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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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

文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

I 目 录

总 则..............................................................1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3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3

第二章 城市规模...............................................................................................................4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7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7

第四章 经济转型政策.......................................................................................................9

第五章 社会和谐政策.....................................................................................................10

第六章 生态保护政策.....................................................................................................11

第三部分 城市空间发展与结构布局....................................14

第七章 土地综合利用与四区划定.................................................................................14

第一节 土地综合利用.................................................................................................14

第二节 四区划定.........................................................................................................15

第八章 城市空间结构.....................................................................................................17

第一节 空间发展策略.................................................................................................17

第二节 城市发展轴带.................................................................................................18

第三节 城市分区与功能组团.....................................................................................19

第四节 城市中心体系.................................................................................................21

第九章 城市更新.............................................................................................................22

第十章 城市建设密度分区.............................................................................................24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5

第十二章 总体城市设计.................................................................................................27

第十三章 五线划定与管制.............................................................................................30

第四部分 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支撑体系..............................34

第十四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34

第一节 工业发展与布局.............................................................................................34

第二节 物流业发展与布局.........................................................................................36

第三节 金融业发展与布局.........................................................................................37

第四节 文化产业发展与布局.....................................................................................38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与布局.........................................................................................40

第十五章 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42

第十六章 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布局.....................................................................44

第一节 发展目标与总体布局.....................................................................................44

第二节 各类公共设施布局.........................................................................................46

第三节 各类商业设施布局.........................................................................................48

第十七章 城市文化特色与遗产保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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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特色塑造.................................................................................................50

第二节 文化遗产保护.................................................................................................50

第十八章 城市生态建设与绿地系统规划.....................................................................52 II 第一节 城市生态建设.................................................................................................52

第二节 绿地系统规划.................................................................................................55

第十九章 城市环境保护.................................................................................................58

第一节 地表水环境.....................................................................................................59

第二节 近岸海域环境.................................................................................................61

第三节 空气环境.........................................................................................................62

第四节 声环境.............................................................................................................64

第五节 固体废弃物.....................................................................................................65

第二十章 海洋岸线保护与利用.....................................................................................66

第五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69

第二十一章 综合交通设施.................................................................................................69

第一节 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69

第二节 对外交通.........................................................................................................71

第三节 公共交通.........................................................................................................74

第四节 道路交通.........................................................................................................75

第二十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76

第一节 水资源和能源保障.........................................................................................76

第二节 供、排水工程.................................................................................................79

第三节 供电工程.........................................................................................................83

第四节 供气工程.........................................................................................................84

第五节 通信工程.........................................................................................................86

第六节 环境卫生工程.................................................................................................88

第二十三章 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减灾.....................................................................90

第六部分 规划实施政策支撑体系......................................97

第二十四章 特别政策地区.................................................................................................97 第二十五章 分阶段实施指引...........................................................................................100 第二十六章 近期建设规划...............................................................................................102 第二十七章 分区发展指引...............................................................................................107 第二十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政策与措施...........................................................................110 附 则............................................................115

附 表............................................................116

附表 1: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116 附表 2: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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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 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 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 、 “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 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5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

4.《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

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

6.《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

7.《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 ;

8.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6条 规划基期与期限

本规划于2006年 8月经原国家建设部同意,正式启动编制工作,规划现状基期数据统一

为2007年底,于2008 年 8月完成上报国务院。近期建设规划为2008-2010年。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 城市规划区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6 区和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2 个管理区,面积为 1952.84 平方公里。

第8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定,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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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文本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0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11条 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12条 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城市。

第13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城市发展的总目标是:

1. 继续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 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文化繁荣、生态宜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性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江三角洲,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4条 城市发展分目标

在城市发展总目标的指引下,确立区域协作、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生态保护四个方面的分目标,分别是:

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区域和国际地位

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城

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

区域经济要素市场培育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合作,联手开展区域生

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高效增长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资源产出效益。

3.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持城市人口适度稳定,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

系,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弘扬先进文化。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

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保证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5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制定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作为检

测和评价规划实施效果的手段和依据。其中,控制性指标是刚性控

制指标,引导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具体指标见文本附表2。

第二章 城市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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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城市规模调控目标

1.以严格保护资源和环境为前提,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

续发展目标相适应、各项政策协同发挥作用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调控机制。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规模,实现用地模式

由增量扩张为主向存量改造优化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3.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规模,保持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

定;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17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07 年底全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 750 平方公里。

