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几项具体措施

更新时间:2023-12-27 01: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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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

几项具体措施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对于改进党管干部方式、提高党管干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选人用人公信度,既体现被选拔任用干部在广大党员群众中的公认程度,也标志着广大党员群众对党组织选人用人的信任程度。

为了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方式,规范选人用人程序,提高选人用人水平,不断推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增强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刚性制约和可操作性,避免和减少随意性,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制定以下几项具体措施(旗县市区换届时,按换届有关规定执行)。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一)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注重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正廉洁、道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干部,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二)树立围绕发展选人用人的导向。要大力选拔那些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干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三)树立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导向。要崇尚实干,注重选拔求真务实、埋头苦干、默默奉献、不事张扬的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年度实绩考核中,未被评为称职以上的干部、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未超过70%的干部,原则上不提拔重用;不称职票得票率在30%以上的干部,当年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免职或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合计超过30%的干部,当年评定为基本称职,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免职或降职。

(四)树立面向基层选人用人的导向。“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把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既要尊重民意,又要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五)树立群众公认的导向。选人用人更应顺乎民心、体现民意,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同不赞同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能为群众办实事、得到群众拥护的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初始提名中始终坚持“四个多数”

(一)坚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多数人推荐和认可。按照坚持多数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范围,在旗县市区,群众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谈话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谈话人数的五分之三方可确定为考察人选;在市直部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推荐人数的二分之一、谈话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谈话人数的五分之三方可确定为考察人选。

(二)坚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多数人赞同。按照坚持多数的要求,旗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赞同票数必须超过成员数的五分之三方可确定为考察人选;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赞同票数必须超过班子成员数的三分之二方可确定为考察人选。

在符合前两项的基础上,还要坚持相对多数和在后备干部中选拔干部,除特殊专业岗位外,初始提名人选必须是得票排名处于前列的人员,按照职位数量和差额比例,根据得票数量依次确定初始提名人选。

(三)坚持在多数人中选拔干部。凡是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均可以列为被推荐对象。为了选准干部配强班子,旗县市区、市直属重要部门的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提名对象不仅包括符合条件的同级副职,还要包括同级正职。 (四)坚持让多数人参与选拔干部。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正职人选,必须经市委全委会或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并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他职位人选也必须坚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提名,除等额定向推荐外,也可分为有参考人选和无参考人选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干部要逐步采取署名方式进行,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保证推荐结果的准确性。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一)推荐干部要实行“公开”制度。即在干部调整选拔任用中,公开干部调整的原则,明确选人用人的政策导向;公开干部调整的范围,增强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公开提名任用的程序,全程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明确干部推荐条件。努力扩大选人范围,坚持有条件不唯条件。 (二)考察干部要实行“差额”制度。即差额推荐干部、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差额考察干部、差额提名重要岗位拟任人选。差额比例不低于30%。 (三)任用干部要实行“表决”制度。即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拔、转任和交流任用的干部,按照《乌兰察布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表决办法》进行表决。重要领导职务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度。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全程监督

(一)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酝酿、考察、决定等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

(二)对被考察对象实行纪检(监察)、检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审”制。凡是提任干部都要及时征求纪检(监察)、检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三)加大对干部工作的督查力度。市委干部工作督查员列席旗县市区党委研究干部的常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干部的党组(党委)会。 (四)严格实行干部任用报备制度。旗县市区和市直党政群机关在对科级干部调整时,要严格实行向市委组织部的任前请示、任职备案、任后全程报告等三项报备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80”举报电话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12380”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规范举报工作,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核,并将查核受理情况及时向有关地区或部门通报。要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继续把好“三关”,切实防止和纠正考察失真、“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在考核中凡有群众反映的,都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凡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一律不提交或不提名;凡发现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必须严肃纠正和查处,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真正做到用好的制度和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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