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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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花秋二矿安全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强化职能发挥,理顺安全生产秩序,做到有章可循,奖罚分明,切实提高企业管理的执行力,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订《花秋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花秋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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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安全质量奖惩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1 第三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及责任追究办法………………14 第四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制度………………16 第五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运行许可证制度…………………19 第六章 人井检身制度和签名制度……………………………22 第七章 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及证件管理制度…………………24 第八章永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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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秋二矿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矿井基础建设步伐,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矿井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要紧紧围绕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行业二级矿井的目标,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矿安监部、工程部是矿井的安全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的安全监察;公司安全安监部是全矿井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奖惩部门。
第二章 安全质量奖惩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公司从安全生产等各类罚款总额中提取50%作为安全、质量奖励资金。集团公司、能源公司对我公司的各类安全质量嘉奖全部纳入安全质量奖励资金,由安全副总经理严格按照本规定掌握使用。
第五条 安全质量奖励由安监部承办,安全副总经理签批,总经理审批。重大奖惩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各类安全质量奖励资金,由安监部、经管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质量奖惩按照安全质量管理履职情况,本着“重奖重罚、奖优罚劣”的原则,严格考核兑现。对各类先进的评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机运事故的单位及受到“黄牌”警告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年度内不得评先、提干、晋升职称。
第一节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对制止和抵制“三违”或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矿井抢险救灾及技术创新中成绩显著的干部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500-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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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灾害程度者。
2、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3、发现生产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价值在十万元以上者。
4、安全技术、创新获奖项目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为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1、月度内治理重大或特别重大员工不安全行为1人次或中等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3人次以上者(含3人次)。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斜巷安全设施、机运设备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设施、瓦斯监测监控设施、瓦斯抽放设施、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防治水设施、通讯设施等)责任者的。
3、拒绝、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三、举报干部违章及隐瞒事故行为,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安全重点工程实行对等奖罚,重点奖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直接指挥人员。每月由施工单位或工程部报告,经公司安监部验收考核,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见表一),奖励资金从公司行政资金中列支,同一工程不重复受奖。
表一:
项 目 考核周期 奖励标准(元) 倾角15°-25°工作面安装及本公司组织安一次性按期通倾角15°以下 倾角30°以上 以下 安全质标化验装 过试运转 面长100m以下 面长100m-150 面长150 m以上 m以下 收 5000 6000 8000 安全评估、质新装工作面一2000 量标准化验收 次性验收通过 4
2500 3000 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面拆除 本矿拆除 一次性按期安5000 全拆除 6000 8000 掘进 巷道贯通 按期贯通 工程量800 m工以下 误差0.2m 2000 程量工程量1200 m以上 误差0.4m 3000 800m-1200 m 误差0.3m 2500 防治水 重点水患 预测预报-水1000-2000 m3 2000-3000 m3 3000 m3以上 患消除 1000 2000 3000 防灭火 重大发火隐患 预测预报-隐2000 患消除 防止瓦斯 探险排放瓦斯 安全排放结束 2000 瓦斯抽放 月度穿层、本层、高位、埋管瓦斯抽放 1500 2000 3000 月均达到9% 9%-12% 12%以上 第九条 井上下凡需要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生产作业现场、采掘工作面,责任单位申请验收,对一次性验收通过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上级规定,对所有技术员及以上管理干部、机关部 (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行年度安全台阶风险收入制度(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月度安全动态控制较好单位,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采掘单位党政主管各奖300元,副职(含技术主管)奖200元,井下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各奖200元,副职(含技术主管)奖100元。
一、月度内无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及以上机运事故; 二、月度内本单位干部完成三违治理指标,无重大或特别重大员工不安全行为,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公司领导、部门及上级领导在本单位查处中等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不超过1人次。
第二节 质量标准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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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季度、半年(年度)奖励
一、设立采煤、掘进、机运、通风、防突、调度、地测防治水和火工品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名次奖。
1、贵州能源公司季度质标化检查、半年度考核矿井达一级,对被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门分管专业管理人员,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2、贵州能源公司季度进行的质量标准化检查中,矿井质量标准化达一级,对采煤、掘进、机运、通风、防突、专业取得贵州公司前二名分别嘉奖5000元、 3000元;对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管理等专业达一级的前二名分别嘉奖2000元、1000元。
3、贵州能源公司每半年进行的检查考核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一级,安全程度评估达A类,对采煤、掘进、机运、通风、防突、专业取得贵州公司前二名分别嘉奖2万元、 1万元;对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等专业达一级的前二名分别嘉奖5000元、2000元。
4、对季度或半年度检查达二级、安全评估达B类的单位和专业不奖不罚。