规划到 2020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90 平方公里以内。

2020年全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1平方米以内。

第18条 城市增改用地规模

为转变城市土地利用模式,规划确定城市增改用地规模,作为对用

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调控的依据。

1.城市增改用地是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的统称。

2.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实施开发建设行为而

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含已批未建用地的消化) 。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

规模控制在 140 平方公里以内,主要满足保证城市转型所必需的重

要产业、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

等方面的需求。规划期内在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利安全等的前提

条件下,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程序,可适量填海。

3.改造建设用地是指现状建成区内实施更新改造的用地,包括综合

整治和全面改造用地。规划期改造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90平方公里,

其中全面改造建设用地规模60平方公里。改造建设用地应以提高土

地利用效能为目标,优先保障产业升级以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等的建设需求。

第19条 城市常住人口规模

2007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规模为861.55万人。

以城市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 综合考虑其它方面因素, 规划到2020

年,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

第20条 城市管理服务人口

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针对深圳特殊的城市人口结构特征,

规划以城市管理服务人口作为人口管理和调控的对象。

1.城市管理服务人口是城市辖区内需要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

共服务的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下暂住人口。

2.城市管理服务人口规模是规划期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市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

7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

第21条 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

1.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引进国际金融、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国际化专业服务机构进入深圳,吸引教育、

医疗等的国际知名机构来深投资合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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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在深设立总部,提高城市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发挥对区域的 辐射带动作用。

2.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本地企业开展跨国经营,鼓励 有条件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生产、营销基地和经贸合作开发区, 利用境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国际合作、跨国并购、海外上 市等方式加速企业国际化进程,培育本地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 牌。

3.营造良好的营商服务环境、城市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吸引具有 国际文化背景的外籍人士和留学归国人员入驻深圳,建设国际化社 区。重点引进和培养能够把握全球产业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商务规 则的商贸、管理和技术人才,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22条 加强深港合作

1.推进深港金融业深度合作。支持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稳健发展, 推动深港两地资金自由流动,培育共同资本市场,巩固并强化香港 作为中国的世界级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将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 心。

2.积极建设深港创新圈。加强两地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之间在生 产研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鼓励和引导 人员、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的流动,构建开放型的区域创新体系, 携手打造亚太地区重要的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

3.加强与香港在支柱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依托深圳对内地的联系 优势和香港对国际的联系优势,进一步扩大双方在高新技术产业、 8 现代物流业和高端服务业等领域的合作,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率先 推动深圳服务业领域对港、澳地区的开放,促进港澳服务业在深圳 先行先试,不断提升深圳的国际影响力。

4.推动深港两地机场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香港国际机场与深圳机 场之间的铁路接驳以及其他合作项目,实现两大机场的功能互补, 发挥协同联动效应,提高竞争力。

5.改善通关环境和跨界交通。加强深港跨界交通的衔接,促进交通 设施项目建设的合作。加强口岸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深港两地 的资源要素流动提供更便捷的条件。

6.促进边境地区合作开发。积极推进落马洲-河套和莲塘-香园围 等地区的开发,促进深港边境地区的整体发展。

7.加强两地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改善深圳 湾和大鹏湾水质,提高两地大气环境质量。

第23条 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城市的联系

1.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其它城市的多边合作和规划衔接,发挥对环珠 江三角洲和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辐射、服务与带动作用,积极拓展 区域合作的发展腹地,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区域创新体系的 形成。

2.逐步实现区域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统筹安排,加强水资源、 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划建设协调,共同推进跨地区的重 大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3.促进区域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资本要素市场和土地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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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各类经济要素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

第24条 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1.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协调解决 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 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2.加强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共同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推进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跨界河流流域和 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等共同海域环境的联防联治。

9 3.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采取措施削减 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 低区域内酸雨频率、降水酸度和霾的天数。

4.建立生态系统基本数据平台,合作开展生态调查,建立区域环 境监测网,协调区域环境管理。

5.推动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参与东江流域生态保护,加强东 江水源区的水源保护和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提高城市水资源保障 能力。

第四章 经济转型政策

第25条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

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现 代文化产业等支柱产业,着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提高支柱产业增 加值比重。建立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制定鼓励支柱产业发展的财税 政策和用地政策,保障支柱产业用地需求。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和科 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总部基地、保税区、专业化产业园区和产业 聚集基地,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2.提高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本 土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创新能力强、拥有核 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

3.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深化金融体制创新,构建多样化、多层 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4. 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物流企业, 拓展现代物流企业服务网络体系。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 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

第26条 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1.以传统产业的效益与品牌提升为目标,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先进 适用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产业链条向 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名品牌的龙 头企业。

