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体的不同分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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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分类

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仓库储存物品按火灾危险性分为甲、

乙、丙、丁、戌五类,其中对燃烧性液体按闪点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液体指闪点<28℃的液体,乙类液体指闪点≥28℃N<60℃的液体,丙类液体指闪点≥60℃的液体。我国另一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12对易燃液体分为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两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9按闪点将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现列表1、表2,表3,以供比较。

表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燃烧性液体的分类

类别名称 曾用名词 分类说明 甲类液体 易燃液体 闪点<28℃ 乙类液体 闪点≥28℃至<60℃ 可燃液体 丙类液体 闪点≥60℃ 表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12对易燃液体的分类 类别名称 分类说明 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 易燃液体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汽的物质。 液态退敏爆指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将爆炸物质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应液态混合物。 炸品 符合易燃液体的定义,但闪点高于35℃而且不能持续燃烧的液体,在本标准中不视为易燃液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按易燃性划分危险包装类别表: 的液体视为不能持续燃烧: Ⅰ 闪点:— , 初沸点≤35℃。 a)按照GB/T21662规定进行持续燃烧试验,结果表明不能Ⅱ 闪点: <23℃, 初沸点>35℃。 持续燃烧的液体; Ⅲ 闪点:≧23℃和≦60℃,初沸点>35℃。 b)按照GB/T3536确定的燃点大于100℃的液体; c)按质量含水大于90%且溶于水的溶液。 第1项 低闪点液体 指闭杯闪点低于-18℃的液体 指闭杯闪点在-18℃至23℃的液体; 指闭杯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曾用法 第2项 中闪点液体 第3项 高闪点液体 表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9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分类说明 相关物质 甲A 15℃时,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甲B 甲B外,闪点<28℃烃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 28℃≤闪点≤45℃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乙A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 乙B 45℃<闪点≤60℃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 丙A 60℃≤闪点≤120℃液体 丙B 120℃<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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