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公民的资料

更新时间:2024-01-16 20: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依靠政府还是公民

我方认为道德素质不仅是公民的外在道德行为表现,更是公民的内在道德意识。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

政府所提出的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实际上是公民意志的体现。

提高道德素质实践的主体是公民。主动接受。

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健康的思想情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理想抱负,这是调节个人的行为、处理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必需,没有人的道德素质,就没有社会和谐,也就没有全面小康社会;没有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公民道德素质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曾说过,自由市场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如果在市场经济中人们普遍自私,既不信任对方,又不真诚合作,互相欺骗,这种条件下的经济形式很难发育良好。因此对市场经济主体,诚信、合作、恪守道德比相互欺诈更有利于自我发展。 良好的道德素质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团结稳定,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邓小平曾多次阐明社会主义道德对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开放的导向、动力和保障作用。他指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偷盗、贿赂横行的世界。”市场经济是靠人来建设的,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途、命运和发展。没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和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公民道德素质对经济建设的作用】

道德素质亦可分为个体道德素质和群体道德素

质。就前者而言,它既是道德行为主体所具有的从事活动的 基本条件或能力,也是指道德个体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过 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道德素养和品质。就后者来 说,它是指由众多个体具有的道德素质和品质所规定的道德 状况和水平。个体道德素养和品质的积累与巩固使行为主体 在道德认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评价等方面形成一 定的能力。良好的个体道德素质引导人择善弃恶,不良的个 体道德素质则往往成为恶行的内在根源。群体道德素质是个 体道德素质的有机整合,通过道德面貌可以反映群体道德素 质。良好群体道德产生良好的道德风貌,体现为社会道德总 体水平的提高,不良的群体道德素质则导致恶劣的道德面 貌,反映社会道德水准和状况亟待完善。本文对二者不作严 格意义的区分,但侧重点在个体道德素质。为此,我们将道 德素质定义为:是人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经社会教化和个体 内化的方式而形成的内在道德素养和道德品质的有机总和。 道德素质是人的道德心理活动与道德行为发生的准备状态。 3.通过揭示道德素质的内涵我们可以进一步描述道德

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公民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公民。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以下概念,所谓道德素质是指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不仅是外在道德行为表现,更是内在的道德意识。因此,公民的道德素质

反方比正方后陈词,在听过对方的陈词之后就应当做出反驳,这种反驳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己方陈词之前指出,另一种是一边陈词一边作出反驳。第一种的话通常是一些非常重要的点,不重点进行反驳,容易被对方蒙混过关,导致后续辩论不利于自己;第二种的话基本上是因为会有一些点与自己的陈词是完全矛盾的,那在讲完己方某个观点时,顺带而过,指出对方的某一论点是不对的即可。

这样说来,格式基本如下: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首先指出对方几点错误: 1. 2. 3.

……(这里点不在多,关键是一针见血,时间有限,基本一句话就要点出问题所在!) 因此对方这样的论证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对我方观点进行论证 首先,…… 其次,…… 最后,……

基本上如果是三分钟的陈词,30-50秒的反驳,其他应为立论,这样会相对合理些!

对方辩友刚刚告诉我们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政府做了很多,所以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政府。那么请问,老师为我们的学习做了很多,所以我们的学习成绩的提高是靠老师,显然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问题。谁做得多并不意味着就是靠谁,关键是看谁发挥的作用大。

梁启超充分强调道德和民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说:“国民之文明程度低者,虽得明主贤相以代之,及其人亡则其政息焉,譬犹严冬之际,置表于沸水中,虽其度骤升,水一冷而坠如故矣。”他从戊戌维新失败中悟出一种道理:仅凭“圣主”,光绪帝“乾纲睿断”是不能取得改革成功的,应当重视作为国家主体的国民。…… 正因为如此.梁启超强调培养资本主义化的“新民”。进行德、智、体、群等方面全方位的训练,是当务之急。最终使国民具有公德、私德、自尊、政治能力、权利、义务、尚武、毅力、合群等优良品质。 ——赵书刚《从近代化视角看梁启超的民权思想》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道德”这个概念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作为思想观念的“道德”。

道德是一种人们头脑中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当这

种思想观念成为社会性的观念,成为一种系统理论时,“道德”就成为意识形态。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并且要运用“道德”这一上层建筑为政治统治服务,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其二,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道德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调节并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为重要的规范之一。当然,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并不仅仅只是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包括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道德都具有调节的作用。应用伦理学中的“生态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就在于作为调节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也需要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进行调节。需要指出的是,当“道德”成为社会的观念,就表现为社会意识形态; 当“道德”成为个体的观念,就表现为行