10 2.以提高地均税收和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为目标,提高产业准入标 准;以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为原则,整合优化传统工业 区,合理引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和功能置换。

第27条 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1.建立包括节能减排等内容的“绿色 GDP”指标核算体系,将其作 为城市宏观调控的主要指标。

2.有效运用价格、税收、许可证等多种手段,推广万元GDP水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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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以及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政府考核机制。设立节能评估机制与环 境准入门槛,完善产业退出机制。

3.淘汰能耗高、污染重、占地大的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 污、节地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生态、环保、海洋等未来优势产 业。

第五章 社会和谐政策

第28条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1. 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反恐能力, 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2.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以气象灾害、地质灾害、 海洋灾害、森林火灾、水旱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环境预 警应急体系的建设为重点,构建先进的现代化监测预报网络和设施。

3.建立资源供应与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加强食品、供水以及能源供 应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

第29条 保持城市人口适度稳定

创新人口管理体制,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实 行按居住地进行管理服务人口登记的制度,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在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为管理服务人口提供服务。

第30条 完善社会公共服务

优先建立面向基层、级配合理的教育、卫生、文体、交通等基本公 共服务网络,实施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调整公共财政支 出结构,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新增部分在教育、卫生、文体、公共交 通等方面的支出比例。大力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和社工组织。

11 第31条 改善基本居住条件

1.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及各类人才为主要服务对象、与人口政策相 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加快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为重点,扩大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人才安居需求的公 共住房供应规模,逐步提高公共住房占全市住房总量的比重。

2.以完善基本居住功能为导向,加快城中村私房的综合整治和旧住 宅区的修缮;积极发挥包括城中村、旧住宅区在内的存量住房在全 市住房供应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综合整治和完善配套来提高 供应效率。

第32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1.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需求及道路空 间的公交优先使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 经营,全面提升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2. 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 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补贴、 补偿机制和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

第33条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谐稳定、与人口结构特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多层 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暂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 率。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激励机制。积极发展社会福 利事业,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形成覆盖各类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 社会安全网。推进社会养老、残疾福利等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和 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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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态保护政策

第34条 保护生态绿地

1.完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严格维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保证城 市的生态空间,对已遭受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恢复。

2.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以及居住 区公园。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地率 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 3.建立和维护城市绿色生态廊道,保护野生生物栖息环境。保留自 然特征的河流廊道、城市河岸的带状公园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立体绿 化带;保护乡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

4.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充分发挥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 使之与城市生态绿地有机结合。

第35条 合理利用海洋岸线

制定具有差异性的海岸资源管理政策,保证海洋资源在各海洋行业 内合理配置,使海洋空间和海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36条 高效利用能源、水资源和再生资源

1.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积极 推进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加快推出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的财 税政策,加强节能减排,建立“绿色GDP”的政绩评估机制。加强建 筑、工业和交通节能。施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能耗统计制度 和绿色建筑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限制高消 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的进入,加大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 业的监管力度,开展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体系。开展交通节能的技术 和政策研究,治理交通污染。

2. 大力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全方位开展节水降耗,实现水资源的节 约和高效利用。制定鼓励雨洪、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的有关政策和制 度;将节约用水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节水器具的普及力度, 实施严格的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定额用水、差别水价、超额累进 加价”的原则,逐步确定合理的水价水平。

3.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交换和综合利用。建设可再生废旧物资回收系 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形成一般工业废物回收、加工、利用 的产业链条,提高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高标准发展生活垃 圾的焚烧和综合利用技术,实施建筑垃圾的填海造地和综合利用, 积极提高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水平。

第37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1.加强战略性空间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边界,优化 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模式的根本转变。

2.实施建设密度分区,适度提高适宜建设地区的开发强度,制定集

13 约利用土地评估标准,积极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能。

3.制定和完善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旧居住区的改 造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 高效循环利用。

第38条 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城市生态系统,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网络,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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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保护,治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裸露山体缺口,大力推进生态 恢复。加强水污染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系统。按照国际化标准综 合处理和利用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提高产业环境准入标准。 防治大气污染,保持良好的大气环境。改善城市声环境。

14 第三部分 城市空间发展与结构布局

第七章 土地综合利用与四区划定

第一节 土地综合利用

第39条 土地综合利用目标

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促进土地利用 向集约方式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综合利用效 益显著提高,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 保障。

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 农田,坚决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效遏止建设用地边界粗放外延扩 张;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化管理,积极挖掘存量空间潜力,促进 土地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

3.切实保护生态用地,优化生态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生态用地的 综合生态效益,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第40条 土地综合利用结构

