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刑事诉讼管辖篇

更新时间:2024-04-28 04: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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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刑事诉讼管辖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刑事诉讼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的保卫部门依法管辖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有五类:①依法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第⑤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其中普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铁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列车上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审判管辖包括 ( ) A、普通管辖与立案管辖 B、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 C、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 D、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 【解析】B。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诉讼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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