为的规范。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要通过个体的观念接受并成为个体的思想,才具有作用。

其三,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当“道德”这一行为规范被个体接受成为思想的观念,并在行为中表现出来,“道德”就开始成为人的德性品质。这就是说,“道德”的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当我们承认“道德”可以用于表示行为规范时,就必须承认“道德”可以指人的德性品质。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对道德下这样的定义: 所谓道德,是人们头脑中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的总和,是人们的德性品质。

一个独断专行、不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最终会走向灭亡,有史为鉴。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的发展,公民的自我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公民更加注重对自身意见的尊重,因此,政府更是应该重视公民的要求。

政府提出的道德要求不是政府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在考虑公民传统的道德习惯、朴素的道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提出的更与时俱进的道德理念。公民集体的道德意志为政府所反映,公民才会更乐于接受政府提出的新道德,才会自觉遵守,也就促进公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也只有当政府提出的道德要求反应民众心中的善良观念,政府所提出的到的主张才能为民众所乐意接受。】但由于个体的局限以及出于集体生活的考量,公民集体的道德意志需要由政府来收集。公民集体的道德意志是制定新道德的基础,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公民。

公民在实践中逐渐了解该道德,也在实践中接受它,践行它。个体的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加强公民对自身的管理,集体的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则可以改社会整体的面貌。

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依靠公民有什么好处?

道德行为指公民以道德认识为指导进行生活实践,道德认识,指公民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认可。

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靠公民并不意味着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仅靠公民,

政府提出尊老爱幼的要求,需要公民在生活上赡养老人、照顾孩子,在情感上尊敬老人、爱护孩子;政府提出诚实守信,而公民则要在生活中与他人真诚交往,不欺诈他人,在交易中遵守市场规则,公平交易;政府提出要热爱祖国,公民就要以祖国为荣,以国家利益为先,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国家有优良的公民,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会强盛起来。 —— 沃纳

我深信只有有道德的公民才能向自己的祖国致以可被接受的敬礼。 ——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 卢梭 公民的名言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法国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

公民道德意识是公民在道德活动中形成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心理的总称公民。道德意识包括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其感性阶段体现为公民对于社会和他 的道德责任态度, 它是公民对他所属群体的共同活动、行为规范以及他所承担的任务的初步的情感态度。

此阶段公民对于社会道德义务形成了一定的责任情感, 但并未上升为理性的自觉意识。在理性阶段, 公民经过思考而形成更加成熟的道德认知, 进而通过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形成稳定的道德心理指导。公民道德责任态度一旦上升为理性的自觉意识, 则成为稳定的责任意识, 公民将社会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的心理需求, 积极地实践各种道德行为成为自己的道德习惯

道德认识是指对客观存在的道德现象、道德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个体只有掌握一定的道德概念、道德知识, 才能概括地抓住一定道德关系的本质, 并自觉作用于这种关系。只有个体道德判断力的提高, 才能使个体道德活动的调节具有理性的指导, 并能通过对社会活动的道德评价, 全面认识自己和他人的道德行为。 这一过程是由感性道德认识向理性道德认识的发展。在感性道德认识阶段, 个体感受到了外部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 道德责任体现为外部道德义务的“ 命令” ,个体感受到外部要求对他的心理压力, 他可以按照他律的道德规范去做, 但只是迫于压力, 而且“ 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在理性道德认识阶段, 个体对于规范、原则、要求、行为中蕴含的客观必然性及其逻辑条理的认识逐渐形成。个体把道德现象作为许多规定的总和、多样性统一的整体, 在思维中再现出来, 形成了自己的道德意识, 其内容是关于善、恶、义务等道德观念和范畴, 是个体内心认同的道德义务,即道德责任。此时个体根据自己的道德意识选择道德行为, 各种道德规范和原则的践履都体现出个体的能动性

在新加坡法治模式之下,道德有法律化的趋向。给人一种印象:凡是没有被法律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