规划对全市1952.84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分8类用途进行管理控制:

1.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交通运输等城市建设 用地控制为 890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45.57%。本规划中的城 市建设用地与国土统计口径的城镇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特殊用地 相对应。

2.水利设施和其他建设用地控制为 86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4.4%。

3.耕地保有量 42.88 平方公里,其中易地耕地保有量 20 平方公里, 本地耕地保有量 22.88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1.17%。其中, 15 基本农田 20 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1.02%。

4.园地280.37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4.36%。

5.林地596.41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30.54%。

6.牧草地0.24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0.01%。

7.其它农用地30.58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57%。

8.未利用地为26.36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35%。

第二节 四区划定

第41条 “四区划定”原则

以建设生态城市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状 况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依据资源保护要求、工程地质状况 和适宜建设标准等条件,将全市土地空间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 已建区和适建区“四区” ,划定范围边界,并分别对各区的土地利用 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第42条 禁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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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建区是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非经特殊许可不得建设的区 域,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 护区、主要河流、水库、坡度大于 25%的山林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性的生态廊道、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湿地和岛屿等。

2.划定禁建区面积约 860 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44.03%。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约 20 平方公里。

3.禁建区内应采取最严格的土地保护管理措施,保证基本农田与优 质林地不受侵占。

4.对禁建区内的裸地、荒草地、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防止对现 有森林资源的破坏,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

5. 调整禁建区内土地的生态组分结构, 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6.对禁建区内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所有现 状建筑,应坚决予以拆除清退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永久性复绿。

第43条 限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限建区指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禁建区外的所有区域,包括线

16 内相对集中的现状建设用地; 以及在满足“坡度小于或等于 25%”的前 提下,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可能用作特许用途、或以特许开发 强度进行建设的区域。

2.划定限建区面积约 114 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5.84%。

3.对限建区内予以保留的现状建筑应进行必要的环境整治,并对危 旧建筑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严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

4.限建区内原则上只能安排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法规和规 定、并经特别程序审批的国家、省和市的重大建设项目。

5.限建区内所有的新增建设和整治改造项目都必须符合基本生态控 制线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对项目的 开发功能和开发强度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6.限建区内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的现状建 设用地,应逐步清退并按要求进行复绿。

第44条 已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已建区包括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的所有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 634.2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48%。

2.应积极推动已列入城市更新规划范围的已建用地的更新改造。适 度提高中心地区和轨道沿线等地区的开发强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集 约利用;引导用地结构优化,完善城市功能。

3.对于已建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用地,应按法定程序逐步进行清退 并收回,作为城市远期重大项目建设的用地储备。

第45条 适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适建区包括基本生态控制线外除去已建区以外的所有用地,是规 划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区域。

2.适建区面积约344.6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65%。

3.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适建区的管理和建设。 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为原则,合理确定适建区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建设 规模和时序。

4.加大力度促进适建区内已批未建土地的开发和消化进程,对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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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7 5.由政府统一组织对适建区土地进行收回、收购和储备,建立适建 区土地储备管理库。

第八章 城市空间结构

第一节 空间发展策略

第46条 区域空间协调策略

1.南北贯通。以广深港客运专线、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线和其它区 域交通设施网络为依托,构建三条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南北向城市 发展轴,贯通与南面的香港以及北面的广州、东莞、惠州等城市的 空间联系,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空间发展“脊梁” 。

2.西联东拓。通过厦深铁路和跨珠江通道的建设,构建两条东西向 的城市发展带,加强与珠江西岸地区以及惠州和粤东地区的联系, 拓展深圳的空间发展腹地。

第47条 城市空间布局策略

1.外协内连。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外加强深圳与周边 城市和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对内实现特区一体化的发展建设,改变 二元化空间格局。

2.预控重组。提前预留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城市节点地区的土地并 进行严格控制,作为未来发展区域性高端服务功能和战略性支柱产 业的空间储备。打破行政界限,重新组合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实现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全市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3.改点增心。选择区位重要、现状矛盾突出的城市节点地区优先推 进城市更新改造,提高建设标准,带动周边地区的功能和环境质量 整体提升。在原特区外培育多个承担城市和区域重要服务功能的发 展极核,完善城市中心体系,推动空间结构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发展。

4. 加密提升。 通过推进密度分区适度提高适宜建设地区的开发强度, 打破均质化的空间利用格局,实现城市空间的紧凑发展和土地的高 效集约利用。通过推进城市更新与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 能,增强城市特色,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和文化品质。 18 第48条 城市空间结构