二、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化创新项目,通过贵州能源公司认定并推广应用的,奖励1000元/项;被集团公司认定并推广应用的,奖励3000元/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包文明生产责任区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奖励,对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单位,季度给予100O-20OO元奖励。
第三节 事故处罚及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发生工亡一人事故
一、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扣除当月应提工资总额的20%。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矿籍处分;对其他负有责任的职工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5O0-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当班班长罚款1500元,解聘。
四、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及带班干部一律解聘或撤职,并处罚款1500元,其他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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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五、对工程部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主(分)管部长罚款500 元。
六、对安监部负有监察责任的主(分)管部长罚款500元, 现场督察队员罚款500元。 七、对安全、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和监察不到位承担事故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公司副总以上领导按照贵州能源公司干部年薪考核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或同一单位累计2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一、对直接责任人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带班干部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再任。 三、对安全生产部门主(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对公司领导考核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发生重伤一人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万元。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对事故当班班长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主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OO元,给予分管或带班干部行政黄牌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其它技术员以上干部各罚款300元。
六、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责任大小给予200-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发生一起2人重伤、或同一单位年内累计重伤2人事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一、对分管或带班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主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员工中等风险及以上不安全行为造成重伤的,给予带班、分管区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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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因管理和监察不到位承担事故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OO元罚款。
三、对公司领导考核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发生轻伤一人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集体罚款5000元。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当班班长罚款2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主管罚款2OO元,给予分管或带班干部罚款3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其它技术员以上干部各罚款100元。
六、季度内采掘单位累计发生三名轻伤,井下辅助单位发生两名轻重伤的参照重伤考核。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医疗费用申报工伤理赔的轻伤事故
一、生产辅助、地面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及重复发生同类轻伤事故的采掘单位处以3OO0元罚款。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干部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四、对一起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五、对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生产辅助、地面单位及个人,再次发生同类轻伤事故的采掘单位及个人经济处罚加倍。
第二十条 凡发生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按表二进行处罚。 表二: 事故级别 (元) 三级或 一般机运 二级或重大机运 3000 (元) 300 上干部(元) 200 事故单位 责任者 事故单位技术员以部门专管人员 (元) 10000 500-1000 8
300-500 300 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或特大机运 20000 2000 500-800 500 注:事故级别参照集团公司下发事故分级划分标准。 一、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
1、因员工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班长一律解聘。
3、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区队级分管或带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对区队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对公司领导考核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
1、因员工不安全行为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区队级分管或带班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区队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凡因现场生产管理失控或安全监察失察而造成的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 对相关生产管理及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处罚3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后半小时现场不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监部,追究现场带班干部、班组长、安全督察队员及单位党政主管的责任,给予200-5O0元的罚款。经公司及上级部门查实属瞒报、假报工伤事故的单位党政主管引咎辞职,分管或带班干部、当班班长一律解聘或撤职, 安全督察队员隐瞒不汇报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同类事故在同一个单位重复发生加倍经济处罚,行政责任按上限追究,因同一事故受多种处分的人员执行高一级处分。
第四节 质量标准化考核及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月度考核
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得分构成比例:工程质量40%、文明生产20%、通防20%、机电10%、运输10%;生产辅助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得分构成比例:本单位工程质量及计划完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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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生产20%、管理职能30%。每旬由安监部组织,对采掘、辅助等单位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旬查一次。每月下旬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对所有采掘头面按新标准动态检查一次。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比例:旬查得分占30%,动态检查得分占40%,贵州能源公司及上级检查得分占30%,月度内无上级检查时,动态检查得分占70%。月底安监部进行综合打分,作为考核奖惩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隐患的每发现一条主要隐患罚款300元,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罚款1000元。