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对比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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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对比与解读

主讲人:李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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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的,主体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为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采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可靠度水平同78规范相当,并由于非抗震构件设计可靠性水准的提高而有所提高,即满足了在第一水准下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可靠度,又满足第二水准的损坏可修的目标。对大多数的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以及有专门要求的建筑,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也就是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强条,新旧一样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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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6度开始必须设防。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强条,新旧一样,国家规定的设防区设计必须设防。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依据防震减灾法删除:“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抗震设防列度是一个地区的设防依据,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这是指一个地区而言,提高或降低是政府行为,对某项工程而言,不可降低,但可以提高设计标准。

2.1.2抗震设防标准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抗震设防标准,是一种衡量对建筑抗震能力要求高低的综合尺度,即取决于建设地点预期地震影响强弱的不同,又取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的不同。本规范规定的设防标准是最低的要求,具体工程的设防标准可按业主要求提高。

2.1.3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结构上地震作用的涵义,强调了其动态作用的性质,不仅包括多个方向地震加速度的作用,还包括地震动的速度和动位移的作用。

2.1.5设计地震动参数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念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设计特征周期

抗震设计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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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的下降段是超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也叫设计地震反应谱

2.1.8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9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状态,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选址,结构选型,确定结构体系。

2.1.10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一般规定、计算要点、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等。其中的一般规定及计算要点中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调整的规定均属于抗震措施,而设计要求中的规定,可能包含有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需按术语的定义加以区分。

2.1.11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3 基本规定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度区其地震作用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但钢筋砼结构也得计算,平立面规划性的有关要求及内力和变形的调整还要根据抗震等级来确定调整系数,所以还得算。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此条在新规中删除,与3.1.1条合为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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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分类: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抗震设防标准包括了抗震设防类别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3.2 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给足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6 7 8 抗震设防烈度 0.05g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10(0.15)g 0.2(0.30)g 注:g为重力加速度 89规范:采用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 2010规范: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

9 0.4g — 4 —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同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其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对II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和0.40S和0.45S采用。

注:本规范一般把“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此条说的不严谨,如在乡村或乡镇建设呢?

3.3 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此条就是概念设计的选址。场地的判别应是地勘的事,有些场地也应评价滑坡和泥石流。但在设计和审查时应分析判别是否正确,再确定是否可建及对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严禁和不应建筑的地段要明确提出。

一般工程不会遇到不利和危险地段,在山区等一些地区可能就会出现。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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