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西、中、东三条发展轴和南、北两条发展带 为基本骨架,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

第二节 城市发展轴带

第49条 西部发展轴

1.西部发展轴由南山蛇口半岛通过深港西部通道向南联系香港,向 北经前海中心、航空城、沙井、松岗,联系东莞西部并通往广州, 既是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脊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度推 进深港合作、提升国际化水平的战略性地区。主要发展现代服务业 和高端制造业等功能。

2.将前海中心培育和发展成为新的市级中心,承担城市和区域的高 端服务功能。重点开发沙井西部沿江地区和航空城地区,推进沿江 高速公路、机场扩建、深港机场连接线、穗深港城际线和珠江口跨 江通道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沙井、松岗地区的产 业升级和旧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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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中部发展轴

1.中部发展轴由福田中心区通过广深港客运专线向南联系香港,向 北经龙华中心、光明新城中心,联系东莞松山湖高新园区和莞城中 心,构成莞—深—港区域性产业聚合发展走廊。主要发展综合服务、 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功能。

2. 充分发挥福田中心区的辐射功能, 重点开发龙华新城和光明新城, 推进深圳北站、广深港客运专线、深莞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 的建设,进一步提升福田保税区、光明高新区、观澜和龙华高新区 发展水平。

第51条 东部发展轴

1. 东部发展轴由罗湖中心区向南经罗湖口岸联系香港, 向北经布吉、 横岗,连接龙岗中心和坪山新城中心,通往惠州及粤东地区,是惠 —深—港区域性产业聚合发展走廊,主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 制造业等功能。

19 2.充分发挥罗湖中心区的辐射功能,重点开发大运新城、坪山新城, 推进东部通道、莲塘口岸、厦深铁路、深惠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龙岗中心服务功能和坪山新城发展水平。

第52条 北部发展带

依托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公路,串联坪山新城、大运新城、龙华新 城、航空城等重要节点构筑的产业发展带。向西通过机荷高速公路 跨珠江通道和厦深铁路西延线,加强与珠江西岸城市的联系,向东 连接惠州和粤东地区,构成区域性的产业发展带。

第53条 南部发展带

以原特区带状组团结构为基础,打造与香港全面对接的都市功能带, 经蛇口半岛跨珠江向西建立与珠江西岸滨海地区联系,通过盐坝高 速公路经大鹏半岛向东连接大亚湾以及稔平半岛等东部滨海地区。 全面提升都市服务功能,协调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第三节 城市分区与功能组团

第54条 城市分区原则

综合考虑区域关系、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生态环境约束等多种因 素以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初步形成的城市功能组团结构 为基础,将全市地域空间划分为 5 个分区,即中心城区、西部滨海 分区、中部分区、东部分区和东部滨海分区。每个分区由1-3个组 团组合构成,实施差异化的发展策略。

第55条 中心城区

1.包括福田、罗湖和南山3个行政区。功能定位为全市的行政、文 化、金融、商贸与创意中心。

2.福田区在承担全市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功能的基础上,未来发展 成为国内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贸中心,国际著名的电子产品交易中 心和国际知名的会展中心。

3.罗湖区在继续强化金融和商贸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推进商业区及 旧工业区的更新,发展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

4.南山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教育科研、文化创意和现代物流等产 20 业和区域旅游服务功能,并将前海片区建设成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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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示范区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之一。

第56条 西部滨海分区

1. 由宝安中心组团、 西部工业组团和西部高新组团共3个组团组成。 功能定位为区域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全市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 进制造业基地。

2. 宝安中心组团包括新安、 西乡2个街道和福永街道的航空城地区。 结合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口岸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密集的优势, 发展现代物流业,重点在航空城建设国际供应链基地。

3.西部工业组团包括沙井和松岗2个街道以及福永街道除航空城地 区以外的北部地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制造业基地,重点建设沙井西 部沿江地区,定位为世界先进水平的高端制造业园区。

4.西部高新组团包括光明新区和石岩街道,重点打造市级高新技术 产业基地和生态型都市农业基地,建设“绿色新城” 。

第57条 中部分区

1.由中部综合组团和中部物流组团共2个组团组成,功能定位为城 市综合服务拓展区、全市重要的客运和货运枢纽地区。

2.中部综合组团包括龙华、民治、大浪、坂田和观澜共5个街道, 依托深圳北站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构筑城市中心区的功能拓展区。

3.中部物流组团包括平湖、布吉和南湾共3个街道,依托平湖货运 铁路枢纽发展物流业;布吉和南湾应主动承接中心城区功能外溢, 通过更新改造升级为环境宜人的现代化城区。