各种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问题构成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一律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一、采掘工作面矿井检查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出现一次不合格品,一律停产整顿,按重大隐患处理,并对单位和个人处罚:采煤工区3000元/面、掘进工区2000元/头,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3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及带班干部(含技术员)各罚款4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采掘工作面月度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以85分为基数,对党政主管罚款100元、分管及带班干部(含技术员)罚款200元,每低1分累加罚款10元;机运、通风、防突、调度、地测防治水专业各等单项工程矿月度检查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党政主管各罚款200元、分管副职罚款300元。月度内被能源公司及上级部分检查一次不合格品或不合格专业,对责任单位及党政主管加倍经济处罚,并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二、职能部门、公司领导检查出的质量问题,现场未及时安排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100元/条对责任人罚款,对现场班长、带班干部罚款100元/条,在限期内未整改好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200元/条。单位验收员对班组验收不认真、检查项目不全或验收的质级与现场不符的,对验收员罚款100-200元。
三、物供部门向井下提供不合格材料或设备而影响使用单位质量标准化建设,对物供单位罚款1000-20OO元,对分管部长罚款200元,对主管部长罚款100元,对仓库验收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加重处罚。
四、文明生产责任区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况,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单位区长罚款10元,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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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工作中吃拿卡要的管理人员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给予 “黄牌”警告;年度内有两次的责令辞职,两次以上的直接解聘。
第四十四条 对治理员工不安全行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工人一律按一般“三违”处理,干部一律按不履职处理,年度内有两次的工人按严重“三违”处理,干部撤职或解聘。
第四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监部和经管部负责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
一、深入事故现场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现场人员调查事故情况,做好取证工作“证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掌握原始真实资料。
二、查明、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主要、次要原因、事故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确认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人。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六、提交上报经过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不论何种用工性质)、非伤亡事故及机运事故,现场人员、班长、带班干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部及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非伤亡事故概况、工伤部位和程度等。
公司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按工伤处理程度及时组织抢救,并按程序向有关公司领导、部门汇报,填写工伤汇报台帐,在30分钟内向贵州能源公司调度室汇报。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一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汇报,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安监部接到调度室伤亡及非伤亡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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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详细记录。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保护好现场,不得改变、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如因工伤抢救确需改变现场支护及位臵,现场带班及管理干部必须绘制事故人员原始位臵示意图,并作出现场标记。
公司值班领导、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作事故详细汇报。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按《花秋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按管理权限向贵州能源公司领导及集团公司汇报。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分析 一、非伤亡事故
1、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监部事故调查组组织, 安监部分管部长主持,安监、工程部门相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现场班组长及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2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安监部部长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2、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安监部事故调查组组织,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分管领导、安监、工程部负责人、经管部、党群部、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现场班组长及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48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3、一级非伤亡事故由安监部事故调查组组织, 总经理主持, 公司分管领导、经管部、党群部、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及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参加调查分析,72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二、伤亡事故
1、轻微伤由基层单位区(队)长组织调查分析,24小时内将调查分析处理意见报安监部备案。 2、轻伤事故由安监部事故调查组组织,安监部部长主持,事故单位分管及带班干部和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按照安监部事故调查组书面通知时间参加追查分析。48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安全副总经理审查,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贵州能源公司和徐矿集团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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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伤事故由安监部事故调查组组织,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经总经理签字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和贵州能源公司。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分管领导、安监、生产部门分管负责人,经管、党群部、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带班干部、事故现场负责人参加调查分析,72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查,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贵州能源公司和徐矿集团安监部。
4、死亡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组织,8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经总经理签字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地方政府。总经理主持,公司分管领导、安监、工程部、经管部、党群部、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参加调查分析,三天内将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查,经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后报贵州能源公司、徐矿集团安监部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每起伤亡及非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入手认真座谈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1、事故现场概况;
