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培训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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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知识

目录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7)

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体系结构 (7)

1.1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7)

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 (9)

2.1法规适用范围 (9)

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 (10)

3压力容器的分类 (11)

3.1按压力等级分类 (11)

3.2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11)

3.3按安装方式分类 (11)

3.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11)

4压力管道的分类 (12)

5《容规》、《锅规》对压力容器、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12)

5.1《容规》对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 (12)

5.2《锅规》对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14)

6《条例》、《容规》、《管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14)

6.1《条例》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14)

6.2《容规》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14)

6.3《管规》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16)

7《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的要求 (16)

7.1《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的要求 (16)

7.2《容规》对压力容器制造的要求 (17)

8《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18)

8.1《条例》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18)

8.2《容规》对压力容器使用的要求 (18)

8.3《锅规》对锅炉使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19)

9《容规》对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20)

1

10《容规》、《容检规》对压力试验的要求 (21)

10.1《容规》对压力试验的要求 (21)

11《条例》、《容规》、《容检规》等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要求 (22)

11.1《条例》对定期检验的要求 (22)

11.3《锅规》对定期检验的要求 (24)

11.4《容检规》对定期检验的要求 (24)

12相关法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28)

12.1《条例》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28)

12.3《锅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29)

13《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阀等附件的要求 (30)

13.1《容规》对安全阀等附件的要求 (30)

13.2《锅规》对安全阀等附件的要求 (32)

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35)

15《条例》对违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款 (36)

压力容器材料 (37)

1金属材料基本知识 (37)

1.1金属晶体的组成结果 (37)

1.2合金材料 (37)

1.3铁-碳合金以及铁-碳合金基本组织 (37)

1.4钢和铸铁 (37)

2钢材 (38)

2.1钢材的分类 (38)

2.2钢材的编号 (38)

2.3各种元素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38)

3钢板与钢管 (39)

3.1钢板 (39)

3.2钢管 (40)

4 锻件 (40)

4.1不锈钢锻件(JB4728-2000) (40)

4.2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2000) (41)

5压力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撑件的检验 (42)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用材料质量管理要求 (43)

6.1验收入库 (43)

6.2材料代用 (43)

6.3材料的保管、发放及使用 (44)

焊接基本知识 (45)

1 电焊条 (45)

1.1 焊条的组成及作用 (45)

1.2 焊条的种类、型号及规格 (46)

1.3 焊条的选用原则 (51)

1.4 焊条的检验和保管 (52)

2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的焊接 (53)

2.1低碳钢的焊接 (53)

2

2.2低合金高强度钢的焊接 (53)

2.3珠光体耐热钢的焊接 (57)

2.4不锈钢的焊接 (58)

压力容器结构基础知识 (60)

1压力容器的基本构成 (60)

1.1壳体 (60)

1.2连接件 (60)

1.3密封元件 (61)

1.4管、开孔及其补强结构 (61)

1.5支座 (62)

2 圆筒体结构 (62)

2.1、整体式筒体 (62)

2.2组合式筒体结构又可分为多层板式结构和绕制式结构两大类。 (63)

3 封头 (65)

3.1凸形封头 (65)

3.2锥形封头 (66)

4法兰连接结构 (66)

4.1法兰的连接与密封作用原理 (66)

4.2法兰与筒体的连接形式 (66)

4.3法兰密封面及垫片 (67)

5 密封结构 (68)

5.1密封结构分类 (68)

5.2几种常用的密封结构 (68)

6 支座 (70)

6.1立式容器支座 (70)

6.2卧式容器支座 (70)

6.3球形容器支座 (70)

7典型压力容器结构简介 (71)

7.1分类: (71)

7.2典型压力容器举例简介: (72)

压力容器修理基础知识 (73)

1、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修理必须进行申报制。 (73)

2、压力容器修理的分类: (73)

2.1、按修理体系分: (73)

2.2、按修理方式分: (74)

2.3、按修理工作部位分: (74)

3、修理前的准备工作: (74)

4、压力容器的修理: (74)

4.1、容器常见缺陷的形式及修理方法: (74)

4.2、换热器常见缺陷的形式及修理方法: (75)

4.3、高压容器(以合成塔为例)的修理: (75)

5、压力容器检修质量要求: (76)

6、压力容器修理的注意事项: (76)

