械、电子一体化的综合知识,进一步熟练实际操作技能,对担任进口大型设备和国产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还必须进行本机的专门操作培训,要求掌握结构原理,熟悉性能和操作、维修、保养。

3.对新上岗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是机械类技工学校毕业。对非机械类的技校毕业生从事机械专业工作,必须先进行机械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等基础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使其达到能独立操作,会维护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另外还必须进行本工种相应等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使其达到在技术骨干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性修理作业。

4.各级单位要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函授、广播电视学习。鼓励职工参加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走自学成才的道路。

对设备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的各种培训,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要记入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因无证操作而导致设备毁损或人身伤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家尚无规定的设备操作证是由集团公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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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的,考核、发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应会同工程部门、生产厂家、科研单位,对大型、重点、高新设备进行工法编制,以促进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子分公司对新进的高新设备施工应用前,要组织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并请生产厂家专业人员对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指南是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与设备管理办法一并发布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指南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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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的,考核、发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应会同工程部门、生产厂家、科研单位,对大型、重点、高新设备进行工法编制,以促进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子分公司对新进的高新设备施工应用前,要组织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并请生产厂家专业人员对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指南是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与设备管理办法一并发布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指南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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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j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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