2、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 4、事故类型性质; 5、事故责任; 6、事故教训; 7、事故处理意见; 8、防范措施;
9、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名单,调查日期。 第四十九条 工伤治疗及申报理赔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在当班写出工伤事故的简单经过书面报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由公司调度室主任签字,到安监部备案。发生医疗费用的工伤所在单位及时办齐工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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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凡不办理工伤认定或迟误办理,导致工伤保险无法理赔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由此产生工伤纠纷的,除工伤医疗费用从工伤单位工资额中扣除外,将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时,必须先到矿安监部签字、盖章,再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须住院治疗的工伤,工伤单位必须及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终结时,经管部应及时通知伤者进行工伤鉴定,按其鉴定的工伤等级享受其待遇。
第五十条 事故的统计上报
安监部负责伤亡、非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和贵州能源公司汇报当日安全情况并认真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一、职工伤亡、非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工友证明)、物证材料; 六、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八、发生事故时有关的生产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书面检查材料; 十、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等。
第五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方可运行、施工,采煤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并取得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合格证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必须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生产作业场所
一、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采区轨道(含采煤工作面两道)、斜巷运输(含电绞、安全设施)、中央变电所及泵房、采区变电所、皮带机道、采掘工作面拆除安装、井巷修护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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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生产车间、操作间、皮带运输机、变电所、变电站、主要扇风机房、压风机房、仓库、机房、瓦斯发电站等要害场所。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按按照徐矿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摘除、核销
一、安全运行许可证及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合格证的验收发放、核销工作由安监部负责,建档管理。安全运行许可证验收及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合格后,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现场填写验收表、签字,并在24小时内,报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及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合格证。
二、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的生产作业场所,由安监部负责组织复查(每月至少1次)。 三、必须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自查合格后,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监部分管部长组织,工程部等专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验收人员签署意见,安监部部长同意,安全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初始验收最多一次,一次验收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罚款100元。依此类推,直至验收合格。施工场所变更施工单位安全运行许可证应及时变更,并对施工场所进行验收,合格后重新发证,建档管理。
四、安全运行许可证及工作面拆除(安装)安全评估合格证悬挂在采掘工作面的管理图牌板处、斜巷运输机道上下口、要害场所管理牌板处。责任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凡损坏或丢失的,对单位罚款200元。
第五十五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验收取证时间
采煤工作面:经试生产,各种设备运转正常,工作面初次放顶前; 掘进工作面:局扇正常运转,首次架设好抬棚(第一排锚杆施工完); 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安装齐全后,投入正常运行前;
皮带机道:皮带机试运转正常,各种保护装臵安装齐全,投入正常运行前。
变电所(站)、泵房、瓦斯抽放泵站、瓦斯发电站、主副井车房、压风机房、抽风机房、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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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库等场所在正常投入使用之前。
第五十六条 凡被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的生产作业场所,对单位罚款2000元, 党政主管、带班及分管领导罚款2OO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生产或运行,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
一、生产场所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工程质量低劣;文明环境较差;违反规程措施施工等。 二、皮带运输系统:严重跑偏;托辊缺少或损坏较多;接头及皮带宽度损坏严重;安全保护不齐全或不完好;巷道失修造成机架变形摩擦皮带未在限期内整改;积炭物料磨皮带;防灭火设施不符合规定;文明环境较差等。
三、轨道运输:轨道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绞车设施不完好或稳固不合格;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信号不畅通;斜巷内失修严重等。
四、已经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场所,复查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 五、存在其它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
六、安监人员、公司领导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以上问题或其它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有权立即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责令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停止运行进行整改。
七、凡生产作业场所工程结束后由安监部及时核销安全运行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责任划分
一、必须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场所。在未取证之前,试生产、试运行期间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场所,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追究当事人和责任单位主管的责任。
二、取证后的生产场所,由验收人员和责任单位共同承担安全质量责任,因验收标准未涉及到的项目引发的事故,按事故调查结果追究责任。
三、安全运行许可证验收人员查出问题后,未落实到责任单位限期处理或没有按照标准认真检查该摘除许可证而未摘除所酿成的事故,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执行验收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而酿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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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验收人员不负责任,给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生产作业场所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追究检查验收人员、安监部分管部长和部长的责任。