第58条 东部分区

1.由龙岗中心组团和东部工业组团共2个组团组成。功能定位为深 圳市辐射粤东地区的门户,全市重要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 基地。

2.龙岗中心组团包括龙城、龙岗、横岗和坪地共4个街道,重点依 托厦深铁路、城际轨道和高速公路等区域性交通设施的建设,将龙 岗中心由地区级中心发展成为深圳向粤东北地区辐射的区域性综合 服务中心。

21 3.东部工业组团为坪山新区,含坪山、坑梓2个街道,依托珠三角 东翼地区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成为自主创新、适度重型化的新型 工业基地。

第59条 东部滨海分区

1.由盐田区和东部生态组团组成,功能定位为自然生态保护区,国 际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重要的海港物流基地。

2.盐田区应依托盐田港做强港口物流业;以东部华侨城、大小梅沙 为基础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

3.东部生态组团包括葵涌、大鹏和南澳共3个街道,应加强对生态 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培育。建设国际性的滨海旅游度假区,适度发 展生态产业和海洋产业。

第四节 城市中心体系

第60条 城市中心体系

建立三级城市中心体系,包括 2 个城市主中心、5 个城市副中心,8 个组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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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城市主中心

规划确定 2 个城市主中心,即福田-罗湖中心和前海中心。在强化 福田-罗湖中心对全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推进前海中心的建 设,构筑区域性高端服务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发展有序、功能互补、 区域辐射功能强大的双中心结构。

1.福田-罗湖中心:由福田中心区和罗湖中心区组成,承担市级行 政、文化、商业、商务等综合服务职能。

2.前海中心:由前海、后海和宝安中心区组成,主要发展区域性的 现代服务业与总部经济,并作为深化深港合作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的 核心功能区。

第62条 城市副中心

规划确定5个城市副中心,即龙岗中心、龙华中心、光明新城中心、 坪山新城中心和盐田中心,承担所在城市分区的综合服务职能,发 22 展部分市级和区域性的专项服务职能,带动地区整体发展。

1.龙岗中心包括大运新城和龙岗中心城,在发挥对东部分区综合服 务职能的同时,承担市级文化体育和会展服务功能,并作为深圳辐 射带动粤东地区发展的重要节点。

2.龙华中心包括龙华新城和龙华中心区,在发挥对中部分区综合服 务职能的同时,承担全市和区域性的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并承接福 田中心区综合服务功能的延伸。

3.光明新城中心是深圳西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高 新技术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

4.坪山新城中心是深圳东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先 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

5.盐田中心是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综合服务基地、深圳东部港口 与物流配套服务中心。

第63条 城市组团中心

规划确定8个城市组团中心,即航空城、沙井、松岗、观澜、平湖、 布吉、横岗、葵涌,分别作为各城市功能组团的综合服务中心,发 挥组团级的服务功能。

第九章 城市更新

第64条 城市更新目标与规模

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城市更新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产业优化 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规划期改造建设用地总规 模约190平方公里。其中全面改造的建设用地规模约60平方公里。

第65条 城市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和旧居住区。 规划期城市更新的重点为分布在城市重要节点地区、轨道交通沿线 及土地低效使用的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原特区内包括市高新区片区、 23 南油片区、蛇口片区、侨城东片区、梅林片区、彩田片区、金地片 区、岗厦片区、上步片区、东门片区、莲塘片区、沙头角片区和盐 田港后方陆域片区;原特区外包括新安中心片区、西乡中心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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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东片区、福永中心片区、沙井中心片区、松岗中心片区、公明 中心片区、观澜中心片区、福民片区、龙华中心片区、平湖中心片 区、布吉中心片区、横岗中心片区、龙岗中心片区、坪山中心片区 和葵涌中心片区。

第66条 城中村

1.原特区内采取“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对 空间位置邻近、功能关联度较强的城中村进行整体规划,成片分步 实施改造。重点推动岗厦片区、皇岗片区、蛇口片区、市高新区片 区、东门片区、沙头角片区、莲塘片区、盐田港后方陆域片区以及 深圳水库、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城中村的全面改造;大力推 进清水河片区、大冲片区、白石洲片区等范围内城中村的综合整治。 逐步实现城中村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原特区外采取“中心-轴线带动、梯度推进”的方式改造。加大 对改造片区的前期研究和组织协调,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引导市 场积极参与改造。重点推进新安、西乡、松岗、沙井、公明、观澜、 龙岗、平湖、布吉、坪山、葵涌等中心片区,以及宝安大道沿线、 深惠路沿线以及轨道3号线、4号线等沿线周边城中村的全面改造; 有计划地推进宝安中心区周边、龙华、民治、坂田、大运新城、福 永、坑梓等中心片区的综合整治;配合大鹏半岛旅游区的开发建设, 逐步实施坝光、西涌、下沙等村的异地重建。