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 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产生的爱憎、好恶、信任、同情、痛苦等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它是个体道德发生的直接心理依据。道德情感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 激化作用, 即它不仅是道德认识活动发生的诱因, 而且是道德认识过渡到道德信念的中介; 第二, 选择作用, 即它能决定道德主体知觉和认识过程的选择性和方向性; 第三, 评价作用, 即它能以某种情绪状态, 表明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宜性。道德情感阶段的道德责任主要体现为道德责任感。道德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身在人类社会和自我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意识, 是对自己在道德活动中完成道德任务的情况是否满足其道德需要而产生的情感体验。责任感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情感。个体具有了责任感, 就会将有关道德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自己的道德评价联系起来。当符合要求地完成了任务时, 就感到心安理得; 否则, 就会产生内疚感、过失感或歉意。在人的自我意识已获得高度发展的现时代, 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调节更应着眼于责任感等体现人的信念的更高级的心理机制, 使人对道德的遵守出自内在需求, 使人的道德行为源于人的理性自觉。3 .道德意志阶段的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意志是指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行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道德意志主要表现在执行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果断性、持久性和自制力等方面。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当人们把道德认识变成个人的行动原则, 并坚信它的正确性和正义性时, 就在内心形成一种坚定不移地实现道德义务的信念, 同时也就形成了体现这种信念的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发展的重要阶段。它使一个人能够对自己提出严格的要求, 作出行为的抉择, 并在道德行为中坚持一贯, 自觉地培养和造就自己的道德品质。道德意志阶段的道德责任, 体现为一种道德责任信念。个体已将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心理需要, 个体为了实践自己的道德责任, 能够通过发动或抑制某些欲望、动机、情感, 调动信念和理想的力量, 为实现确定的目的作出积极不懈的努力。这时的道德行为, 源于人的坚定、深沉而稳定的道德责任信念,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三者的有机统一

一个社会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个社会的道德,才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和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养成。因此,一方面我国传统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应该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保 证所立之法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防止“恶法”的出现;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应该上升为法律规范,也可以有条件地把某些不属于道德底线但是应该追求的道德予以有条件的法律化,以保证法律对良好道德风气养成的支撑

道德对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社会的主流道德思想应当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导师,前者要对后者起到一个指引方向、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应当成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力量保证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良知,保证文明社会的进程。一些值得追求的道德甚至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法律规范。

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 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产生的爱憎、好恶、信任、同情、痛苦等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它是个体道德发生的直接心理依据。道德情感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 激化作用, 即它不仅是道德认识活动发生的诱因, 而且是道德认识过渡到道德信念的中介; 第二, 选择作用, 即它能决定道德主体知觉和认识过程的选择性和方向性; 第三, 评价作用, 即它能以某种情绪状态, 表明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宜性。道德情感阶段的道德责任主要体现为道德责任感。道德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身在人类社会和自我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意识, 是对自己在道德活动中完成道德任务的情况是否满足其道德需要而产生的情感体验。责任感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情感。个体具有了责任感, 就会将有关道德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自己的道德评价联系起来。当符合要求地完成了任务时, 就感到心安理得; 否则, 就会产生内疚感、过失感或歉意。在人的自我意识已获得高度发展的现时代, 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调节更应着眼于责任感等体现人的信念的更高级的心理机制, 使人对道德的遵守出自内在需求, 使人的道德行为源于人的理性自觉。3 .道德意志阶段的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意志是指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行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道德意志主要表现在执行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果断性、持久性和自制力等方面。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当人们把道德认识变成个人的行动原则, 并坚信它的正确性和正义性时, 就在内心形成一种坚定不移地实现道德义务的信念, 同时也就形成了体现这种信念的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发展的重要阶段。它使一个人能够对自己提出严格的要求, 作出行为的抉择, 并在道德行为中坚持一贯, 自觉地培养和造就自己的道德品质。道德意志阶段的道德责任, 体现为一种道德责任信念。个体已将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心理需要, 个体为了实践自己的道德责任, 能够通过发动或抑制某些欲望、动机、情感, 调动信念和理想的力量, 为实现确定的目的作出积极不懈的努力。这时的道德行为, 源于人的坚定、深沉而稳定的道德责任信念,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三者的有机统一

一个社会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个社会的道德,才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和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养成。因此,一方面我国传统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应该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保 证所立之法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防止“恶法”的出现;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应该上升为法律规范,也可以有条件地把某些不属于道德底线但是应该追求的道德予以有条件的法律化,以保证法律对良好道德风气养成的支撑

道德对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社会的主流道德思想应当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导师,前者要对后者起到一个指引方向、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应当成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力量保证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良知,保证文明社会的进程。一些值得追求的道德甚至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法律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hf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