六、凡被贵州能源公司或上级部门领导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公司安监部门未责令停产整改的、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的追究安监部分管部长、部长和安全副总经理的责任。
七、责任单位弄虚作假,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除立即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外,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加倍处罚。
八、停头、停面、停止运行及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期间,凡强行生产的,一律按严重违章处理。被摘除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场所,强行运行引发的事故,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入井检身和签字点名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入井检身制度
一、主井上口猴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入井人员的检身职责。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顺序接受井上口猴车司机的入井检身,对不愿意接受检身,按违章处理并处100元罚款。
三、井上口猴车司机对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穿化纤衣服、入井前饮酒的,一律禁止入井,对劝住不听的罚款200元。
四、井下烧焊作业携带点火器的必须有施工措施。
五、凡发现井上口猴车司机没有严格执行检身制度,罚责任者50元/次;在井下查出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带违禁物品、穿化纤衣服者,每发现一人次,罚当班井上口猴车司机50元。
六、凡是能够认真执行检身制度,查出穿化纤衣服和携带违禁物品入井,交安监部追查处理的,按罚款数额的50%奖励井上口猴车司机。
七、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的, 井上口猴车司机要妥善安排,严禁携带超长超重物料乘坐猴车。
第五十九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在井口点名簿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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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全技术培训及证件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教考分离,党群部、安监部、经管部负责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班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检查教考分离制度的落实。
一、党群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学员的抽调、补考、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二、安监部负责试题编印及培训计划的审定、监考、试卷评分;
三、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行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学员登记、考勤、档案管理。
四、党群部负责按计划选派技术员以上干部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新工人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由经管部、安监部组织抽考,抽考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并重新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罚款100元。重新培训后,抽考仍不合格者一律辞退。
六、各单位党政主管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台帐的建立与管理,每年10月底前由各单位向党群部提交下一年度安全培训申请计划,党群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10天通知教学老师。
七、职工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订教学计划、配备师资。负责教案的审核,课堂教学效果的考核。按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培训班开学前将相关情况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矿安监部和经管部,结束后及时办理各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并分类建档汇总。
八、学员报到后,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经管部。
九、培训班结束职工培训中心提交培训工作小结,报相关分管领导。
十、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一、在公司或遵义安培中心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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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由党群部开据罚款单送交经管部执行。
十二、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职工培训中心,由职工培训中心安排一次补考,考试不及格者个人负担补考费50元。
十三、巡考、监考失职者,一经查实给予200元罚款,并取消其参加巡、监考的资格。 十四、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一经查实给予500元罚款,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十五、职工的培训证书由党群部统一存放,副件由个人保管备查,离矿、离职、内退时,所有培训证书一律不得带走,否则经管部不予办理手续。
第八章 工程质量永久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实行永久负责
一、工程质量永久负责范围:全岩锚喷巷道、半煤岩巷、煤巷在用期内、固定设备安装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单项工程。
二、工程质量永久负责人员:施工单位党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三、由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建立台帐并制作施工铭牌,铭牌要正规统一、字体工整,同时标明施工单位、施工日期和施工负责人,并建立详细记录台帐。否则对工程部及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造成巷道失修、冒顶、安装质量低劣造成事故、工作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经调查核实,必须追究其责任并根据造成隐患或损失大小,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交接制度
一、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二、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及公司规定期限完成交接工作。
三、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由工程部牵头,安监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对巷道或工作面工程质量、供电及机电设备、运输设备、“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和文明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安监部组织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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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验收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环境不达标或有隐患存在定为不合格的,必须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因验收(动态检查)不合格,对单位罚款1000元,因进行整改而拖延工期的,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加罚200元,对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干部罚款100元,整改所需材料、工资由施工单位自负。
五、凡是人为降低标准验收移交的,对验收人员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凡因事故影响质量标准化的,对单位考核取上限处罚,不重复处罚;所有对单位的罚款,由单位党政主管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对个人扣减的工资及罚款一律由执法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在当月个人工资中扣除,扣减的员工工资及罚款一律纳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账户。年度内因事故、质量标准化、治理“三违”、隐患排查整改、安全运行许可证等规定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管理人员,责令引咎辞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下属单位(含外包项目部)的所有人员,解释权属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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