6.1、通用注意事项: (76)

3

6.2、不锈钢容器修理的注意事项: (76)

6.3、高压容器(以合成塔为例)检修注意事项: (77)

7、压力容器的验收: (77)

8、压力容器修理后资料的归档: (78)

压力管道修理基本知识 (78)

1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修理必须进行申报制。 (78)

2前期准备工作、现场修理 (79)

2.1材料验收 (79)

2.2 外观检查 (79)

2.3 在检修前应对预备管道进行加工。 (79)

3. 管道焊接 (81)

3.1焊条选择 (81)

3.2坡口 (81)

3.3 其它要求 (82)

4 错边量的控制 (84)

5 检验 (85)

5.1无损检测 (85)

5.2压力试验 (85)

6吹扫 (85)

检验基础知识 (86)

1.什么是无损检测 (86)

2.无损检测的任务 (86)

2.1、保证产品质量 (87)

2.2、保障使用安全 (87)

2.3、改进制造工艺 (88)

2.4、降低生产成本 (88)

3.无损检测的应用特点 (88)

3.1、无损检测要与破坏性检测相配合 (88)

3.2、正确选用无损检测的时机 (88)

3.3、正确选用最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 (89)

3.4、综合应用各种无损检测方法 (89)

4.承压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标准 (89)

5.超声波检测基础知识 (89)

5.1超声波的发生及其性质 (90)

5.2超声波检测原理 (90)

5.3试块 (91)

5.4超声波检测特点概括 (91)

6.磁粉检测基础知识 (91)

6.1磁粉检测原理 (91)

6.2磁粉检测设备器材 (92)

6.3磁化工艺要点 (93)

6.4磁粉检测特点慨括 (93)

7.渗透检测基础知识 (94)

7.1渗透检测的基本原理 (94)

4

7.2渗透探伤的优缺点 (94)

7.3渗透探伤注意事项 (95)

7.4渗透检测特点慨括 (95)

8.射线检测基础知识 (96)

8.1射线照相法的原理 (9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基本知识 (96)

1常见生产工艺及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点 (96)

1.1几种常见单元工艺及压力容器 (96)

1.2合成氨工艺 (98)

1.3制冷工艺 (100)

1.4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点 (101)

2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03)

2.1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内容 (103)

2.2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103)

2.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选购与安装质量验收 (104)

2.4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与变更 (106)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107)

3.1定期检验的目的 (107)

3.2定期检验要求 (107)

压力管道安装基础知识 (108)

1 术语 (108)

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 (109)

3管道加工 (110)

3.1 管子切割 (110)

3.2 弯管制作 (111)

3.3 卷管加工 (113)

3.4 管口翻边 (113)

3.5夹套管加工 (113)

4 管道焊接 (114)

5 管道安装 (115)

5.1 一般规定 (115)

5.2管道预制 (115)

5.3钢制管道安装 (116)

5.4 连接机器的管道安装 (118)

5.5有色金属管道安装 (119)

5.6 防腐蚀衬里管道安装 (119)

5.7 阀门安装 (119)

5 .8补偿装置安装 (120)

5.9 支、吊架安装 (120)

5.10 静电接地安装 (121)

6 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 (121)

6.1 一般规定 (121)

6.2 外观检验 (121)

6.3焊组表面无损检验 (122)

5

6.4 射线照相接验和超声波检验 (122)

6.5 压力试验 (123)

7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 (125)

7.1 一般规定 (125)

7.2 水冲洗 (125)

7.3 空气吹扫 (126)

7.4 蒸汽吹扫 (126)

7.5 化学清洗 (126)

7.6 油清洗 (126)

8 管道涂漆 (127)

9 管道绝热 (127)

压力管道安装通用方案 (128)

1、管道工程施工程序 (128)

1.1管道施工流程图 (128)

1.2、管道预制程序 (128)

1.3、管道现场安装程序 (129)

2管道加工 (129)

2.1施工前的管道清理: (129)

2.2材料切割 (129)

3管道制弯 (131)

3.1管道的弯制 (131)

3.2材料弯制 (132)

4支撑制作与安装 (132)

4.1制作与安装 (132)

4.2管支撑的检查 (133)

5管道安装 (133)

5.1管道施工方法与要求 (133)

5.2管线组(安)装 (135)