第67条 旧工业区

1.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工业区的升级改 造。原特区内重点进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及蛇口、彩田、金地旧工 业区的环境整治和产业升级;原特区外逐步开展西乡工业园区、固 戍工业园区、福永高新园区、福永东工业园区、松岗西工业园区、 观澜东工业园区、观澜北工业园区、大浪工业园区、新生-高桥工 业园区、五联-新生工业园区、金沙-沙田工业园区等范围内老旧 厂房的改造,通过对物质空间环境的更新改造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 化升级。

24 2.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土地利用效益较低、对周边环境有严重 影响、设施配套较差的旧工业区,以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全面改造, 为新兴产业发展腾挪空间。

3.合理引导适宜区位的旧工业区进行功能置换。原特区实施工业区 功能置换的重点为侨城东、南油、上步、梅林、莲塘南等片区的工 业区;原特区外主要引导 107 国道、深惠路沿线工业区以及福永中 心片区、机场东片区、松岗中心片区、沙井中心片区、龙华中心片 区、福民片区、公明中心片区、横岗中心片区、坪山中心片区、龙 岗中心片区等范围内旧工业区的功能置换。置换的工业用地优先满 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需要。

第68条 旧工商住混合区、旧居住区

1.加快推进各级中心区范围内旧工商住混合区的改造,完善居住配 套和商业等设施,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整体活力。

2.逐步开展福田—罗湖中心区和南山蛇口片区的旧居住区综合整 治,对少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居住区进行全面改造,在保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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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功能的基础上,完善居住配套和商业等设施。

第十章 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第69条 密度分区原则

依据城市不同的区位和功能,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景观要 求和市政配套能力,划定城市建设密度分区,实行密度分区管理制 度。

1.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相协调,在城市各级服务中心实施适宜的高 密度开发,发挥核心地区的土地综合效益。

2.与城市自然和社会环境特征相协调,在各类生态保育区、生态敏 感地带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影响区域实行严格的低密度控制,保护 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3.综合考虑现状密度分布、城市建设潜力用地分布、轨道网布局等 各项开发建设因素,因地制宜,以适宜密度进行城市各项建设。

25 第70条 密度分区

将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外地区划分为4个密度区和特别控制区,实 行差异化的密度分级管制。

1.密度1区:高密度开发区,包括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城市战略性 增长节点在内的城市核心地区。属于高层建筑密集区。

2.密度2区:中高密度开发区,包括各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以及 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的一般性地区。属于高层建筑发展区。

3.密度3区:中密度开发区,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的边缘 地区和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的一般性地区。以多层建 筑为主,少量高层建筑。

4.密度4区:中低密度开发区,包括位于城市生态保育区周边、与 生态系统衔接的过渡地区和东部滨海地区。属于限制高层发展区, 以多层建筑为主。

5.特别控制区:机场、港口、核电站等具有特别管制要求的地区, 按照相关设施的管制要求控制其建设密度。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71条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通过地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 划建设,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环境宜人的地下空间体系,有 效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 注重地面地下统一规划,协同发展,远近结合,分期推进,发挥综 合效益。

1.近期(到2010年):以轨道站点密集的中心区为建设重点,加强 公共空间的系统连接,建设高水平的空间节点和完善的步行系统。 新建项目地下化的比例达到8~10%。

2.远期(到2020年):建立并完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鼓励地 上地下一体开发,逐步实现城市新开发区及更新地区的立体化开发。 新建项目地下化的比例达到10~15%。

第72条 地下空间利用功能

26 1.城市地下空间可用于安排轨道、地下人行设施、地下市政设施、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服务及文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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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功能。

2. 地下空间应优先安排市政及交通基础设施, 尽量将新建的停车场、 仓库、雨水储留、污水处理、变电站等设施设于地下。

第73条 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平面布局

以轨道网络为骨干线路,以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和轨道交通站点为发 展源,以人行通道为纽带,以城市重点功能区的综合开发和改造为 重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在各级中心与轨道沿线集合发展 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结构。

2.竖向布局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规划期内以 地下浅层空间利用为重点,适当拓展次浅层空间。