5.3安装要求与规定 (136)

5.4管道螺栓连接 (137)

6管道焊接 (138)

6.1焊工资格 (138)

6.2施焊前准备 (138)

6.3焊条管理 (138)

6.4电焊施工 (139)

6.5焊道检查 (140)

7管线试压 (141)

7.1适用范围 (141)

7.2管线清洗 (142)

7.3试压程序 (142)

7.4液体静压试验 (143)

8空气试压 (144)

9仪表管道试压 (144)

10现场试压 (145)

6

11线试压注意事项 (146)

12管线检查 (146)

13交工前的管道安装检查 (148)

14安全注意事项 (148)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代替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法规性文件:

(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1.2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1) 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2) 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①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7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②安全监察规程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③技术检验规则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3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 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GB 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

----GB 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 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 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

8

----JB 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 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JBJ 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

……

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管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2.1法规适用范围

2.1.1《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容规》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3《管规》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1.4《瓶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1.5《锅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6《容检规》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

9

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

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2.2《容规》第2条规定《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2.2.3《管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2.2.4《管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2.5《瓶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2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2.2.6《锅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

10

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3压力容器的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3.1按压力等级分类

按承压方式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户)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 0.1MPa≤P<1.6MPa;

b.中压(代号M)容器 1.6MPa≤P<10.0MPa;

c.高压(代号H)容器 10MPa≤P<100MPa;

d.超高压(代号U)容器 P≥100MPa。

外压容器中,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3.2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4种。具体划分如下。

a.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蒸压翠、煤气发生炉等。

b.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等。

c.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干燥塔等。

d.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等。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3.3按安装方式分类

根据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a.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如生产车间内的卧式储罐、球罐、塔器、反应釜等。

b.移动式压力容器也称为经常搬运的压力容器,诸如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槽船等。这类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3.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面临的整体危害水平。例如储存易燃或毒性程度中度及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危害性要比相同几何尺寸、储存毒性程度轻度或非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大得多。压力容器的危害性还与其设计压力户和全容积y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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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为此,《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容规》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容规》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详见31a81163783e0912a2162a8d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4压力管道的分类

《管规》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5《容规》、《锅规》对压力容器、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5.1《容规》对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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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24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 、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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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锅规》对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6《条例》、《容规》、《管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6.1《条例》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容规》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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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第36条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V --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 V

W-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t;

фv--单位容积充装量,按介质在50°C时罐体内留有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t/m3

V--罐体实际容积,m3。

第45条对压力容器检查孔的要求如下:

1. 为检查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产生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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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应开设检查孔(第46条规定的除外)。检查孔包括人孔、手孔。

2. 检查孔的最少数量与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6的要求。

(1)检查孔的开设应合理、恰当,便于观察或清理内部;

(2)手孔应开设在封头上或封头附近的筒体上。

3、球形储罐应在上、下极板上各开设一个人孔(或制造工艺孔)。

第46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不开设检查孔:

1、筒体内径小于等于300mm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上设有可以拆卸的封头、盖板等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其封头、盖板或盖子的尺寸不小于所规定检查孔的尺寸。

3、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做内部检查和清理的压力容器。

4、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5、换热器。

第47条不属于第46条所规定条件的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开设检查孔时,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每条纵、环焊缝做100%无损检测(射线或超声)。

2. 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且在压力容器在用期间或检验时重点进行测厚检查。

3. 相应短检验周期。

第66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在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规程第27条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6.3《管规》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7《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的要求

7.1《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的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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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容规》对压力容器制造的要求

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61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第93条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部位图应清晰、准确地反映实际检测的方位(如:射线照相位置、编号、方向中等),正确填发报告,妥善保管好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征)或超声自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七年。七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

7.3《容规》对压力容器安装的要求

第113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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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用氧舱。

8《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8.1《条例》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2《容规》对压力容器使用的要求

第115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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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8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119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120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8.3《锅规》对锅炉使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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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113条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114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194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

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7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9《容规》对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第124条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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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桥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10《容规》、《容检规》对压力试验的要求

10.1《容规》对压力试验的要求

第96条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压力表应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的压力表,并应安装在被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97条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99条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4.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第100条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2.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4.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5.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6.气压试验过程中,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第101条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10.2《容检规》对压力试验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应当符合本条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2.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3.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4.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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