(1)浅层空间位于地面至地下 10 米以上,主要安排商业服务、公 共步行通道、交通集散、停车、人防等功能,在城市道路下的浅层 空间优先安排市政管线、综合管廊、轨道、人行道等功能。

(2)次浅层空间位于地下 10 至 30 米之间,主要安排停车、交通集 散、人防等设施,在城市道路下的次浅层空间可安排轨道、地下道 路、地下物流等功能。

第74条 地下空间分区利用策略

依据用地性质、区位和开发要求,可将地下空间分为储备区、综合 功能区、混合功能区及一般功能区,实施差异化的分区策略。

1.储备区

包括城市生态控制区、水域、城市公共绿地、城市主干道等区域的 地下空间。储备区可根据需要适度安排城市公用设施,包括地下交 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人行通道等,一般不进行商业类开发。

2.综合功能区

指城市公共活动聚集、开发强度高的轨道交通站点密集区、城市中

27 心地区等地下空间。综合功能区的开发应先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以规划为先导,在政府引导下鼓励市场参与。

确定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商业区、罗湖商业中心区、宝安中心区、 前海中心区、龙华新城、光明新城、南山商业文化中心 8 个片区为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功能区的开发重点。上述片区的开发应实现轨道、 交通枢纽及与周边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的相互连通,形成室内室外、 地上地下相互连贯的公共空间。

3.混合功能区

指综合功能区以外,位于轨道站点周边和各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 等公共活动相对频繁地区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区的开发应以地面 功能合理延伸为原则,主要发展为地面配套的地下停车、服务、交 通集散等功能,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发。

4.一般功能区

指除上述三种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地下空间。一般功能区以配 建功能为主,应控制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不宜进行商业开发。

第十二章 总体城市设计

第75条 城市设计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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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要素进行设计控制和引导, 强化拥山滨海、人文与自然景观紧密交融的城市意象,塑造系统化、 人性化和多样化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形成现代化滨海城市长久持 续的吸引力。

第76条 城市设计策略

1. 建立自然与人文资源紧密融合的城市景观系统, 包括5个子系统:

(1)山地森林和郊野公园系统;(2)城市景观轴带系统;(3)标志 性景观区系统;(4)历史人文特色场所系统;(5)城市观景点系统。

2.加强对影响城市意象的关键性要素的设计控制,包括:自然资源、 山脊线、海岸线、地标、郊野公园、生态廊道、景观轴带、公共中 心、大社区、城市历史地区、活力场所、建筑群要素高度、密度和 形态等。

28 第77条 山地森林和郊野公园系统

依托横贯城市东西的、连续的带状山地森林公园系统,构筑城市景 观的主体骨架和生态系统的核心结构。建设串联各公园和旅游风景 区的主题休闲路径,并联系城市建成区,为人们充分体验自然景观 和差异化的城市生活方式提供安全、系统的通道与路径支持。

第78条 城市景观轴带系统

1.四段滨海岸线景观带

(1)深圳湾生态旅游型海岸景观带

以深圳湾岸线为轴带,连接海上世界、蛇口片区、深圳湾—后海总 部经济区、沙河高尔夫、华侨城内湖、红树林公园和和内伶仃—福 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形成以城市生活和休闲为主要功能的 连续的滨海公共休闲景观带。

(2)大鹏半岛生态旅游型海岸景观带

以大鹏湾—龙岐湾岸线为轴,联系大小梅沙、溪涌、下沙、南澳、 西涌、东涌、鹿嘴、桔钓沙、新大和大鹏等旅游区,形成休闲、度 假、郊野体验为主要功能的滨海旅游景观带。

(3)西部滨海产业型海岸景观带

以珠江口海岸线为轴,联系沙井西部沿江地区、机场地区和蛇口地 区,形成兼顾生产和生活功能的滨海城市景观带。

(4)东部滨海产业型海岸景观带

以大鹏湾海岸线为轴,包含盐田港、大亚湾核电站等滨海产业地区, 形成以产业功能为主的滨海城市景观带。

2.五条河流滨水景观带

(1)深圳河岸线景观带

以深圳河岸线为轴,联系人民南地区、福田中心区城市中轴线的公 共活动功能,并与深圳湾滨海休闲带相衔接,成为中心城区的主要 滨水景观带。

(2)茅洲河岸线景观带

29 以茅洲河为轴,联系光明新城中心、公明和松岗街道中心,成为西 部滨海分区内部的重要滨水景观带。

(3)观澜河岸线景观带

以观澜河为轴,联系龙华副中心和观澜组团中心,成为中部分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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